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上午,杨一凡教授受聘为山东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受聘仪式在逸夫法学楼110会议室举行。林明副院长主持了仪式,齐延平院长向杨一凡教授颁发了聘书。刚刚被授予山东大学名誉教授的张伟仁先生、最近加盟我院的武树臣教授出席了杨一凡教授的受聘仪式,并与法学院法史、法理及其它专业的部分老师和研究生进行了座谈交流。
张先生首先提到一个近乎“共识”的问题,那就是中国传统法文化是否只有刑法?在一般法史学者和外国研究家的观念中,中国古代的法制已被习惯地认为是刑法突出,民商法单薄,然而,像明清时期几亿人的户婚田土是如何规范的?绝不是“单薄”就能简单概括的。在由国家制定的法律中,民法确实比较简略,人们的行为更多由民间规范来指导,这些规范存在于家训、团体规范、乡规民约、行业惯例当中,所以我们不可以把法的范围看的过于狭窄。事实上,在中国古代存在着两套规则,一套是由掌握权威的人制定的律令等,一套是由民间逐步形成且行之有效的规范,在研究法史的过程中,不能只用西方的概念来看中国,因为中国古代的“小政府”特征,决定了政府的法令很薄弱,作用范围很有限,而社会的秩序不是单靠政府的法令来维持的,在清朝4亿多人口中,绝大多数人并不与司法机构发生联系,所以对中国传统法文化应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杨一凡教授就这个话题谈到了理清中国古代多种法律形式的问题,他认为,把古代法律说成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是不符合历史客观事实的,中央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都有法律、则例,我们只研究刑部就得出以刑为主的结论是片面的,像清朝时期,则例的部分占90Gj8以上,我们对经济法、行政法、军事法等都缺乏研究。以前我们总认为法史中糟粕多于精华,其实好好研究的话,光明的东西要多很多。杨教授介绍了他这些年搞的几个“工程”:法律史学的创新工程、法史考证工程、法律体系工程等,就是要挖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遗产,弄清楚法史的基本问题,弄清楚中华法系到底是什么样子。他说,认为法史学是死人学、糟粕学、无用学的观点是不对的,总起来看,古今法律是相通的;古为今用的关键是要挖掘优秀法律文化遗产。在当代,培养严谨的学风,以事实求是的态度来推动这个学科走向科学,是我们法史研究者共同的责任。
武树臣教授认为中国法史学要研究中国法律文化“是什么”、“怎么样”和“为什么”的问题。今天,我们正在进行的是“是什么”的问题的研究。张先生和杨先生以毕生精力数十年如一日地研究中国法史,如果没有宗教般的使命感是做不到的。武树臣教授“检讨”自己以前在宏观视野下研究中国法律文化的框架是什么的问题,现在正在做“修正”的工作,即正在从事甲骨文和法的起源方面的研究。对于为什么会形成以刑为主的观念,武教授认为:一是历史上的知识分子以研究经学为主,科举考试决定了只要经学学好了,就可以进入仕途,并进行判案的工作,因而忽略了对法律实践活动特别是民间实际生活的全面了解;二是改革开放后学界的浮躁之风,在现行体制下面,由于大家评职称、分房子、孩子入托上学,都需要科研“成果”来支撑,所以最简便的方法就是通过对刑法典、刑法志来研究古代的法律,如果经过八、九年时间泡图书馆钻故纸堆才写出一本书,那什么都耽误了。所以得出这样片面的结论是必然的也是可以理解的。杨一凡先生搜集整理出版的大量第一手的古代法史史料,不仅使我们重新审视以往的中国法史学,更使我们重新审视中国法律的客观历史。其实中国古代民法很发达,但它是通过礼对个体自然人之间、家族之间进行调整,靠的是风俗习惯来进行的,而这些不是写在法律上的,是写在法官脑海里的,现在的民间习惯也在起这样的作用。武教授还通过举自己插队时生产队之间“分水”、社员“分柿子”以及村主任处理农民打架问题时依“轻伤扶重伤”原则处理的例子来说明这些习惯的作用。
张伟仁先生谈到的第二个话题是西方人认为中国传统的司法判决没有确定性和预期性的问题,他认为这也是因为不了解中国的司法造成的。举明清时期的司法为例,由于中国古代小政府的特征,在一个几万人或十几万人的地方,知县行政兼理司法,其实知县的主要任务是征税和迎来送往,他的司法工作主要是由书吏和幕友来完成的,这两种由于特殊原因形成的法律专门人才,判案时的依据主要是法律令和成案。按照清朝法律任官回避的规定,即便是幕友也是不能在自己家乡方圆500里以内作幕的,所以幕友在起草司法判决意见时,对所在省的成案是完全照准,而成案本身就具有高度的确定性,州县官甚少按照自己的意见去办案。古代的州县官不追求空洞的正义,因为他更担心的是自己和上级的乌纱帽,越遵循常规越好,绝不会去兴风作浪,中国古代的官僚体系自有一套运作和维护的方法。确定性和预期性高,并非司法制度的最高价值,以此来作为判断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好坏的标准也是不科学的。
杨一凡教授认为,法的确定性的问题要分正常时期和非正常时期,在社会动荡的非正常时期,法律是没用的,不可能有法的确定性。在北京曾召开过一个讨论司法确定性的会议,杨一凡教授介绍他自己的的观点是先搞清楚什么是确定性。要研究古代司法文献,仅仅通过几个案件就想说明问题是不可能的。古代司法的一个缺点,可能是效率低,一个官司打好几年,绝不是没有确定性。
武树臣教授认为法的确定性是一个哲学命题,人类是否有足够的智慧和能力从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社会生活中抽象出客观有效的法律。他认为我们古代的司法是有确定性的。首先从立法的完备方面看,睡虎地云梦秦简的发掘让我们真正认识到了秦朝“事皆决于法”、“皆有法式”到了一个什么程度,秦实际上就是用弓箭和法律来统一六国的,“明君治吏不治民”,治吏靠的就是完备的法律;其次,古代在成文法不完备或者现行法不符合统治阶级新政策的情况下,法官会通过创制适用判例的形式来解决成文法僵化的问题,而判例也是有确定性的(武树臣教授还举了几个董仲舒《春秋决狱》的案例);中国古代法律实践的成功经验是以例辅律,用例诠释法律条文之所谓;最后,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虽然也有掺入天理人情个人意志的情况,那只是各别情形,并不能破坏整个法的确定性。
各位教授在介绍自己的观点时,还不时结合同学们的疑问进行解答和阐释。窗外虽已是初冬季节,黄叶翻飞,寂寥萧索,室内却是暖意融融,如沐春风。法史或许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