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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田丰教授在我院集中授课“日本刑法总论”
作者:山东大学法学院        发布时间:2007-09-19        阅读量:

 200791621日,日本国立岛根大学江渊武彦教授、梅田丰教授、永松正则准教授访问山东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在访问期间,各自为法学院日语背景法学教育班2004级本科生集中授课六次。其中,梅田教授集中授课的主题是《日本刑法总论》。

这次集中授课从917日上午8点开始。首先,梅田教授向我们介绍了刑法的机能。认识刑法,首先从刑法的机能开始。在日本,主要有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护机能这两种学说,分别是从法益的社会性和个人性来考虑的。现在也有不少学者倾向于法益保护和人权保护的调和,称之为刑法的谦抑性。

其次,梅田教授讲到了日本刑法中的“犯罪”。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第一,违法与犯罪的区别;第二,罪的法定主义;第三,犯罪在刑法中的定义。在这三方面,梅田教授很注重与中国刑法的比较。接着,梅田教授着重向同学们讲述了在日本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时需要考虑的要素,这些需考虑的要素的顺序依次为:1.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2.客观性;3.符合法定的年龄。梅田教授还特别比较了中日刑法上关于犯罪行为能力的年龄问题,日本犯罪年龄也为14岁,但14岁到20岁之间的犯罪及处罚主要是由《少年法》规定的。

之后,梅田教授又具体讲述了犯罪的构成要件,违法性,责任,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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