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山东大学法学高端论坛”第四十四期于青岛校区华岗苑举办。浙江大学法学院张谷教授以“权利证券化的功能”为题作学术报告。讲座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孙犀铭主持,山东大学法学院张平华教授、黄庆余助理研究员、杨瑞贺助理研究员、王玉乔博士后担任与谈人,近百名师生参与讲座。
讲座伊始,张谷从权利本体与权利客体的二分谈起,指出权利本体具有抽象性,而权利客体在原则上具有具象性。但权利证券化消解了权利本体与权利客体的界分,此种边界的瓦解冲击着现有的民法规则体系,对于我们理解传统民法中的债权让与规则、物权变动模式等均有参照性意义。制度逻辑的差异也决定了权利证券化具有特殊的制度功能,随后张谷阐释了权利证券化的六个功能。
其一,指示功能。权利证券化能够令抽象权利具体化、纸面化,纸面化的证券能够发生一种权利推定的效果,将持有人推定为权利人,持有证券本身即可指示权利的存在。
其二,免责功能。权利证券化可以免去债务人验证债权人的成本,以免因错误从而陷入双重给付的风险。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有价证券,其免责基础与构成相异,应予区分。如无记名有价证券中,持有证券的事实即可构成债务人给付后免责的基础;而指示票据中除需要持有证券的事实外,尚需连续背书转让,债务人给付后方可免责。
其三,有利于债务人的提示功能。张谷认为,此为证券最为重要之功能。证券作为权利的唯一凭证,仅在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时方可承认权利和介质的有限分离。除此之外,权利人意欲行使权利时必须持有证券,向债务人提示并交付证券,方能构成权利人有效行权行为。债务人给付后应取回证券,此时证券于债务人而言具有债务清偿受领证书之意义。
其四,有利于新权利人的提示功能。张谷指出,权利证券化后,原权利人必须把证券移交给新权利人,新权利人持有证券,保证了其向债务人有效行权。且由于权利凭证的交付,保证了债务人不会因为权利外观而错误给付,因此传统债权让与制度中对于债务人保护的规则,在权利证券化问题下均无适用空间。
其五,有利于有价证券持有人的证明功能。权利证券化之后,产生了一种法律上的推定效果,即推定持有证券者即为权利人。该推定在诉讼法上发生举证责任倒置的效果,若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应由其证明证券持有人并非权利人。
其六,促进交易、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权利证券化通过将权利标准化,增强了权利的流通性;同时也通过权利外观理论、票据的文义性、善意取得制度强化了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实现了对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的兼顾。
最后张谷指出,权利证券化的各功能之间并非孤立,不同功能可以相互结合发挥作用。同时上述功能中有的功能为有价证券所独享,有的功能为各类证券所共享,在学习过程中应当加以注意。
与谈环节,张平华从抽象法理体系化、民商事法律关系融贯思考、注重个案研究等方面对讲座内容进行总结,并对张谷出席讲座表示感谢。黄庆余从公司法角度出发,阐述了对于权利证券化问题的思考。杨瑞贺指出,权利证券化具有简化债权让与的功能,并阐述了权利证券化与债权让与规则的衔接问题。王玉乔指出可以将权利证券化问题置于更为宽广的社会学视角下进行理解与阐释。
提问环节,张谷就同学们提出的证券电子化、证券确权判决等问题进行了回应。
主讲人简介:张谷,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博士后。曾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德国柏林洪堡大学访问研究,并先后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文 | 贾彦昊
图 | 仇予童
审核 | 董雪梅 王玉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