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山东大学法学高端论坛”第四十三期于青岛校区华岗苑举办。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挺教授以“低龄未成年人‘罪与罚’的体系性反思”为题作学术报告。讲座由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院(威海)院长周长军教授主持,山东大学法学院冯俊伟教授、青岛大学法学院董桂武副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赵恒副教授担任与谈人。
讲座伊始,何挺指出,目前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上的法律措施对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回应是否有效其实是围绕以下三个问题来判断的:其一,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是否严重;其二,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是否严重;其三,对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回应是否有效。对此,他的初步回答是:目前的法律措施对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回应效果较差。随后,何挺从以下三个部分对低龄未成年人的“罪与罚”进行了体系性反思。
第一,刑罚措施与其他措施。在这一部分,何挺首先分析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前的规定与实践,指出在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干预中存在前松后紧、刑事司法内相对完善、刑事司法外基本空白的情况。他认为,刑罚措施具有局限性,具体表现为:其一,以惩罚、威慑为主要目的的刑罚对低龄未成年人的适用性和威慑性存疑;其二,以成年人为样本设计且与社会隔离的刑罚执行方式不适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甚至可能为其今后再次犯罪提供“助力”。其后,就刑罚之外的处罚措施,他介绍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所确立的保护处分措施与分级干预体系,具体包括第41条规定的9项矫治教育措施,第43、44条规定的专门教育措施以及第45条规定的专门矫治教育措施,针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与犯罪行为,所对应的干预措施不同。
第二,保护处分和分级干预存在实践困境。在这一部分,何挺具体分析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后的实践困境。他指出,保护处分措施与分级干预体系存在“空转”现象,具体表现为:其一,专门学校资源严重不足,专门教育措施和专门矫治教育措施“无处可去”,现有的专门学校也存在矫治水平较低、分类分级教育矫治尚未实现、闭环管理区域明显不足等问题;其二,公安机关缺乏专门化和专业化的办案人员,将治安处罚或刑事立案标准作为分界线,对达不到处罚或立案标准的未成年人仅是简单教育,做不到专业化办理;其三,在适用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的程序中,专门教育委员会职能的实现存在难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决定程序适用的规定亦存在实践困难。
第三,事前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存在实践漏洞。何挺认为,未成年人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反映了事前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存在实践漏洞,具体体现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的建立、学校及相应教师强制报告义务的履行、家庭教育与家庭责任等方面。他认为,成长环境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着重要影响,仅依靠事后的、处在下游的司法系统是不够的,还要关注前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
与谈环节,冯俊伟指出,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要具备领域法的意识,以开阔的、体系化的视角看待、解决问题。同时,他强调刑法之外仍是法内之处,要具备预防的理念,不能仅考虑后置的司法程序。董桂武从实体法的视角出发,指出刑法除了惩罚的功能之外还具有预防的功能,同时,他就矫治教育的开展方式提出疑问。赵恒指出,在诸多法律交叉的领域,要尤其关注法秩序的统一性问题,他认为实践中存在忽视网络发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的问题,对此应加强关注。
提问环节,何挺就同学们提出的未成年人司法政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实践效果等问题一一进行了回应。
周长军最后对讲座内容进行总结,强调要关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加强对未成年人立法和司法的研究。
主讲人简介:何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研究基地执行主任。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司法,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发表数十篇学术论文,出版多部学术著作。曾挂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副厅长。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等。
文 | 陈玉华
图 | 吴昱嫦
审核 | 董雪梅 周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