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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法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与考核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09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专业实践环节的培养质量,保障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有效开展规范实践环节的管理和考核,切实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根据《山东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山大研字〔2013〕2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本办法所指“专业实践”,包括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单位和部门从事与法律实务相关的工作。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和必修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应高度重视专业实践工作,做好研究生专业实践整体规划和组织、指导工作,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社会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探索并形成人才培养与人才需求互动机制。

 专业实践坚持理论与实务相结合、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的原则,突出实用性和综合性,注重培养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促进专业实践与课程教学和学位论文紧密结合,加强考核评价,保证实习实践质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实践单位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以下一种或几种学校认可的实践项目:

(一)在学院与相关单位联合建立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内的实践;

(二)导师校外兼职或科研协助等相关单位的工作实践;

(三)经导师同意、学院批准,研究生结合本人实际,自行联系的专业实践

实践时间 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一般安排在第3-5学期或假期进行,累计专业实践时间不得少于一学年

实践计划 3学期前,研究生须向校内导师汇报实践计划,填报《山东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习计划表》。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计划须经导师、学院审核,并与实践单位、学院、校内导师签订《山东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协议书》后,方可进入实践单位开展专业实践。

实践纪律 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须遵守学校和学院安全、知识产权和保密等方面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 过程管理

培养单位 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思想动态跟踪管理和考核、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和考核。

第十 校内导师 专业实习期间,校内导师应高度重视学生专业实践工作,做好研究生专业实践整体规划和组织、指导工作,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社会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探索并形成人才培养与人才需求互动机制。

校内导师应不少于2次通过线下或线上座谈、访谈等形式深入实践单位,跟踪了解研究生实习和联合培养情况,掌握研究生思想动态,及时发现、 解决问题,向学院反馈访谈情况。

第十 实践单位与校外导师 研究生实践单位与校外导师负责工作任务安排、安全生产教育、业务培训与指导等,定期向研究生培养单位与校内导师通报学生实践情况及日常表现。

第十 研究生 研究生实践期间要详细记录实践内容、定期向导师和学院汇报实践进度、填报《山东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习中期检查表》。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 研究生填报完成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相关表格,并完成第七条规定的实践时间后,通过考核且不得晚于第六学期开学一周时间内填报《山东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报告及考核评价表》方可获得相应学分,其中:

(一)实践报告:实践报告是对参加的所有实践的总结报告,硕士研究生应根据实践的实际情况如实写作,字数不少于5000 字。

(二)实践考核表:硕士研究生本人填写实践考核表中基本信息和实践内容,由实践单位、校内外导师填写鉴定意见考核打分(百分制),经由实践单位主管部门盖章后,提交学院研究生办公室

坚决杜绝虚假实践和实践报告抄袭的行为,学院将对实践报告进行原创性检查,对提供虚假实践信息或有抄袭行为的同学进行严肃处理,严重者认定实践不合格或不给予实践学分。

学院研究生办公室依据提交的《山东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报告及考核评价表》进行最终考核,多家实践单位的,考核成绩取平均值赋等级。

分数与等级对照:90~100 优秀

80~90  良好

70~80  中等

60~70  合格

60 <   不合格

最终考核不合格不计学分,须重修专业实践。不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附则

第十 请假 除因办理休学等特殊情况可以按照实际在学时间顺延专业实践时间的,研究生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专业实践,应当在第五学期结束前向研究生办公室提交导师签字的请假条或说明,说明请假原因及完成时间。

第十 研究生在专业实践过程中出现任何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导师或学院汇报;研究生应自觉遵守专业实践纪律,维护山东大学、山东大学法学院和实践单位的声誉。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 本办法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山东大学法学院

                                                   2021年9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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