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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综述 | 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多维透视与实践路径——司法学讲坛暨司法公信研讨会综述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21        阅读量:

11月15日,第一届司法学讲坛暨司法公信力研讨会在山东大学青岛校区举办。本届讲坛由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山东省司法研究基地主办,吸引了法学院师生近百人参加。讲坛以“关注司法实践,关注司法改革,关注司法学学科成长”为宗旨,以促进理论界与实务界交流并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为目标。



本次论坛由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司法研究基地主任崔永东主持,以“司法公信力”为核心主题,围绕司法公信力的理论根基与内涵解析、现实挑战与深层矛盾以及创新路径与未来面向等议题展开深入研讨。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原副所长范明志,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玉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鲁统民以及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原主任、少年审判庭原庭长王建平分别发表主旨演讲。法学院副教授赵恒作与谈发言。



一、司法公信力的理论根基与内涵解析

(一)概念本质与主客体辩证关系

李玉生指出,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作为和表现的认可与信服程度。也就是说,社会公众如何看待司法、如何评价司法工作的状况,其外在表现即为对司法的认可程度。从这一角度看,司法公信力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公众对司法的看法和评价,公众是司法公信力的评价主体;二是司法机关自身的作为与表现。如果把司法作为与表现和社会公众的认可与信服看作一对矛盾的话,从矛盾论角度来看,司法自身的作为就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矛盾的主要方面,社会公众的认可与信服则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因此结论是:在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过程中,司法机关的作为和表现具有决定性作用,这一责任亦是责无旁贷的。只有司法机关的作为和表现越来越好,公众对其的评价才会随之不断提高。这一点,应当首先予以明确和承认。

范明志认为,司法公信力是一种在我们党的领导下,如何把我们国家的司法权的运行机制设计的更加符合我们国家国情的这样一种司法权的设计。所以我们国家的司法公信力和历史上相比都是不相同的。具体来说,这样一种公信力是在我们国家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而不是独立存在的。我们所说的中国的司法公正,从平行的角度进行对比的话,就是一种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并重的司法体制。对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的追求,引导了整个司法权的运行设计和实际效果。这就是我们国家司法公信力的一种最终来源。

(二)结构特征与体制依赖

范明志强调,司法机关承担着非常重要的司法公信力建设任务,每一个司法案件体现了司法公信力的一种直接的影响力,或者说每一个案件都会在事实上影响司法公信力,但是如果是从学术逻辑,从机制构建的角度来讲,司法公信力还是建立在整个司法体制之上。它不是某一个机关,某一个活动所能够承担的任务和使命。他认为,评价司法公信力应当是一个脱离具体案件,进入到对司法制度的整体评价这样一个逻辑当中。虽然具体的司法机构、具体的案件对他们产生很大影响,但是我们作为一个理性的思考者、观察者,我们应当把目光更多的聚焦于这些宏观、整体的司法权运行的体制机制之上。

赵恒提出,司法学研究司法公信力,应具备多学科交叉的视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涉及到政治学、社会学、公共管理等诸多领域。他强调,对于司法公信力这样的“老问题”,必须运用“常谈常新”的研究方法,从丰富的司法实践中提炼理论,以回应不断变化的现实挑战。

崔永东强调,提高司法公信力需要司法系统、立法系统、决策系统、监督系统、行政系统和社会组织系统共同努力。

(三)历史流变与载体形态演进

范明志认为,在人类历史的不同阶段,司法公信力的主体和结构迥然不同。在中世纪早期或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司法的公信力大多来源于神明、宗教或封建帝制所带来的思想。在中世纪早期有神明裁判,有水审、火审、鳄鱼审、大象审。当时人们无法用自己的智慧来探知过去发生的真相的时候,他们就借用这样一种认为是神的力量来解决司法中的疑难案件。在当时,人们认为这就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这种方式在当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也获得了当时的社会公信,当然这种公信是有历史局限性的,那么这种局限性其实到现在一直都没有消除,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局限性慢慢的会发生变化,它变化的对照物就是社会科学技术、人类文明的进步。中世纪以来,人类又进入了陪审团陪审和刑讯逼供时期,这种司法方式的公信力来源是当时社会经济文明发展的局限所提供的一种限制。都是在司法不可能实现绝对公正的情况下,从神灵的信仰变成了一种对大多数人的信仰,变成了一种对事物真相追求的信仰。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之后,建立了现代的司法制度,把程序正义作为司法公信的一个底层逻辑。程序正义在资本主义司法中承担了司法公信力的载体,它不在于某一个具体的案件,而在于他们公认的程序上的正义。当然这个程序正义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诉讼程序的正义,还包括了法官的独立、法官的素质、对司法职业的保障这样一系列的机制。因此,无论是神明裁判、陪审团,还是程序正义,都是以特定时期人们最大公约数的一种信仰,一种大家公认的机制作为构建和运行司法权的基础所形成的信任,它就是司法问题。

范明志特别指出,我国的社会主义司法公信力是一种新型的司法制度,是一种更加公正,更加符合人民需求的司法制度。其来源是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为核心的司法运行机制。它既不同于古代的神明裁判,也不同于资本主义的程序正义,而是在我们党的领导下,把党整个的社会治理体系反映在司法领域,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司法运行机制。这种司法运行机制符合我们国家的发展需要,符合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与我们国家的社会生产方式、社会管理方式、社会发展方式实际上是协调一致的。

(四)评价尺度与制度保障体系

范明志认为,评价司法公信力应当是一个脱离具体案件,进入到对司法制度的整体评价这样一个逻辑当中。虽然具体的司法机构、具体的案件对公众产生很大影响,但作为一个理性的思考者、观察者,应当把目光更多地聚焦于这些宏观、整体的司法权运行的体制机制之上。他强调,司法公信力就是一种公众对于司法的信任,但这种信任应当寄托在司法体制而非具体的个案上。

鲁统民提出,衡量司法公信力的四个关键尺度为:第一,审判权是否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他援引《宪法》、《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意见》等规定,强调审判独立是司法公信力的制度保障和鲜明特色,并需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审判权运行是否符合司法规律。核心是保障法官的“亲历性”,通过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改革,实现从“审批制”到“谁裁判、谁负责”的转变,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建立法官终身责任制,让审判权力运行回归其应然规律。第三,司法公正性与便利性是否为人民群众所感知。这体现在法院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三大功能的发挥,审判质效指标的提升,立案登记制、在线诉讼服务带来的便利,以及社会满意度等方面。第四,法官的综合素能是否值得信赖。他从专业素养(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选拔)、履职保障(“三个规定”构筑的“高压线”和“挡箭牌”)、内部制约(院庭长监督管理全程留痕)以及司法廉洁(违法违纪比例低且下降)四个层面,论证了法官队伍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支撑。

二、司法公信力建设的现实挑战与深层矛盾

(一)司法队伍的数量困境与质量隐忧

李玉生强调,“人的因素”是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首要保障。任何工作的最终落实都依赖于人,人力资源的短缺与质量不足是当前最突出的问题之一。他结合司法实践,详细分析了人力资源面临的两大数量问题:一是司法机关“人案数量”严重不匹配。他回顾历史,指出八九十年代法官年办案20件已属先进,而如今仅江苏地区法官人均年办案量已普遍超过200件。然而,全国政法编制多确定于九十年代,近二十年纠纷大幅增加,编制却未同步调整,导致法官“超负荷运转”。二是法官助理短缺。司法改革方案要求法官与助理1:1配置,但在总编制限制下,助理编制往往被综合部门挤占,难以达到理论配置比例,加剧了一线审判压力。在质量方面,李玉生教授指出,法科毕业生因工作强度等原因不愿报考法院,转而选择相对轻松的检察院;同时,司法队伍中仍存在一定程度的论资排辈现象,整体素质是否完全达到改革预期值得关注。此外,法官权益保障,如待遇落实、诬告澄清、惩戒制度与纪检部门的关系处理等,也直接关系到法官能否安心履职。

鲁统民认为,从专业素养看,我们国家注重推进法治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官职业不仅需要通过统一资格考试,还需要通过公务员选拔考试。进入法院后,还需经过层层法官的筛选,因此能担任法官的专业素养有保证。从内部制约看,既赋予法官依法独立作出裁判的能力,又建立了防止权力恣意行使的监督管理机制。院庭长需对分管领域的案件行使监督管理权,并对监督管理的方式和程序有明确的制度规定,要全程留痕;从司法廉洁看,法院队伍的违法违纪比例较低,且在近年内逐步下降。

(二)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与司法资源挤占

鲁统民指出,2024年全国法院收案4600万件,法官人均办案350件,分别是2014年的3.4倍、5.4倍,更是1984年的23.7倍,呈现“爆炸式”增长。加之新类型纠纷涌现、传统纠纷利益纷争增大,以及大量无争议案件挤占司法资源,使得法院面临定分止争的巨大挑战。

李玉生认为,首先是“案多”直接制约司法公正,案件洪流导致审判资源紧张,影响审理质量与效率。其次是“事多”导致内部资源分流,法院内部综合部门对人力的需求,挤占了一线审判本就有限的助理编制。对此,李玉生教授特别强调了前端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的重要性。他引用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而非“唯一一道防线”,当前全国推进的综治中心建设,关键在于切实发挥作用,构建有效的多元解纷机制,为司法减压。

崔永东强调,司法公信力取决于人民群众的认可度。“衡量司法改革的根本尺度就是司法公信力。”目前,多元解纷机制还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导致法院案件压力大,在此情况下,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难度颇大。

(三)公众认知偏差与负面舆情冲击

李玉生指出,社会公众的理性认知是司法公信力重要的外部保障。当前部分当事人存在权利义务认知失衡,只强调自身权利而忽视相应义务,谈及义务时容易情绪化。同时,公众对现代司法所强调的“程序正义”理念理解不足,习惯于用实体结果倒推程序正当性,甚至仍残留“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错误认知。

鲁统民提出,舆论监督是双刃剑,可以监督法院法官依法规范行使司法权,但是不当的舆论监督会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尤其是社会关注的案件更是如此。一些判决无误的案件,由于社会公众对天理、国法、人情的认知存在差异,类似案件舆情的放大,如果宣传引导不当,将会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伤害。当然,个别案件的裁判错误更会造成司法信任危机。

(四)“执行难”问题的公信力损耗

鲁统民认为,当事人普遍认为“打赢官司法院就应兑现承诺”,往往不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将执行不力归咎于法院,从而损害公信力。他提出的解决路径包括: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以提高执行质效;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以从源头减少执行不能风险;深化审执分离改革;加强执行宣传,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以及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多管齐下化解执行困境。

(五)审判的尺度与标准具有差异

鲁统民强调,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一定程度上存在,是制约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原因主要有:案情相同,但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同;决定裁判结果的人员对法律适用的认识不一;法官认识发展阶段性不同,在新类型案件中常见;法律的变迁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当事人对类案不同判认识理解的偏差。

三、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创新路径与未来面向

(一)体制机制改革与司法权运行逻辑优化

范明志指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脉络是从纯粹的职权主义向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恰当融合演进。他回顾了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推动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开启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转变的历程。范明志教授特别肯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改革的创新,即允许当事人提起拒不执行罪的自诉程序。这一改革将原来几乎全部由法院承担的执行责任,部分转变为当事人可积极监督、举报的机制,激发了当事人的积极性,类似当事人主义的理念从诉讼环节延伸至执行程序。他强调,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其运行必须让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包括审判中的举证责任和执行中的线索提供责任。只有建立更体现司法规律的机制设计,合理分配各方责任,才能避免公众将案件执行不力等问题简单归咎于法院,从而系统性提升司法公信力。

鲁统民从审判管理角度阐述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意义。他指出,审判权力运行是否符合权力运行需要合法且获得信任。首先要让人相信主审法官审理案件具有亲历性。“健全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员额法官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办理案件,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使案件审理由过去的“审批制”向“谁裁判、谁负责”转变,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建立法官终身责任制,让审判权力运行回归司法规律。应当健全多元解纷机制,从根源上为法院减负,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现状是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多元解纷组织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导致大量纠纷涌向法院。

崔永东在总结中明确提出,应当重视社会司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政府应向社会组织“赋权赋能”,提升社会的“软司法能力”,构建一个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纠纷解决体系,从而缓解法院的案件压力,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创造空间。

(二)技术赋能与数字正义的建构

范明志认为,人类社会进入了数字时代,进入了数字文明,司法也要随之发生变化。在这样一种新时代,用传统的司法,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时期的传统司法运行方式、司法体制机制都是不可能完全承担下来的,甚至会越来越显示出司法对数字社会的不适应性。必须用一种数字社会的数字正义,来重塑司法权的运行方式,才能建立起数字时代这种具有我们想要的司法公信力。

他还指出,虽然人类进入数字时代的时间还很短,但已经感受到数字技术对司法权运行的一种深刻影响。且不说前些年由于疫情时期兴起的在线诉讼,现在很多法院正在逐步或者打算引入司法裁判人工智能辅助裁判系统。也就是说,不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在线审判,而是要把司法权的运行在各个方面融入数字技术因素。在程序正义方面,数字下的程序将成为一种无可挑剔的程序。在实体正义方面,数字技术已经在证据固定和事实认定方面产生深远影响。比如昆山的反杀案,唐山烧烤店打人案,为什么能够得以解决?就是因为数字技术把这个案件真实、客观地记录下来,不再是用传统的举证质证等方式来发现事情的真相。

他特别强调了“同案同判”对司法运行方式的革命性影响。同案同判已经成为影响当前司法运行的一个重大的因素。因为在我们国家,或者其他任何国家,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同案同判成为司法运行的方式。原来不可能发现同案,因为没有人有能力去打听到这么多的同案,但是在裁判文书网公开、数字化的前提下,变成了轻而易举的事情。对此,崔永东教授指出,刑罚个别化的观点与同案同判的要求存在着距离,另外同案同判还潜藏着机械司法的可能性,这值得进一步思考、探索。

王建平指出,数字化的建设对司法公信力的保障也很重要。他以若干年前山东某基层法院开发的一个软件为例,通过这个软件就可以裁判。在当时来看,这是不可思议的,电脑裁判怎么可以取代人的裁判呢?多年来基于经济发展以及数字化、信息化建设,现在已经完全可以达到这样一种程度,但是仍需要我们各方面的努力。

赵恒用“数字N”来概括“数字赋能”带来的无限可能与挑战。他特别提到,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相关决议中明确提出要推进数字中国建设,未来的研究需要思考如何将司法公信力与中央最新强调的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这“三性”要求,通过数字化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舆论宣传与舆情应对

鲁统民认为,要强化司法宣传,讲好法院故事。司法宣传不仅仅是个案、合法和法律通识的宣传,更重要的是法治思维的宣传。“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司法公信力是司法的信用和公众的信任两方互动的过程和结果。对于法官及工作人员,既要提高审判专业素养,还要把握新闻传播规律和舆情应对方法,讲好法院故事,讲清楚案件背后的法理、事理、情理,弥合司法专业判断与公众朴素认知之间的偏差。

(四)少年司法中公信力的实践与成效

王建平从微观层面系统阐述了少年审判如何体现司法公信力。他指出,少年审判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差异化制度设计彰显司法公信力。他回顾了少年法庭的建立背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案件总数突然猛增,并呈现出手段成人化、年龄低龄化的趋势。面对少年犯罪这个世界性难题,根据我国社会发展和综合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需要,应探索预防和减少少年犯罪的新途径。1984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率先建立新中国第一个少年法庭。1986年6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在公诉科成立“少年起诉组”。于是分别有了少年审判和少年检察的光辉历史,审判工作与检察工作互为推动,司法工作与社会工作互为协作,逐渐形成了“政法办案一条龙”和“社会支持一条龙”的两条龙工作机制,也逐渐形成了一系列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少年司法公信力的需求。

从审判理念来看,他强调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重要性。在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从刑事审判庭分离出来后,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处理应与成年人罪犯有所区别。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少年刑事审判理念发生了根本变化。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这就是著名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他还详细介绍了少年审判中的具体制度创新。一是保护隐私避免交叉感染的分押分管和分案审理制度。少年法庭成立以后,采取两点做法:一个是专人办理,一个是分押分管。这后来被很多的立法相继吸收,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更加明确“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二是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亲情会见和圆桌审判制度。为了使未成年被告人更容易接受审判、接受教育和接受改造,少年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安排父母来到法庭与孩子见面,以后又扩大到让学校老师来到法庭与犯错的学生相见。在这一理念支配下,亲情会见的做法后来被立法吸收。同时改造法台,重设席位,将审判法庭改建成控辩审各方及其诉讼参与人可以在同一平面围而就坐、并以孩子为中心进行诉讼,且法庭呈圆形或者椭圆形建筑布置成独具特色的“圆桌法庭”。

从权利保护看,他指出严格限制适用逮捕原则的重要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意味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逮捕措施,应当严格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必要情形内。2012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开始探索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从“捕诉交叉”到“捕诉合一”。2013年《刑事诉讼法》增设附条件不起诉规定后,逐步强调“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直至现在提出“少捕慎诉少监禁”。

从犯罪预防看,他强调了判后帮教回访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重要性。一是延伸审判工作回访考察帮教未成年人的回访考察制度。二是消除标签效应,有利于孩子融入社会的轻罪记录封存制度。当孩子们再次工作时,犯罪记录的存在影响到他们后续的就业,引发他们再次犯罪。所以从2004年开始就进行了探索,后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提出了要对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进行改革,直到2011年5月份《刑法修正案(八)》决定对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孩子,免除前科报告的义务。《刑事诉讼法》作为配套,提出要对相关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目前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已经对成年司法领域的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四、结语

本届司法学讲坛通过对司法公信力多维度、多视角的深入研讨,为新时代司法公信力建设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引。各位专家从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宏观与微观、制度与技术等不同层面展开的深入思考和探索,必将对我国司法公信力建设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文 | 彭信然

图 | 邢令正 贺英杰

审核 | 董雪梅 崔永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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