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下午,山东大学人文社科一级教授、烟台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郭明瑞教授在山东大学青岛校区振声苑E102作了一场题为:“民法总则对婚姻法修订的影响”的学术报告。该报告由山东大学法学院秦伟教授主持,参与本次讲座的还有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海燕教授。
讲座伊始,郭明瑞教授直切主题,从《婚姻法》的历史演变过程和我国的立法选择两个方面揭示《民法总则》对《婚姻法》法律属性的影响,即:《婚姻法》是否是私法的范畴、《婚姻法》是否是独立于《民法总则》的私法范畴。郭明瑞教授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的实然规定三个层次论证了:婚姻家庭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首先,郭明瑞教授从《民法总则》中监护制度的确定对于亲权制度的影响、《民法总则》对于亲属身份权范围的影响、《民法总则》对于子女探望权的影响三个方面介绍了《民法总则》对于婚姻家庭制度构建的影响。郭明瑞教授认为,我国包括探望权在内的亲属权的权利主体应当扩大,并创设性的指出:我国亲权制度修订应当设立祭祀权,旨在救济包括但不限于因侵犯死者骨灰对近亲属造成的伤害。
随后,郭明瑞教授从《民法总则》中民事行为制度、民事责任制度、诉讼时效三个角度论证了《民法总则》修订对婚姻效力、家庭共同财产的认定范围、正确处理《收养法》和《婚姻法》关系的影响。郭明瑞教授指出:基于落实《民法总则》第56条的规定,亲属法应当对家庭财产的范围做出明确规定。
最后,郭明瑞教授阐述了《民法总则》确定的保护弱势群体规则对亲属法相关制度的影响。针对现行《婚姻法》、《继承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存在的缺陷,提出应当加大并落实对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针对上述三者权益的保护,郭明瑞教授建议:第一,老年人收养成年人于公于私均无害,不应当予以限制;第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判断“生活困难”的标准太低,应当和离婚时的经济水平进行比较;第三,涉及儿童利益的事项上充分尊重儿童的意愿,在需要保护的各种利益发生冲突优先保护儿童的最大利益,父母离婚自由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子女的利益。
秦伟教授代表山东大学法学院对郭明瑞教授的到来表示感谢。本次讲座系山东大学法学院第一次婚姻家庭法专题讲座。会场内座无虚席,参会同学表示受益匪浅。
文/罗杰文 图/王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