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晚,由山东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山大法学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高端论坛”第二十一讲于青岛校区华岗苑北楼顺利举办。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宋晓以“论法的域外效力”为题做学术报告。讲座由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世席主持,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孙尚鸿、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教授姜世波、山东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刘浩、山东大学法学院杨灵一博士与谈,三十余名学生现场参会。
讲座伊始,宋晓对域外效力的问题进行了界定,提出了何谓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应否或者是否具有域外效力以及域外效力的程度和边界在何处三个问题。结合巴托鲁斯的观点,宋晓将法的域外效力界定为人和地域两个方面,即本国的法律能否约束外国人和本国的法律能否约束外国的行为两个方面。对于法律应否或是否具有域外效力的问题,宋晓对法律域外效力理论的历史发展进行了研究和分析。他指出,域外效力理论的发展主要经历了法则区别时代、荷兰学派时代、萨维尼的法律科学时代和美国冲突法革命的时代。结合各时代学派观点以及现今主流趋势来看,宋晓认为,法律域外效力的问题贯穿了整个法律体系,无论是国际私法还是国际公法,所有的法律都可能存在域外效力的问题。其中,国际私法中的域外效力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国际私法主流认为国际私法具有域外效力,各个国家法律是平等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置换适用。但是国际公法的域外效力充满了矛盾和争议,每个国家都主张自己的公法具有域外效力,却不愿承认外国公法具有域外效力,从长臂管辖这一特殊视角来看,争议与矛盾更是突出。最后,宋晓提出,在研究域外效力问题的时候,应当将国际法与国内法结合起来进行研究,打通国内法与国际法、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学科隔阂,尤其是在公法的域外效力问题上要全部打通,从而获得更为优秀的研究成果。
与谈环节,孙尚鸿对宋晓的报告内容予以高度肯定,并指出法律规则普遍当然地具有域外效力这一问题需进一步分析,应回归到礼让互惠角度,更为中立的考量公法的域外适用等问题。刘浩从我国现阶段国内法中关于域外适用的立法存在滞后性、立法上对于部分条款域外适用条件存在两极分化的特点以及域外司法管辖权缺乏立法依据三个方面交流了自己的感悟。杨灵一认为宋晓的精彩的报告使其受益匪浅,指出法的域外适用问题是当今中国话语权制度构建中的重要内容,建议同学们今后重视理论知识的学习。姜世波对国际私法的域外效力为什么得以解决、是否所有的公法也应当具有域外效力、为什么公法的域外效力问题没有在法理上得到解决而私法却已经解决了这三个问题表述了自己的看法,并且谈到宋晓提出的跨学科研究方法使其深受启发。互动环节,宋晓对参会学生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主讲人简介:宋晓,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国际法专业法学博士(2003)。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江苏省法学会国际法学会副会长、江苏省法学会海商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仲裁员。主要研究和教学领域为国际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出版专著:《当代国际私法的实体取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中国国际私法的制度生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法学类CSSCI上共发表论文30余篇。
文 | 王璐瑶
图 | 杨林
审核 | 董雪梅 郑智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