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山东大学法学院高端论坛第三十三期于华岗苑顺利举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忠夏教授围绕“中国宪法学方法论知识体系构建”开展学术报告。本次讲座由山东大学法学院王德志教授主持,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刘松山教授,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赵玉增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何晓斌、程龙、陈伟和崔寒玉与谈,近百名师生参与。
讲座伊始,李忠夏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发表重要讲话时提到的“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为切入点,强调了构建中国宪法学方法论知识体系的重要性,他提取中国宪法学方法论中的“宪法”“中国”和“方法论”三个关键词,据此展开详细阐述。首先,李忠夏认为宪法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因此当宪法与其他部门法产生价值冲突时,具有高度的统领性和价值奠基性,这一特殊属性决定了宪法学方法论与其他部门法的方法论之间存在根本区别。他谈到,方法论存在技术维度和价值立场维度两个层次,部门法中的价值判断多属于前者,而宪法学方法论的讨论则更多存在于第二个维度。因而,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方法论区别主要体现在宪法学更多地关注“前理解”,由于相对静止的宪法文本放在不同的时代背景和历史语境下有不同的理解,对宪法的理解要注重从“前理解”入手。随后,李忠夏从中国特有的立宪背景和立宪理念两个层面阐释了中国宪法的特殊性,在梳理了我国的立宪过程后,他表示我国的立宪从一开始就具有鲜明的工具性,与西方立宪强调天赋人权存在本质区别,中国在借鉴西方立宪时始终保留了传统不变的理念内核。最后,在谈到研究中国宪法的方法论时,李忠夏引入“宪法变迁”这一关键概念,美国、德国语境下的宪法变迁是指在宪法文本的文义框架内通过宪法解释所引起的变迁,而在中国语境下,宪法变迁应作为宪法解释的前提。他以我国1982年宪法的双重变迁为例,论证了厘清中国宪法变迁的内在逻辑对于研究中国宪法的重要意义,并通过论述德国、美国和中国对于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保障程度的不同,表明方法论并非完全中立,而是具有国别性。中国宪法学研究应当在宪法变迁的前提下进行宪法解释,从“中国”“宪法”“方法论”三层构造中予以提炼以实现中国宪法学方法论知识体系的构建。
与谈环节,赵玉增首先对主讲人的分享表示由衷感谢,并高度赞扬了本场讲座,随后围绕宪法学方法论知识体系的构成和宪法学解释提出两个疑问。程龙认为本次讲座内容广博、立意深远,他结合德国合宪性审查和美国堕胎法案宪法实践,对技术维度与价值维度的方法论展开详细阐述。刘松山在强调了宪法学方法论的重要性之后,对宪法学的学习研究提出注重了解党史人物、精准把握形势与实践问题、妥善处理好政治与法治的关系等十个具体可行的建议,具体包括精通党史、注重了解党史人物,精准把握政治体制,重视掌握立宪、立法原意,重视宪法和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注重拓宽知识体系的学习,精读党内文献与领导人讲话,注意把握表述的分寸,精准把握形势与实践问题,善于学习政治谋略,妥善处理好政治与法治的关系。陈伟谈到在宪法学习中要摒弃两种错误方法,一是忽视宪法文本空谈问题,二是趴在宪法文本上站不起来,要以宪法变迁为前提对宪法进行解释和理解才是科学的宪法学习方法。何晓斌简要介绍了美国“斯科特案”这一经典案例,结合美国宪法的历史变迁进一步阐释“宪法变迁”这一理论概念的内涵及其深刻意义,并进一步强调理解党史对于解读我国宪法文本的基础性作用。崔寒玉首先论述了建构宪法学方法论体系的重要性,随后结合自身对于以色列宪法的研究,认为不同国家对于宪法的研究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共通性,基于此,她围绕宪法精神内核的稳定性提出两个具体疑问。互动环节,李忠夏对与谈内容和参会学生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回应与解答。
主讲人简介:李忠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入选中国人民大学“杰出学者计划” 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青少年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人权》杂志社编辑,曾任职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人民日报》等期刊报纸发表文章三十余篇,曾获中国法学会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山东省社科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三次)、第一届法律出版社“金獬豸奖”、方德法治研究奖、韩德培法学奖“青年原创奖”等奖项。
文 | 赵莉莉
图 | 张坤
审核 | 董雪梅 郑智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