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快讯

首页 -- 新闻快讯 -- 正文

于永宁副教授讲述从商事裁判思维看民法典与商法的适用关系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0-15        阅读量:

2020年10月9日,山东大学法学学科复办四十周年系列学术活动之学者风采第一期第10讲于线上成功举办,山东大学于永宁副教授以“再论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从商事裁判思维看民法典与商法的适用关系”为题做了一场精彩的报告。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张海燕教授主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欧阳明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庭长严琳琳作为与谈人参与了此次讲座。


undefined


首先,于永宁副教授以民法典立法模式为切入点,提出民法典必须回应民法与商法的关系问题,他认为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是不同国家依照各自国情作出的不同选择,在我国民商融合趋势下,民商划分是必要的,民法典虽然是基础性法律,但并非商事活动最合适的、最佳的法律安排。

其次,于永宁副教授认为,商事法是技术法、营利法,商事关系具有持续营业性、有偿营利性、组织竞争性等特性,而民法本质则是伦理法,与这些特性不相符合。在商事法适用中,商法有规定的,应优先适用,无规定则求助交易习惯,无交易习惯,则诉诸商法法理进行漏洞填补和司法续造,如果上述元素均不存在,才能适用民法的规定,防止出现向一般条款逃逸的现象。



最后,在民法典与商法衔接适用的问题上,于永宁副教授认为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也应针对商事关系作出更为丰富的解释。商法是民法发展的强大动力,民法与商法的交融汇聚是历史的大趋势,民法典既要崇尚社会伦理,又要高度重视商法的特殊性。因此,民商合一模式下的民法典实施,必须在更广阔的民商事视野中进行,要充分考虑商法裁判的盈利思维、自治思维、团体法思维、外观思维的特殊性。



主持人张海燕教授对于永宁副教授的报告给予了高度评价。她总结道,于永宁副教授在此次讲座中通过丰富的案例灵活展现了其深厚的理论功底,充分展示了我院民商法学科研究将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良好发展模式。

与谈人欧阳明程主任就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结合、《九民纪要》的发展历程、司法实践对于违约金调整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严琳琳庭长从司法实务中商事裁判的基本思维以及审判结果对实质正义及社会秩序的影响等角度提出了新的思考。

 

于永宁,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兼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山东省律师协会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在《法学论坛》《法律科学》《社会科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10余篇。2012年、2014年获山东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

 

文/胡广文

图/刘雨

审核/于永宁

编辑/史志强

 

版权所有:山东大学法学院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投稿邮箱:lawschoolwangzhan@163.com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滨海路72号山东大学青岛校区     邮编266237

          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5号山东大学洪家楼校区    邮编250100

版权所有:山东大学法学院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投稿邮箱:lawschoolwangzhan@163.com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滨海路72号山东大学青岛校区     邮编266237

          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5号山东大学洪家楼校区    邮编25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