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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玉教授讲述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的重要改进及其理解与适用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0-14        阅读量:

2020105日,山东大学法学学科复办四十周年校友论坛在华岗苑北楼526报告厅成功举办,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保玉教授以“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的重要改进及其理解与适用”为题做了一场精彩的报告,讲座由法学院秦伟教授主持,张平华教授作为与谈人参与了此次讲座。



202052815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担保物权一直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广为学术界关注的制度之一。刘保玉教授以物权编担保物权分编的纂修背景为切入点,结合现实问题,从立法背景、新旧规范对比、制度实践等层面展开论述。刘保玉教授指出,《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分编的现行规范相较于《物权法》,其改动可分为实质性修改和非实质性修改。其特点可概括为:在遵循民法典编纂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前提下,坚持了与时俱进、积极回应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新情况新问题的指导思想。本着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进一步增强我国在吸引投资方面的优势之立法精神。刘保玉教授将民法典担保物权编的修订总结为“保留形式主义之壳,纳入功能主义之魂。”



《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增加了“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一句。刘保玉教授指出,本句是将担保物权分编以及合同编中若干重要规则的改进串并起来的一根红线,对于拓展担保合同范围及明确非典型物的担保地位,具有深刻的意义。在此框架下,刘保玉教授就“担保合同包括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进行了精深解读:一、此新增规定系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并进一步完善担保物权制度的重要举措;二、明确“担保合同”与“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非典型担保合同”的体系关联;三、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合同的制度构造,具有明显的担保功能,并内含具备担保物权性质的权利。就新增“担保合同包括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之引申意义,刘保玉教授结合相关法条、生动案例和《民法典》中的物权法定原则等进行了详尽的阐释。

随后,刘保玉教授通过对比《民法典》第400和《物权法》第185条,《民法典》第427条和《物权法》第210条,认为合同条款中对担保财产的描述方式从详尽、具体的描述改变为概括性或者一般性的描述,进而可得出“《民法典》简化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的结论。就《民法典》第427条和第440条,刘保玉教授认为,上述规范丰富了质押财产交付的方式,隐含了对“流动质押”的认可。而在权利质权的客体范围中,亦增加了“将有的应收账款”之规定。就其他可供担保财产的范围,刘保玉教授亦发表了独到的创见。

在谈及担保物权登记制度和顺位规则的统一与完善时,刘保玉教授就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的构建、可登记之担保物权顺位规则的统一、非登记担保物权竞存时顺位规则的增补、增设动产购置款抵押权超级优先顺位规定等四个方面进行深度剖析。刘保玉教授认为,《民法典》第401和第482条虽在表述上就流担保条款之效力规则进行改进,但学理上仍对其效力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此外,非典型担保物权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实现方式和程序的相关规定。针对《民法典》中抵押权制度存在的重大改进,刘保玉教授重点就抵押财产处分规则的修改、抵押权追及效力理解、动产抵押权规则的“变革”、抵押权与租赁权及居住权之效力关系进行论述。最后,刘保玉教授还就民法典担保物权分编的遗憾及不足,以及可能弥补之方案进行了深刻的解读。



与谈人环节,张平华教授首先对刘保玉教授的到来致以由衷的感谢,并希望山大学子能够传承校友代表的钻研精神,并将之发扬光大。在当前背景之下,张平华教授认为,立法者未就担保其意作明确界定,从而使统一的担保物权缺乏一根定海神针。民法典中之担保物权制度仍存在名与实、典型与非典型等诸多紧张关系,其背后的法理值得深入思考。对于担保物权的改革,或可从法经济之分析范式入手,基于对磋商成本、施行成本和制度成本与相应收益之比对,重新评价民法典担保物权分编之立法得失。



刘保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课题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学习培训首批师资库成员。





文/荆延辉

图/和悦

审核/孙犀铭

编辑/史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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