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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综述 | 第三届鳌山民商法论坛暨首届胶东民商法研究生论坛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08        阅读量:


12月7日,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承办的“第三届鳌山民商法论坛暨首届胶东民商法研究生论坛”在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顺利举行。本次会议聚焦“民法典实施中的法律问题”,邀请了胶东高校六十余位民商法领域专家学者和博硕士研究生参会。



论坛开幕式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刘经靖教授主持,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党委书记吴丙新和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所长张平华教授先后致辞。吴丙新对各位代表前来参与论坛表示热烈欢迎,全面介绍了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的基本情况,并对鳌山民商法论坛的开展寄予美好祝愿。张平华对鳌山民商法论坛的基本情况和未来鳌山民商法论坛的发展前景进行了介绍和展望。



在主旨报告环节,张平华和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王金堂教授依次发言。张平华以“同居的类型序列及参照适用”为题,从宏观上梳理了多样化的同居关系及其对应的体系定位,确立同居关系类型序列,并以此为起点剖析同居人身和财产关系的通用与参照适用方法,最后分析了同居析产中的意外事件、过错等微观问题。



王金堂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在民法典中的适用研究”为题,指出以传统的民法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来衡量侵权行为案例时,屡有出现“争议”或“混乱”现象,动态系统论具有灵活性与开放性,可以适应复杂情况下的公正需要,应当创新和完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反思构成要件理论的价值问题、明确构成要件理论和动态系统论的适用边界。



论坛第一单元主题报告由刘经靖主持。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瞿灵敏以“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权论”为题,指出未成年子女姓名权是一种身份权,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应当遵循父母双方共同决定原则、未成年人真实意愿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并讨论了动态系统论介入姓名权侵权问题解决的可能性和具体路径。



山东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钦润以“《民法典》视域下我国社会企业法律行为与规范路径研究”为题,对社会企业的法人定位予以细致探讨,通过分析国内外立法与实践,提出构建社会企业利益平衡机制的初步构想,旨在促进社会企业可持续发展。



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胡乃馨以“亲属间赠与拘束力判定的动态系统论”为题,创新性地提出将动态系统论引入亲属间赠与行为的法律适用框架中,以突破传统法效果区分模式的局限性,避免对具体赠与行为进行繁琐而无效的归类。

张平华对三位老师的报告进行与谈,指出在规范供给不足以及司法裁判分歧突出的情况下,方法论在疑难问题研究中的重要性,尤其强调应注重类型化研究的重要性。



第二单元主题报告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副院长张伟强主持。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杨瑞贺以“数字遗品的私法定位与归属”为题,将数字遗品划分为通过互联网管理的财产权、生前保有的电子数据、基于服务合同取得的个人账号等类别,并深入探讨了每类数字遗品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为数字时代遗产处理的法律实践提供了有益参考。



烟台大学法学院讲师李群涛以“‘个人信息权益’的民法新定位”为题,指出“个人信息权益”并非一种新型权益,而是民事权益在个人信息场景的特殊化表达。



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王玉乔以“《民法典》第581条替代履行的体系定位”为题,深入探讨了《民法典》第581条的性质与适用条件,并对替代履行费用请求权是否属于违约费用损害赔偿请求权或继续履行请求权的问题进行了详尽回应。

王金堂教授、烟台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玉东教授作为与谈人,分别对报告内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首届胶东民商法博士生论坛第一单元主题报告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副教授原蓉蓉主持,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助理研究员杨苑与谈。

中国石油大学文法学院张子乐以“我国能源产业发展的法律规制研究”为题,剖析政府规制与能源产业主体自我规制间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为能源产业法律规制体系的完善提供适应性对策。中国石油大学文法学院王梦科以“绿色民法典时代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为题,由微观到宏观,在厘清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性质、适用范围以及构成要件等问题的基础上,讨论了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规制问题。山东大学法学院付琦以“后民法典时代典当之绝当规则重述”为题,依据绝当权利实现方式的差异与法典体系,将其区分为流质型与变价处分型两类,并分别对应双层法律效果。山东大学法学院毛仙鹏以“酌定赔偿适用的规范基础与规则补充”为题,在损害赔偿数额不能证明或难以证明的情况下,提出法院应当先根据可量化因素确定赔偿基准,再通过考量其他因素对赔偿基准进行调整。

第二单元主题报告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讲师张立新主持,中国石油大学文法学院讲师吴睿佳与谈。



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董媛媛以“《民法典》中的政策表达及其功能与运用”为题,从《民法典》政策表达之“政策”界定出发,按照政策“由外向内”和“由内向外”的运动轨迹,对政策表达进行证成,并运用目的解释方法予以规范填补。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娄逸骅以“民商融合视角下董事第三人责任的解释论构造”为题,对《公司法》第191条董事第三人改变公司权利义务配置结构予以解释论阐释,总结民商融合体系下的具体形态。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江辉以“《民法典》第147条(重大误解)的理解与适用:一个功能主义的视角”为题,将合同拘束力理论贯彻到重大误解领域,以中德法教义学为视角,通过串讲《德国民法典》第116、118、119、275、326Abs.1、326Abs.2等关联条款展开宏观法相分析。青岛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刘淑欣以“侵害人身权益获利返还规则的适用研究”为题,从立法变迁和四种理论争议出发,提出向法院酌定逃逸、侵权人获利要件适用杂糅等适用困境,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进路。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博士生王景淘以“数据产权登记究竟在登记什么?——‘三权分置’下数据产权登记对象释解”为题,以功能主义释解的方法、数据生产和流通使用的“价值链”为逻辑索引,对“三权分置”下数据产权登记对象间关系予以厘清。

首届胶东民商法硕士生论坛第一单元主题报告由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林广会主持,烟台大学法学院讲师韩富营与谈。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季嘉懿以“祖父母照顾孙子女行为的性质认定与费用请求权研究”为题,认为应当积极发挥《民法典》第1043条的实践价值,结合相关要素构建行为性质认定标准,将祖父母照顾孙子女具体区分为情谊行为、无因管理、劳务关系以及委托关系四类。烟台大学法学院董晴以“数据资产登记的理论证成与制度展开”为题发言,对数据资产登记制度的正当性予以论证,认为数据资产登记不仅是数据确权理论的保障措施,也是数据资源转变为数据资产的必由之路,更是构建可信数据流通空间的重要配套制度。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李昀霖以“《民法典》下遗嘱信托制度的体系化展开”为题,在对遗嘱信托涉及《民法典》与《信托法》之有机衔接下形成的问题群作出有效回应的基础上,在中观层面提出体系展开的分析框架,以期充分发挥遗嘱信托制度的功能。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刘思婷以“动态系统论视野下重大误解规则适用路径研究”为题,指明传统构成要件论的适用弊端,构建动态系统论视角下重大误解规则的适用路径,以平衡法安定性与客观生活的多变性。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刘桐以“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责任类型——从《民法典》第1191条与《公司法》第191条的关系出发”为题,对《民法典》第191条的具体适用作解释论展开。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乔鑫栎以“我国能源数据交易的法律规制完善路径”为题,从确权机制、市场准入、数商参与以及责任豁免等方面建构适合能源数据交易的法律规制方案。

第二单元主题报告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副院长张其山主持,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特聘副教授石文静与谈。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王志浩以“AI绘画视角下作品构成要件探究”为题,提出在AI绘画过程中,受指令词中体现的自然人创新性思想支配且能够满足客观独创性的AI绘画成果,应当认定为作品。烟台大学法学院李媛媛以“民法典人格权禁令研究:适用条件与效力期限”为题,提出人格权禁令的适用要件包括确定并比较双方当事人损失、确定胜诉可能性、考察公共利益等,应当调整不同要件的比例并进行动态组合,以恰当颁布人格权禁令。烟台大学法学院张志超以“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追及、切断与延伸——以当事人的潜在合意为视角”为题,认为我国的担保权益延伸规则应当采取当事人合意设立模式,区分收益的类型,进而分别赋予其永久对抗效力或宽限期补充登记对抗效力。烟台大学法学院袁梦恒以“法解释论下预约合同的识别和违约责任的承担”为题,提出在违约责任方面,预约合同的损害赔偿应当介于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之间,由法官根据案件交易成熟度予以自由裁量,以实现对守约方的充分保护。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窦玥以“权利束范式下数据权利的法律配置”为题,依据霍菲尔德法律关系形式理论,列举了数据权利可能包含的各种基本形态,并分析了数据流通场景中多个主体的权利归属。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陆贵曦以“动态系统论视角下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层次分析模式构造”为题,引入动态系统论的方法论工具,以可拓展层次分析法为核心计算方法,通过要素确定、权重分配以及协动作用对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过程予以层次分析。



论坛闭幕式由王金堂主持。刘经靖、张玉东分别对本次会议进行了总结和展望,张平华结合本次会议进一步抒发了论坛在学术繁荣和人才培养方面的功能与前景。第三届鳌山民商法论坛暨首届胶东民商法研究生论坛的成功举办,不仅加强了胶东地区法学院校之间的交流合作,也进一步激发了民商法学的研究热情与创新活力,与会者们通过思想的碰撞和交融,为推动胶东地区民商法学术共同体的发展贡献了智慧与力量。


文 | 王景淘

图 | 孟洪平

审核 | 董雪梅 张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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