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晚19:00,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刘保玉教授在山东大学青岛校区振声苑E102作了一场题为“民法典物权编的结构安排与内容设计”的学术报告。讲座由山东大学法学院于永宁副教授主持。
刘保玉教授首先讲授了关于民法典物权编编制体例和目录的调整、修改相关的内容。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讲解,首先阐 释了物权编编章体例修改的原因,其次对物权编的编章体例修改、调整提出了建议,最后刘教授对编制体例中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说明,问题主要包括:第一章“通则”章名的考虑;撤销现行《物权法》第二章的设置,将其内容并入第一章;删除现行《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的相关内容以及分则各章的体例安排。
刘保玉教授接着对“通则”部分提出了自己的修改意见。刘教授认为,应删除现行《物权法》第1条,第2条第2、3款,第3、4、5、7、8条;完善物权公示原则;对物权变动部分内容进行修改;通则部分应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规则及物权请求权的内容。
同时,刘保玉教授提出了其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部分的修改意见。他认为,对所有权部分的基本内容应予以保留,并重点补充、完善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在“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中,增加关于“添附”的规定。至于用益物权部分,刘教授提出了八点修改建议: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完善,应根据国家政策和“三权分置”试点情况,对其权利名称和内容作出相应的改进;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建议立法上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小产权房问题作出原则规定;第三,建议增加“居住权”一节,确立其为典型用益物权的类型;第四,建议增设“海域使用权”一节,确立其为重要的、典型的用益物权类型。第五,建议增设一节规定兼具用益与担保双重功能的“典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第六,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第七,完善地役权的规定,地役权的成立宜采用登记要件主义的规则。第八,建议删除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捕捞权的规定。刘保玉教授对担保物权部分的修改意见则主要集中于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的增补和担保物权的类型与规则完善这两个两方面。对于占有部分,刘保玉教授说到,现行《物权法》占有部分规定的事项原则上可予以保留,但应补充关于占有的状态推定和权利推定效力的规定。
本场报告的最后,于永宁副教授进行了总结发言,并感谢刘保玉教授给在场学生带来一场精彩的知识盛宴,本场学术报告圆满结束。
文/朱丰卓 图/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