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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渊武彦教授在我院集中授课“日本民法上的法人制度及不动产登记制度”
作者:山东大学法学院        发布时间:2007-09-19        阅读量:

200791621日,日本国立岛根大学江渊武彦教授、梅田丰教授、永松正则准教授访问山东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在访问期间,各自为法学院日语背景法学教育班2004级本科生集中授课六次。其中,江渊教授集中授课的主题是《日本民法上的法人制度及不动产登记制度》。

1、江渊教授关于日本法人制度的论点

江渊教授指出:日本的法人与中国一样有公法人和私法人之分。但是二者存在着不同之处。尤其是在公法人方面:日本法中对公法人主体的确定,以地域为标准,即公法人包括国家(未明确规定在法律条文中)和地方公共团体(明确规定在地方自治法中)。在日本,国家是法人而非其政府是法人,相应的都、府、道、县是法人而非其政府,各级政府只是法人机关。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国家是公法人的根据,日本法学界见解不一,江渊教授认为应追溯至习惯法。

私法人方面:日本分为一般法规定的法人和特别法上规定的法人。一般法即民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特别法又有商事法律和个别法律之分。商事法律主要规定了公司这种私法人(原来规定在商法典中,现在单独制定法律)。个别法律包括医疗法人法,宗教法人法,社会福利法,学校法人法和劳动组合法,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私法人。

2、江渊教授关于日本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论点

江渊教授指出:日本的不动产登记没有公信力。江渊教授给同学们讲了一个案例,即A将不动产以遗嘱的方式赠给XA的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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