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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望原教授讲述针对生命的避险行为之定性思考——从两则英国经典判例切入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08        阅读量:

6月2日,山东大学法学院高端论坛第三十二期于青岛校区华岗苑举办。中国人民大学杰出学者谢望原教授作为主讲嘉宾,以“针对生命的避险行为之定性思考从两则英国经典判例切入”为题做了一场精彩的讲座。讲座由山东大学法学院柳忠卫教授主持,山东大学法学院周啸天教授、李本灿教授、江海洋助理研究员,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讲师胡宗金博士与谈,法学院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及部分本科生共六十人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谢望原首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概括性介绍,并以英国的达德利与斯蒂芬斯案和玛丽与乔迪连体双胞胎案为引例,介绍了英国法关于“不能因自己的生命利益而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观点。谢望原在讲述对玛丽与乔迪连体双胞胎案的案情和司法审判与认定时,指出处理本案的瓦德(Ward)大法官区分了紧急避险和胁迫的紧急事由,认为当生命对生命之时,对生命紧急避险找不到道德上的依据,因此本案不属于紧急避险,也难以用正当防卫予以解释。其次,谢望原教授对中国近似案例——夏某被逼迫强奸、杀人案和章某被逼迫杀人案的具体案情进行了介绍,并就刑法如何评价夏某被逼迫强奸和张某被逼迫杀人的行为,对刑法理论界的三种主要观点分别展开了讲述。观点一认为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将普通人置于两难境地;观点二引入“他行为理论”来阐释该类案件的责任问题;观点三认为本案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无罪。随后,谢望原对德、英两国针对生命的避险行为的刑事政策取向进行了讲述。德国法根据《德国刑法典》第35条第(1)款之规定,认为前述两案属于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即德国法采取了可以牺牲他人保全自己的刑事政策价值取向。英国法采取了理性标准说的胁迫标准,即认为胁迫不能作为谋杀指控的辩护事由。此外,谢望原还介绍了在英国法语境下适用紧急避险的三个必要要件。



最后,谢望原对我国在此类案件中上应作出何种实然与应然层面的选择阐明了个人观点。谢望原认为对前述两案持无罪责论的观点,不符合中国刑法规定及其刑事政策价值取向,并进一步指出在实然层面,应当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胁从犯的相关规定,不可以照搬照抄德国刑法采用紧急避险以阻却责任的路径来处理该类案件。谢望原结合“韩大吾地故意杀人案”,对司法实践中如何选择紧急避险的立场进行了介绍,认为该案中司法机关关于适用紧急避险基本立场的分析是可取的。在应然层面,谢望原认为我国刑法在适用时应坚持生命等值,拒绝以牺牲他人生命保全自己。

与谈环节,周啸天回顾了本次讲座的思路脉络,认为我国刑法中有许多中国智慧值得深挖,应当倡导以中国概念解决中国问题。李本灿就国内学者关于生命紧急避险的法外空间论、法益衡量论等不同观点进行了补充介绍和评析。江海洋肯定了本场讲座的本土化立场,认为本场讲座的选题和切入视角具有很强的新颖性,鼓励在座同学立足于本土问题对英美理论和德国理论进行对比分析撰写学术论文。胡宗金从刑事政策角度,对紧急避险有罪说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互动环节,谢望原对参会学生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讲座最后,主持人柳忠卫再次感谢了主讲人和与谈嘉宾对山东大学法学院高端论坛的支持,并对各位与谈人的观点进行了总结,并宣布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主讲人简介:谢望原,中国人民大学杰出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2003、2006和2018年分别在丹麦王国人权研究院、日本成蹊大学和英国牛津大学法学院访学研修,曾任中央治理商业贿赂专家咨询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20余部、独译或作为第一译者出版译著四部,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及Review of Asian and Pacific等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以中外文发表论文100多篇,主持并完成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以及司法部课题等课题若干。


文 | 刘平

图 | 李哲 刘平

审核 | 董雪梅 郑智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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