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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平华教授来我院作学术报告
作者:法学院网站        发布时间:2017-11-25        阅读量:

  2017年11月24日下午1点30分,烟台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平华教授在山东大学青岛校区振声苑E102作了一场题为“形似神异:商事侵权与民事侵权连带责任的关系”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山东大学法学院董翠香副教授主持。
  张平华教授以“商事侵权连带责任与民事侵权连带责任的关系辨析”为中心,主要从商法对民事侵权连带责任的适用、商法对多数人侵权原则适用连带责任、风险内部化——基于主体的连带责任、风险外部化——基于行为的连带责任四个方面阐述了他关于商事侵权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形似神异”现象的观点,并详细阐述了这种“形似神异”现象的原因及表现。
  讲座伊始,张平华教授提出了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的“民商合一”问题,并以此为切入点,从正交易和负交易两个角度提出商事制度与民事制度是否存在“形似神异”问题,进而引出本次讲座的主题,即民事与商事侵权连带责任是否存在“形似神异”的现象。同时,张平华教授界定了本次讲座的范围,即典型商事主体实施的或在典型商事行为中发生的须承担连带责任的多数人侵权责任。
  张平华教授首先分析了商事侵权连带责任与民事侵权连带责任在形式上的相似点,即民事侵权连带责任中的共同故意侵权、教唆帮助侵权、共同过失侵权与共同危险行为在商事侵权连带责任中同样可以适用,接着分析了二者在实质上的差异,即商事侵权连带责任在较高注意义务与较散责任构成驱使下适用范围的扩张,同时结合比较法通例,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3条以及《民法总则》第178条第三款进行了限缩解释,指出民法采用连带责任法定原则,而商法则适用连带责任原则。
  接着,张平华教授从宏观角度对坚持商事侵权连带责任原则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包括信息、信用和管制方面的表层原因以及风险、结构方面的深层原因,并提出商事侵权连带责任原则不会导致连带责任的滥用。张平华教授从微观角度分析了商事侵权连带责任原则在具体制度中的体现,以公司为例分析了基于风险内部化的商事侵权连带责任,从交易的整体管控、对合同理论的借用、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三个角度分析了基于风险外部化的商事侵权连带责任。
  最后,同学们就民法总则中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的区分等问题进行了提问,张平华教授做出了耐心又细致的解答,并回答了讲座之初提出的问题,其认为对于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民商合一”呼声应保持冷静态度,否则只能导致民法制度与商法制度的“形似神异”。讲座现场学术氛围浓郁,到场同学对张平华教授的到来表示了热烈欢迎与感谢,讲座顺利结束。
  





           


                                    文/曹燕妮   图/王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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