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第四届“民诉法教学连线”在山东大学青岛校区华岗苑北楼526会议室举行。本次会议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山东大学法学院与山东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承办,会议主题为“《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体系与教材建设”。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内蒙古财经大学、吉林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东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宁波大学、河南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湘潭大学、深圳大学、广东财经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以及中国海洋大学、山东科技大学、山东师范大学、烟台大学、山东政法学院和山东大学等国内高校与科研机构等约四十位专家学者参加本次会议。

开幕式

会议开幕式由山东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山东大学法学院张海燕教授主持。张海燕教授对参加本次研讨会的各位嘉宾老师表示热烈欢迎和诚挚感谢。

致辞环节,首先是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山东大学纪检监察学院院长周长军教授发表致辞。周长军老师首先代表山东大学法学院对远道而来的各位嘉宾学者致以热烈欢迎。他详细介绍了山东大学法学院的学科建设成果,特别是在师资力量、人才培养和学术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就。其次,他表示,山东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学科团队在教学和科研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在课程体系建设、教材编写、科研项目及学术成果等方面均展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为推动学科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最后,周长军老师表示,希望借助本次会议促进各高校在民事诉讼法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领域的深入合作,期待本次会议能为民事诉讼法教学发展提供更多思路。

随后,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潘剑锋教授发表致辞。潘剑锋老师首先强调,人才培养是高校的核心任务。在当前高校重科研、轻教学的背景下,民事诉讼法教学和教学研究尤为重要。本次会议聚焦教学问题,无疑具有深远意义。其次,潘剑锋老师回顾了自己在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教学改革经验,重点分享了在课程设置与教材选择方面的创新举措。他指出,教学改革必须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务实推进教育创新,通过实际措施确保改革效果。最后,潘剑锋老师表达了对本次会议的期待,希望与会的一线教师和教学管理者能在本次会议中聚焦课程体系与教材建设两项关键议题,以做有意义的事为目标,推动实质性的教学研究与改革实践。
第一节:主题报告(一)

第一节主题报告是“知识权力视野下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边界”,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占善刚教授主持。

占善刚老师依次介绍报告人和评议人,期待与会嘉宾老师在有限的报告和评议时间里的精彩分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袁中华教授的报告题目是:“知识权力视野下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边界”。报告伊始,袁中华老师提及近期在编写商事调解教材时,对“商事调解学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学科的范畴”产生困惑,进而引发其对民事诉讼法学科边界问题的思考。他根据华勒斯坦等的著作《学科·知识·权力》中的相关理论展开分析。首先,他系统阐释了“学科(Discipline)”概念的多重含义,指出学科是教师通过知识规训学生的动态过程,本质是知识生产与权力运作的结合体。学科知识本身属于一种社会(权力)实践。其次,他从历史上权力实践的运作角度探讨了大学学科分类。他认为,当学科边界被用以保护本学科时,它便成为了明确的领地标识——既划定了专属范畴,也形成了对外壁垒,客观上造成与其他学科的区隔。而自然科学在学科竞争中获胜,长期掌握学术话语权和资源分配权,这一格局对当代学科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再次,袁中华老师以“民事诉讼法学科是否可以涵盖商事调解学”为切入点,提出了商事调解学科归属的两种论证路径:一是从民事诉讼法知识视角出发,通过“法理念”“法原则”和“法概念、法规则”三层结构,论证商事调解学与民事诉讼法学的契合之处;二是从制度权力和实践权力视角出发,认为商事调解学从属于民事诉讼法学科,能满足国家司法体系的整合需求、维护法律专业群体话语权、构建“调解法治化”叙事和实现民事诉讼法学科资源的整合。最后,袁中华老师强调目前民事诉讼法学科领域正遭受侵蚀,呼吁民事诉讼法学者主动突破传统认知框架,重新审视民事诉讼法学科的知识边界,既要尝试运用教义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种学科知识研究民事诉讼法问题,又要主动关注商事调解、仲裁、公证等领域,挖掘被忽视的问题,避免研究范围走向狭窄化。报告结束之际,袁中华老师回应了开篇提出的问题,认为商事调解、仲裁、公证等均应纳入民事诉讼法学科。
占善刚老师对袁中华老师的报告作出回应,他认为报告有明显的学科忧患意识。他同时强调,各学科研究本身并不必然存在明确边界,学术研究中的“山头主义”不可取。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马登科教授对袁中华老师的报告进行了点评。首先,他指出,司法实践涉及诸多复杂的实体和程序交叉问题,亟需民事诉讼法的介入。如商事调解前后债的主体、条件、内容发生变化,调解结果和调解前的诉讼标无法对应,这就涉及到不同学科的价值判断问题。民法学者认为要保证债权人的安定性,认为前后两个债都存在,但这个问题会涉及诉的合并,这就要求民事诉讼法学者对此进行回应。其次,他认为,知识权力存在扩张或者是被轻视的逻辑问题。他指出知识本身具有整体性,学科划分实属人为之举。在解决实际问题时,引入其他学科知识与思维方式是必然要求。所谓的民事诉讼法的侵蚀与被侵蚀,根源在于学科内部问题未获得足够关注,导致民事诉讼法知识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其他学科体系。最后,他强调,民事诉讼法是知识权力的扩张工具。民事诉讼法的扩张可从单领域(如调解法、仲裁法和公证法)和多学科交叉(如工科、商科、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共同作用形成的知识产权法)进行扩张。对于扩张的载体,需要借助多种平台,如教材、论文、讲座对民事诉讼法知识进行传播,吸引其他学科学者关注,努力形成民事法学科以民事诉讼法为本体,其他学科内容依附于民事诉讼法的新局面。
占善刚老师感谢马登科老师的精彩点评,他指出实体变化中的程序问题,必须要由民事诉讼法来予以回应,其他学科必须重视、关注民事诉讼法学科知识。

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晓倩教授对袁中华老师的报告加以点评。她表示“知识权力视野下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边界”这一题目很有新意,使她产生了一系列好奇:第一,在知识权力的视角下来讨论民事诉讼法的学科边界,要解决我们教学中的什么问题?第二,对边界的划定究竟是为了彰显或宣导学科的独立性,还是为了扩展学科边界,抑或是为学科与其他学科的融合做准备?第三,边界并非固定不变而是流动的,诸如司法政策的变化、技术的发展都会对学科边界带来影响,这在多大程度上会影响民事诉讼法的学科边界?她认为这些问题在袁中华老师的报告中大多得到了解答。而后,李晓倩老师指出民事诉讼法课时量不断被压缩,会与民事诉讼法边界扩张产生两方面的矛盾冲突:其一是课堂讲授讲什么和不讲什么?其二是如何在固定的课时内提升授课质量?对此,她表示在教学实践中应当重视讲授重点内容。最后,她指出目前高校教师既要与法考培训课程的老师争夺学生,又要与DeepSeek等AI工具争夺学生,想要把学生留在法学院课堂上,必须要培养学生界定、解决学科问题的基本思维。
占善刚老师表示李晓倩老师的点评颇有意义,他指出当前民事法课程设置存在重实体轻程序和学生表演性上课的现象,其背后的理念问题和信仰问题值得重视。

烟台大学法学院何燕副教授对袁中华老师的报告进行点评。首先,她认为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边界正面临危机。比如,在线诉讼对传统程序法造成冲击,如何弥合或融合二者差异成为难题。她认为,明晰民事诉讼法学科边界的首要核心是“守正”。一方面,在民事诉讼法课时有限甚至被压缩的情形下,应当明确授课重点,明确学科建设的核心。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学科从民法脱离出来仅二百多年,若完全模糊学科边界将有损其独立性。对此我们需要把握民事诉讼法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坚守其内部的逻辑统一性,在坚守的基础上拓展。其次,由于诉讼与非诉的界限较大,司法权运作与非司法权运作有显著差异,“民事诉讼法学”应改称“民事程序法学”,后者可以包容所有涉及预防纠纷和解决纠纷的程序,在此基础上,袁中华老师提及的边界问题会迎刃而解。最后,她指出,所有法学院校的师生都是学科界分的实践者,民事诉讼法学科的分野不应只从学会、学者层面“自上而下”进行,还应该“自下而上”关注学生对民事诉讼法学科的正当需求。唯此才能科学确定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范围。民事诉讼法老师需要在教学中通过多元化教学手段激发学生对民事诉讼法学科的学习兴趣和热情,引导他们认识怎样的学科分类才能帮助自己正确理解和把握民事程序法学知识。
占善刚老师感谢何燕老师的精彩点评,认为当前学生“唯分数论”现象十分严重,教师应当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尝试改进教学。

在自由讨论环节,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马丁教授发言,对于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的缩与扩的问题,他认为关键因素是研究方法。只有研究方法先进才能真正地拓展学科边界。他指出学科发展所遵循的规律和物理学规律类似,分子会从高浓度向低浓度扩散,如果本学科的研究方法先进,就能对其他领域构成“降维打击”,学科边界才可能拓展。
袁中华老师对马丁老师的发言进行回应,他认为法原则是一个学科最根本的竞争力。尽管民事诉讼法在理论深度上不及民法,但这并非是一个完全靠实力硬对硬的碰撞,民事诉讼法有自己的独特优势,例如在调解等领域,民事诉讼法的介入与研究就具有相当的比较优势。

深圳大学法学院郝晶晶副教授指出,在其所在单位,民事诉讼法属于弱势学科。教师需以开放心态主动参与,通过多写作、多交流、多申报项目来建立学科归属感。她提出,学科边界具有动态性,以数据司法等新兴研究领域为例,率先开展研究的一方将占据先发优势,但我们可以秉承谦逊姿态求生存,积极投身数字司法等领域的研究与教学工作,不将自身学科视为其他强势学科的附属。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高星阁副教授表示他对各位老师提及的教学问题深有同感。他谈到,学生或许会更偏好打分高、压力小的老师,但这并不等同于这些教师的教学质量一定过关。同时,他提及课时压缩带来的授课难题,表示应坚持体系化教学的方式,在有限的课时内阐释清楚学生关注的核心要点。此外,他还指出教学中的趣味段子不能影响授课质量,以确保学生掌握学科知识。
主持人占善刚老师感谢报告人的精彩报告和点评人的真实点评,肯定自由讨论环节几位发言人的主动分享,宣布第一单元讨论结束。
第二节:主题报告(二)

第二节主题报告是“民事诉讼教学涉外属性的缺失与改进”,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熊跃敏教授主持。

熊跃敏老师表示,这是其执教民事诉讼法二十七年来首次参加全国性民事诉讼法教学研讨,感谢此次交流机会,并对本单元主题报告人和评议人加以介绍。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百晓锋教授对“民事诉讼教学涉外属性的缺失与改进”进行主题报告,深入探讨了涉外民事诉讼教学的相关问题。他坦言,由于课时限制,涉外民事诉讼内容在教学中始终缺失。2023年《民事诉讼法》修法,涉外程序编本应成为学界关注的重点,但相关研究成果却寥寥无几。这反映出在长期的教学和科研过程中,民事诉讼法学界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不够关心。而与此同时,国际法学界却早已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纳入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授课体系,并不乏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独立和建立国际民事诉讼法独立法律部门的呼吁。这是民事诉讼法学界应当警醒的问题。在他看来,民事诉讼法教学忽视涉外属性可能带来两个层面的不良影响:一是不利于学科完整。学科交叉融合是新时代趋势,民事诉讼法学科应更加注重外向沟通。尽管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排斥其他学科涉足民事诉讼领域,但若不主动作为,涉外民事诉讼确实存在被其他学科交叉的可能。二是可能失去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机遇期。目前,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入了大量资源,但经常面临法律保护机制不足的问题。如今,仲裁、调解都在发力,若不能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领域突破创新,很有可能错失学科发展的重大机遇。百晓锋老师强调,涉外民事诉讼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是民事诉讼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诉讼法学界应进一步增强司法国际化的主动认知,并从法律制度和知识输出角度积极探索,借鉴比较法经验,强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部分的教学与研究,在构建国际民商事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大背景下发挥应有的作用。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林剑锋教授对百晓锋老师的报告进行点评。他对报告主题的意义表示肯定,并提出三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第一,民事诉讼法学的边界设定不应仅基于1991年民事诉讼法典框架,学科成立的根本在于知识体系的完整性与逻辑自洽性,需深思学科建设、科研及教学的内涵。民事诉讼法的传统边界被突破,这一现象与学界从注释法学转向以基于学科基本原理的教义学的研究方法的转型密切相关。在课时压缩背景下,教学应优先传授影响学生基本程序法治观念的知识。其二,要客观对待学科边界的开拓与守护和教学的关系,在面对整体教学课时压缩的当下现实,学科边界的守护也可以通过科学研究等方式予以适当弥补,不应期待学科与教学完全一致。其三,林剑锋老师不认同“国际法学者不能研究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等绝对观点,他认为学科边界在一定程度上应是不同学科之间自由竞争的结果,因此民事诉讼法学科边界的守护离不开民事诉讼法学人自身的努力,更需要充分挖掘具有学科自身的深厚学理及丰富资源,以提升自身竞争力。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刘君博教授从历史角度对比中西王朝转型,认为中国传统王朝侧重保护本部税源,对边疆地区多采用间接治理,由此引出民事诉讼法教学中涉外属性的定位问题,并提出两个观点。第一,民事诉讼应强化涉外或外向型思维,这与司法实践及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对此需要思考如何适应不同国家程序规则并提出具有示范性的规定。他建议用“跨境民商事诉讼”概念替代“国际民事诉讼”或“涉外民事诉讼”的表述,以拓展学科研究范围和体系建设。第二,从教学角度,他认为应将跨境民事诉讼思维融入现有教学体系,而非单独安排课时。当前民事诉讼法教学课时压缩,融入式教学更能体现知识体系的丰富与转型。此外,针对前几位嘉宾老师提及的民事诉讼改革体系问题,他建议在本科教学中对相对体系化的基础性思维内容进行重点讲解,以此凸显教学的核心与关键。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段明副教授指出民事诉讼法教学中涉外属性的缺失,是全国法学院校普遍存在的问题。与此类似,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非诉属性”的缺失也较为明显。第一,目前的民事诉讼法教学研究是以“诉讼中心主义”为导向,对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重视不够,难以契合全面依法治国对法治人才的多样性需求。特别是在当前提出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下,调解人才、公证人才的培养较为迫切。第二,民事诉讼法教学应当注重纠纷解决知识的交叉融合。在当前纠纷解决融合化趋势日益凸显的背景下,如果仅注重培养学生的诉讼知识和技能,而忽视仲裁和调解,将难以提升学生的纠纷解决能力,难以适应民事纠纷日益复杂性、关联性的趋势。第三,湘潭大学近年来在非诉讼纠纷解决领域积极开展教学改革,着力打造理论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相融通的调解教学模式,在教材开发、课程设置、理论研究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
熊跃敏老师结合本单元报告人和评议人的分享,提出了对民事诉讼法学科发展与课程建设的看法。她指出,学术研究没有边界,但对于教学而言,需要保证教学基本课时和课程选择可能。一个成熟的课程体系需具备满足有影响力的成果、立法修改的前沿声音、完善的课程体系、较被认可的教材等四大条件。她建议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在主办的刊物中增设教学研讨专栏,助力年轻教师成长,并呼吁学界在商事调解条例修订、仲裁法大修等立法进程中积极发声,以丰富的研究成果巩固学科地位。

在自由讨论环节,山东大学法学院李洁讲师提出,教学与学科研究的边界往往不必严格区分,国际法深受国内法影响,涉外法治必须立足国内法治建设。学生需先扎实掌握国内民事诉讼法理念和仲裁基础知识,再从比较法角度了解日、法、德、美等国做法,进而理解国际公约。她赞同学科之间的交叉研究,希望民事诉讼法学者就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积极分享观点,在学科建设和教学层面形成良好互动、实现相互促进。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宋春龙副教授谈及学科边界问题,他认为法学体系下民事诉讼法与其他部门法存在竞争合作关系。竞争体现在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商法等学科的课程设置上,合作则体现在民事诉讼法联合民法、国际法、国际私法等老师探索开设双师平台课程方面。他指出,部门法自我设限形成壁垒的问题普遍存在,建议在课程体系建设与教材编写过程中强化合作意识,由各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积极牵头,推动民事诉讼法教学一体化。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王次宝副教授结合自身教学经历指出,本科生不宜过多翻转课堂,研究生教学亦应差异化对待。师资建设要做到“三有”:讲课“有趣”,结合生活案例、融入段子;内容“有料”,善用数据图表、丰富课件内涵;知识“有用”,借助案例分析与法考真题强化实用性。他指出,《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在部分本应统一的制度上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根源于两个学科交流的匮乏,建议在当前推进《刑事诉讼法》修订的背景下,进一步加强二者的对话与交叉融合研究。

最后,潘剑锋老师作总结发言。他建议,在课时有限的背景下,教师可组织小范围研讨,坦诚交流授课经验、困惑与应对之策。结合自身经历,他指出一线教师应在现有制度框架内,主动向管理者表达合理诉求。比如,针对普遍反映的课时不够的难题,可整理出具体原因和解决办法逐层反映。潘剑锋老师特别寄语中青年学者,强调民事诉讼法学科的希望与未来寄托于中青年一代,勉励大家携手奋进,共同引领学科持续稳健发展。
第三节:主题报告(三)

第三节主题报告是“情境教学在民事诉讼法课堂中的运用”,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吴英姿教授主持。

吴英姿老师对与会嘉宾老师表示欢迎,并对本单元主题报告人和评议人加以介绍。

山东大学法学院王超助理研究员作了题为“情境教学在民事诉讼法课堂中的运用”的主题报告。王超老师在报告中分享了三部分内容,具体包括情境教学在民事诉讼法中引入的必要性及其定义,情境教育的运用原理、方法和限度以及民事诉讼法教学应达到的功能。他认为激发学生对民事诉讼法的学习热情和认同感情是解决“眠诉”问题的关键。他将美国情境教育理论引入民事诉讼法课堂,认为“情”指情绪、学习热情和认同感,“境”指教学的时空环境,情境教学旨在“以境生情”,通过优化教学环境激发学生情感。在情境教学的运用原理上,王超老师强调要优化教学时空环境:在时间性方面,他尝试按照诉讼程序流程,以“顺序推进,先易后难”的原则来介绍知识点,先讲解具体程序制度,再概括性介绍基本原则和理论,以解决学生对总论部分理解困难的问题;在空间性方面,他借鉴法庭结构,将教室分为原告、被告和法官区域,让学生通过代入诉讼角色来思考民事诉讼问题,从而展示民事诉讼制度的全貌。在运用路径上,他提出了“营造情境”“接触情境”和“体验情境”三个关键词。“营造情境”主要是通过编排案例的方法进行,尝试运用《西游记》中的人物和情节改造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接触情境”指通过阅读真实卷宗或介绍诉讼现象让学生了解民事诉讼的实际展开。“体验情境”则是引导学生利用程序切片模拟、在线立案、案例分析报告等形式体验和融入诉讼流程。王超老师也指出,情境教学会耗费较多时间和精力,需遵循“形式不能干扰内容,故事不能取代知识”的基本原则。他强调,在课时压缩和技术发展的背景下,民事诉讼法教学目标不应仅限于传授知识,更要激发学生学习热情,培养他们对民事诉讼法理念和规则以及对程序正义的认同感情。
吴英姿老师对王超老师的报告给予肯定,赞赏其作为年轻教师对教学的深刻理解和不断探索新颖教学方法的精神。

宁波大学法学院蒲一苇教授对王超老师的报告进行点评。她对年轻教师对教学的热情投入和深度思考表达赞赏,认为这为教学发展带来了想象力和创造力。她特别提到王超老师将《西游记》融入民事诉讼法教学的创新,以及对教学时间线、空间性、互动教学和改变总分式教学结构的积极探索,认为这些都非常有启发性。同时,蒲一苇老师也分享了她从教三十年来在民事诉讼法学教育中遇到的困惑和挑战,特别提到当前学生在课堂学习中投入度不高的问题。结合自己多年进行教改的经验,她认为虽然各学校开展了很多教学改革措施,但长期看这些改革对课堂教学的影响仍然具有局限性。最后,蒲一苇老师提出了教学“形式与内容”的矛盾,认为情境式教学等教学方式的运用固然好,能够提高课堂教学的生动性,但如何在有限课时内兼顾法学理论体系和知识点的讲解仍是巨大挑战。她提出在法考及其他娱乐活动吸引学生注意力的当下,需要进一步思考这些教学方式能在多大程度上真正触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郝海燕副教授围绕“学生中心”和“目标导向”两点对王超老师的报告发表评议。她认为民事诉讼法教学存在理论知识抽象、程序知识琐碎的“痛点”,导致学生缺乏兴趣从而难以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同时,郝老师通过模拟法庭教学发现学生在分析案件实质性内容,特别是法律解释方面存在“难点”。她认为王超老师的情境教学法通过融入学生感兴趣的元素、创新时空教学方式,全面考虑了情境教学法的适用原理、方法和限制,很好地阐释了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在目标导向方面,她分享了自己关于解决民事诉讼教学实践性和时代性问题的思考。实践性方面,她尝试将实践中的“案由”概念引入课堂,通过案由分析总结请求与抗辩之间的对应关系。时代性方面,针对人工智能对法律行业的冲击,她提出了“法律算法化”的思考,以期将法律与算法结合起来进行探索。郝海燕老师最后呼吁各方多考虑并关照西部边疆地区的法学学科发展。
吴英姿老师肯定了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性,指出培养目标的确定为教学方法提供了明确指引,同时也有助于教师在教学理念层面更好地践行“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原则。

东南大学法学院宋史超讲师对王超老师的报告进行评议。他首先提到法学院教学目的可能存在的两种分歧,即侧重法律理念传播或侧重专业技能训练,这两种分歧决定了期末考试的方式选择。他认为法学既需要思想也需要技术,尤其考虑到学生面临法考和职业发展问题,所以应当探索出兼顾两者的教学方式。其次,他分析了民法和刑法更贴近学生生活是其相较于民事诉讼法更受学生欢迎的原因,认为民事诉讼法教师应当将授课内容同学生的生活场景相联系,提升学生的课堂体验感。再次,对于学生上课使用电子产品的问题,他认为应以理解的态度看待,电子产品的使用与学生成绩并无必然关联。最后,他结合学生对就业和升学的实际诉求,提出教学应注重实践性,将课程内容与未来工作结合,使学生深刻认识到所学知识与未来发展具有紧密关联性。
吴英姿老师回应指出老师们在民事诉讼法教学中存在许多共性问题和共通感受。大学教育的核心是让学生掌握专业知识体系并进行方法论训练,形成学科思维方式。她分享了自己的教学经验,例如通过即时性的“输出法”来抓住学生注意力、促使学生思考、训练学生法学思维。她认为,尽管课时与教学容量存在冲突,但只要把握好内核,方法得当,学生仍能很好地掌握知识。

自由发言环节,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丁金钰助理教授分享了自己作为年轻教师的教学经验和困惑。他主要提出了三个问题,一是当老师遇到在理论上争议很大、自己也尚未解决的民事诉讼法问题时,如何教授给学生?二是对于复杂的民事诉讼法理论和学说,如诉讼标的理论,如何把握本科课堂的讲解深度?三是在讲解民事审判程序相关制度规定时,如何正面回应民事诉讼法教学中存在的应然与实然层面的张力问题?

烟台大学法学院熊德中副教授认为,在人工智能时代,教学若仅停留在知识点传授层面,教师角色很容易被取代。法学专业问题需要专业分析方法才能识别,而这正是教学中应传递的“不可替代的智慧”。面对课时压缩和学生课堂投入度低的现状,教师应聚焦“无法被人工智能替代的分析方法或者说民事诉讼法律思维”,教授学生运用民事诉讼法专业思维拆解现实问题的能力。他强调,“传道的智慧”和分析方法才是教学的核心,唯有如此,才能让学生认识到课堂学习的不可替代性。
吴英姿老师补充道,熊德中老师揭示了一个现实问题:当前学生的学习已不仅限于课堂,也不再单纯依赖教师讲解,而是通过多种高效方式完成学习。时代也对教学提出新挑战: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应聚焦何种内容、如何将时间高效利用才能发挥最大效益。

张海燕老师就山东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的学分设置情况进行了介绍。她认为,学分设置不仅影响课程容量,还关系到学生对课程的重视程度——更高的学分对绩点影响更大,往往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投入,形成良性互动,但同时也要注意过高学分对学生学习产生的压力。她建议各位老师在学院修订培养方案时应高度重视,主动沟通协调,为课程争取合理的学分与课时,避免后续教学活动因课时不足导致被动。
烟台大学法学院何燕老师附议张海燕老师的观点,强调无论是主讲老师、课程组长、还是分管教学的副院长,都应在课时分配上和学分设置上与院校两级教学管理者据理力争。她认为,积极争取合理课时和学分是保障教学质量的前提,也是课程核心地位的表现。民事诉讼法学科要警惕通过低学分和短课时设计被边缘化的危险。
吴英姿老师认为本单元各位老师的分享既有教学方法的经验分享,又提出了一些共性问题。她提出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学要把握好本学科的基本内核:知识体系、方法论和思维方式。只要抓住这个内核,课时长短都可以灵活应对。她认为教师的教学境界有不同的“段位”:初级段位是在努力完成课程内容体系与教学时间不足的矛盾前提下,设法改进教学方式,让课堂变得有趣生动;中级段位是持续将最新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引导学生关注学科前沿,培养问题意识和自主学习能力;大师级的教学水平起点很高,如陈寅恪先生讲过:“前人讲过的我不讲,书本上有的我不讲,我只讲别人没讲过的”,在很高的起点上培养学生掌握学科思维与方法。
第四节:圆桌讨论

第四节圆桌讨论的主题是“《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现代化”,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唐力教授主持。

唐力老师在开场时指出,当前民事诉讼法教学面临双重困境。第一,科研导向的考核体系导致老师参与教学工作的动力不足,在一些学校年轻教师承担过多教学任务;第二,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高,“到课率低”“抬头率低”成为普遍现象。他强调,本次会议旨在汇聚各院校经验,探索“《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现代化”的可行路径,期待各位教学管理者能从管理者视角破解上述难题。

清华大学法学院陈杭平教授结合自身教学经验,提出学生注意力下降和求知欲衰退是当前教学面临的核心挑战。他指出疫情后,学生普遍存在“不读书、不思考、不提问”的“三不”现象。针对如何激发和调动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如何通过改进课程教学方式集中学生注意力等问题,他强调了“输出”在课堂教学中的重要性。他认为,课堂知识若仅以碎片化形式堆砌,难以形成长效记忆,需通过诸如案例分析、问题研讨等方式的输出环节,帮助学生建立知识体系,实现知识的再结构化,培养学生触类旁通的应变能力和抽象应用的法律思维。为此,他以衣帽服饰的整理和搭配为例,生动而直观地呈现了“再结构化”的重要性。他接着讲解了自身设计的民事诉讼法课程思路,以“过期方便面索赔”案例为线索,贯穿整个学期的教学,每节课设置“案情引入—基本概念—课堂盘问—拓展阅读”四个环节。以当事人一节为例,他通过案情变式提问,引导学生在“案例引入”环节初步思考。在“课堂盘问”环节运用当事人的专业概念拆解问题,精准作答,以此倒逼学生课前预习、课中互动,佐以加分的正向激励机制来提升学生的课堂参与感和积极性。
唐力老师回应称,陈杭平老师的案例教学模式值得借鉴。他另外指出,教学管理中的僵化规定可能会制约改革。此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教学的影响有限,部分院校命题仍侧重记忆而非应用能力的考查,导致学生法律应用能力普遍较弱,反映出学校培养与实践需求脱节的现实问题。为此,他呼吁各法学院校从教育学角度出发,在政策等层面形成共识,共同促进民事诉讼法教学发展。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郝振江教授提出两点:一是民事诉讼法教学并不单纯限定于民事诉讼法本身,二是民事诉讼法教学不一定要完全由民事诉讼法教师来完成。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课时不足问题,他提出了“民诉课程群建设”与“实践教学融入”的解决方案。在“民诉课程群建设”方面,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强调,课时减少是本科教学改革中的趋势性现象,单一的民事诉讼法课程难以完成程序法的教学目标,必须构建多维度课程体系,借助教学方案的调控技术为程序法教学创造空间。例如证据法、执行法、仲裁法等课程均应纳入民事诉讼法课程群,以此解决民事诉讼法课程本身知识讲授不足的状态。在“实践教学融入”方面,郝振江老师指出民事诉讼法知识并非线性递进,而是呈现环形知识结构。这会加大学生理解上的难度,容易导致知识断层,形成“眠诉”现象。因此,应当基于环形知识结构体系的特点,分析哪些知识需要在理论教学完成、哪些可在实践教学环节完成,后者可以借助模拟法庭、民事裁判方法等课程予以实现,这些课程可由实务专家进行讲授。由此,通过分层式的知识设置,可以既不减弱学生的理论训练的养成,又可使学生直观感受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逻辑。
唐力老师表示,郝振江老师的课程群理念具有启发意义,但多数院校存在实践课程缺失、课程进度安排不合理和因人设课等问题,应思考如何确保课程设置服务于人才培养目标。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霍海红教授结合自身教学和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经历,分析了民事诉讼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或困惑。第一,到课率问题。学习途径的增加(如观看视频)、考试难度不足、实习问题、就业压力以及教师上课质量等都可能影响学生的到课率,尤其是研究生。到课率是一个综合问题,需要系统性地解决。第二,考核机制问题。学生考试成绩中,平时成绩占比过高可能影响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在较大的课堂进行精准的日常考核难度大。平时成绩占比高可能出于消解期末考试一锤定音的弊端,但忽略了操作难度和学科差异,实际效果并不好。建议由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和具体情况自己确定平时成绩占比,而不是由学校一刀切地作出规定。第三,教学激励不足问题。与科研激励(有些是压力)相比,教学激励仍非常有限,虽然学校和学院都在采取措施,但教学是个良心活仍然是现实。建议进一步改革教师评价制度,从制度和政策上鼓励教师投入教学、研究教学,增强教师在教学上的荣誉感。
唐力老师认同霍海红老师提出的问题,并指出,到课率低的根源在于考核与教学的脱节,应从教学管理的角度优化考核方式,注重学生知识应用能力的培养。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王德新教授分享了课时标准化与考核机制改革的经验。首先,统一课时标准。他指出,过去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在课程设置上存在“因人设课”的问题,导致新、老教师课时分配失衡。2016年他们在修订培养方案时,通过制度设计实现了课时标准化,所有必修课统一为五十四课时,选修课统一为三十六课时,避免个人因素干扰。其次,课程体系创新。在课程体系创新方面,王德新老师借鉴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的经验,设立“法律职业技能课程模块”。2015年,他利用修订培养方案的契机,鼓励教师申报实务课程,但多数教师倾向于讲授传统理论课,认为实务课准备繁琐。在诉讼法教师的推动下,开设了民事诉讼实训、刑事诉讼实训、模拟法庭、法律程序等八门实务课程,既解决了传统课程课时冗余的问题,又强化了学生的实践能力。最后,课程考核机制改革。2022年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着手开展考核机制改革,推行“过程性考核+结果性考核+平时成绩”的三结合模式,期末成绩占比原则上不超过总分的百分之四十。为避免平时成绩拉高总分的不公现象,于今年补充规定“期末成绩低于五十分一律不及格”,并限制优秀率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毋爱斌教授分析了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现实挑战与应对策略。他指出,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课时从六十四课时压缩至四十八课时后,教师授课仅能覆盖核心内容,执行、涉外程序等章节在授课中被迫删减。他对郝振江老师提出的民事诉讼法课程群的观点表示赞同,同时指出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因学生提前修满学分,仲裁法、律师与公证等课程因选课人数不足难以开设,导致课程体系单一化。同时,在民事诉讼法课程群的模式下,师资压力成为避无可避的难题。对此,他们采用慕课的方式组织学生线上学习并提交作业,但助教批改作业过程时容易出现评分不合理的问题,暴露了大规模教学中评价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弊端。毋爱斌老师结合自身经历建议年轻教师探索“情景式教学”方法,通过生动案例与互动设计提升课堂吸引力,同时可尝试微课程、短视频等新型教学形式。最后,毋爱斌老师回应了此前丁金钰老师提到的理论上有争议的知识如何讲授的问题。对于存在理论争议的知识,他认为教学生初步了解基础理论即可,教师无需深入讲解学界争议。面对理论和实践教学的调和,他认为应侧重基础理论铺垫,实务感悟留待学生未来在实践中积累。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张润副教授结合所在院校以培养学生实务应用能力为导向的特点,讲述了他主导的民事诉讼法课程体系改革与探索。张润老师指出,目前民事诉讼法教学面临教师能力不足、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课时分配不够、课程建设不佳、考核方式单一等现实困难。他指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民事诉讼法面临师资匮乏的问题,并以个人为例说明他个人承担了全校法学本科、法硕、同等学力硕士等学生的民事诉讼法课程,构建了包括《民事诉讼法学》《民法与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证据法学》《民事模拟法庭训练》等在内的课程群,并通过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过程性评价。针对民事诉讼法教学中存在的诸多困难,张润老师提出以下建议:一是根据不同学校不同层次学生的不同需求,编写不同教材以适配个性化需求;二是设立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项目,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推动民事诉讼法教学的案例研究工作;三是构建全国性教学研讨平台,如搭建虚拟教研室,为年轻教师提供教学方法研讨与经验交流的渠道。最后,他强调民事诉讼法课程的现代化应以学生为主体,跨越“看”和“做”的鸿沟,培养出既懂程序法理、又能躬身实践的法律人才。
闭幕式

闭幕式由唐力老师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哲玮长聘副教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总结。

刘哲玮老师深入总结了“民诉法教学连线”的发展历程与当前面临的问题,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方向。首先,他回顾了“民诉法教学连线”的发展过程。经历了四届举办,教学连线会议已从最初部分青年民诉教师“抱团取暖”的小型交流,发展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民事诉讼法教学研讨平台。历届会议不仅汇聚了资深学者,也吸引了众多年轻教师,展现出民事诉讼法教师群体对教学的热情与责任感。他特别强调,教学改革不能靠孤军奋战,而要通过集体智慧凝聚共识。其次,刘哲玮老师指出议题存在讨论扩展与实践落地难的现实差距。近年来教学连线的会议话题逐渐从案例研习课等具体内容拓展至宏观教学问题,但提出问题多,解决方案少,一些在全国范围内存在的共性问题如课时减少、教材不适用、学生参与度低等,虽然亟待解决,但似乎并无特别成熟的经验。他从教学的时间、空间、主体、客体四个方面分析了当前民事诉讼法教学环境的深刻变化,总结了本次会议的主题报告和圆桌讨论的内容,呼吁在教学中应当构建民事诉讼法独立的知识体系,强化教学辅助材料建设,提升教学手段,并希望民事诉讼法学科应当在培养和激励年轻教师上形成共识,鼓励他们积极投身民事诉讼法教学工作。最后,刘哲玮老师强调教育教学重在牢记初心与使命。他认为教学的根本在于知识传承和人才培养。他倡导反对形式主义,坚持务实、持续推动教学改革,坚定信念、久久为功,坚信只要方向正确,坚持做有意义的事,终将取得成果。
最后唐力老师总结发言道,本次会议取得了良好效果,各位与会嘉宾老师探讨了诸多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他感谢北京大学法学院及潘剑锋、刘哲玮老师的精心组织;感谢山东大学法学院及张海燕老师的细心筹备;感谢各位报告人、评议人、自由发言人的精彩分享;感谢现场聆听却因时间限制未能获得发言机会的老师;感谢山东大学法学院全体会务人员的辛勤付出。最后,他宣布第四届“民诉法教学连线”圆满结束,期待与会嘉宾明年相约上海财经大学第五届“民诉法教学连线”。
文 | 郑含博 陈沫冰 陶相辉 刘新茹 陈鑫源 赵欣悦 公政
图 | 刘佳辰 张龙玮
审核 | 董雪梅 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