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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司法学论坛会议综述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29        阅读量:


5月26日,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山东省司法研究基地主办,上海万沂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淮阴工学院、淮阴师范学院承办,翔宇教育集团、《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编辑部协办,江苏省淮安中学、南京枚石文化传播公司、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支持的第十届全国司法学论坛在江苏省淮安市顺利举办。享有“中国运河之都”美誉的淮安是一代伟人周恩来总理的故乡,位于京杭大运河与古淮河的交界处,名胜古迹众多,自然风光旖旎。在文化底蕴深厚的淮安举办第十届全国司法学论坛,既赓续千年文脉,又顺应时代潮流。



本届论坛为山东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端学术论坛,在党的二十大精神的指引下,法学界、司法界正积极推进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事业,同时也对社会治理问题高度关注。在此背景下,本届论坛主题确定为“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社会治理”,子议题包括“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理论阐释”“司法现代化与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关系”“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关系”“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企业合规治理”“基层社会治理与新时代‘枫桥经验’”“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中国方案”“自主知识体系框架下的司法学”“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司法公信力建设”,全方位关注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理论渊源和实践重点。会前,论坛筹备组进行了征文活动,共收到征文380余篇,后经专家组严格评审,共评出一等奖5篇,二等奖26篇,优秀奖94篇。



本届论坛采取线上为主兼顾线下的形式,共设有两个分论坛。论坛开幕式由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周长军主持,周长军教授在欢迎辞中热烈祝贺第十届全国司法学论坛的召开,并对长期以来给予山东大学支持的各位领导和专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山东大学校长助理、青岛校区党工委书记邢占军,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周玉华,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上海市法学会原会长崔亚东,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原副主任、原副部级专职委员王秀红,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张甲天,中国人民大学原党委书记、浦江法治论坛主席程天权,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蒋惠岭,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刘树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余双彪、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伟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玉生等专家、领导参加论坛并致辞、讲话,来自全国司法系统、高校系统、科研系统的160余位专家学者参会。



本届论坛设置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顾问、兼职研究员聘任仪式,开幕式后由第十届全国司法学论坛秘书长王成兵宣读聘任人员名单。聘任崔亚东、樊崇义、王秀红、周玉华、张甲天、张跃进为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顾问,聘任王越飞、卢上需、郭彦、孙海龙、范明志、赵晓耕、石新中、王兆峰、蔡颖雯、朱国华、郑云瑞、何子君、朱鹏鸣、宋国华、任建华、王琼、余寅同、江晨为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主题报告阶段由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苏州市警察协会会长、江苏省苏禾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院首席专家张跃进主持。主旨发言阶段第一分论坛主题为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由山西师范大学社会学与法学学院院长、教授王小平主持,由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学研究部副主任、教授王永杰和绍兴文理学院副教授葛天博评议;主旨发言阶段第二分论坛主题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由四川省政协社法委副主任、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郭彦主持,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所所长王德志和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马成评议。

论坛闭幕式由山东大学二级教授、国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长、法治中国研究所所长肖金明主持。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司法研究基地主任崔永东进行学术总结,山东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于向明作闭幕致辞。



山东大学校长助理、青岛校区党工委书记邢占军在致辞中指出,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与变革对司法体系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国在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构建符合自身国情和发展阶段的司法模式。司法学论坛集中研讨司法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各种学术成果、思想成果精彩纷呈。本届论坛的学术研讨和理论成果,将会对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稳步推进、中国社会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的优化与提升产生深远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表示热烈祝贺论坛顺利举办,并指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代化需注意六个方面:第一,实质化,确保机制能够有效解决社会矛盾,利用社会资源和群众力量,降低解决成本,提高便利性。第二,类型化。对矛盾纠纷进行分层分类处理,根据纠纷性质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第三,前端化。尽可能在诉讼前解决纠纷,避免不必要的司法程序。第四,集约化。优化矛盾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和仲裁等非诉讼解决方式,提高司法效率和减少成本。第五,规范化。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规则和程序,防止非法治化问题,提升法治化水平。第六,效率化。应对久调不结和立案难等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问题,通过多种专业化的技术手段提高调解效能。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原委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周玉华在致辞中指出诉源治理需注意三个方面:第一,普法方面,要普及自我预防和纠纷解决的法治教育,这对于源头预防、前端化解有重大作用;第二,变法方面,要修改诉讼收费办法,提高诉讼收费标准。特别是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收费标准要大幅度提高;第三,立法方面,应当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调解经验,使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等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真正落实“把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上海市法学会原会长崔亚东在致辞中认为,全国司法学论坛作为我国司法领域的重要学术交流平台,始终致力于推动司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深度融合,促进司法学学科的创新与发展。他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历史时期,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第十届全国司法学论坛的举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不仅为司法领域的专家学者提供了一个交流思想、触发智慧的平台,还为司法改革与司法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推动司法工作的不断创新和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原副主任、原副部级专职委员王秀红在致辞中表示,崔永东教授于2012年在国内首创司法理论与实务研究的高端学术平台——全国司法学论坛。论坛已经成功举办十届,成为我国司法领域相关论坛中的知名品牌。历届论坛汇聚了国内各高校、科研机构与司法实务部门的顶尖学者与专家,产生了一批对改革顶层设计与地方司法实践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张甲天在致辞中指出,人民法院要立足审判职能,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和引领功能,善于从政治上看,精于从法治上办。坚持宪法基本原则、完善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持续推进信息化建设、深化研究和构建司法学理论体系,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中国人民大学原党委书记、浦江法治论坛主席程天权在发言中指出,推进中国式司法现代化,需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始终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式司法现代化进程中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树立司法理念,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司法实践中彰显出强大真理力量。第二,以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关键举措。要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司法改革和科技赋能双轮驱动,更优质地满足群众需求。第三,坚持高标准队伍建设。唯有加快推进人才队伍现代化建设,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队伍,才能以高素质队伍推动事业高质量发展,开拓中国式现代化新局面。



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蒋惠岭认为,司法与政治之间的互动与边界问题,是司法体制改革中必须面对的核心议题。他指出,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司法权如何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同时兼顾地方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已然成为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要问题。此外,他还表示,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权归属问题、关于司法管辖区的理论问题、跨行政区划的司法管辖问题、司法机关的解释权问题等,均应成为当前理论和实务界研究的重点问题等相关实践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刘树德在发言中表示,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体系完整、内容丰富,蕴含一系列司法新命题与新论断。例如,“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深刻阐述了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是解决改革与法治冲突的正确观点与方法。当前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重点是学理化与体系化,结合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学,我们法律人应当踔厉奋发,严谨深入地进行学理性阐释,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学打下坚实基础。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余双彪在发言中阐释了西方现代化和中国式现代化的区别,指出中国式现代化具有时代性、智能性、本质性、人民性、全面性、民主性等鲜明特点,是中国历史、文化、经济、社会等具体条件下的产物,植根于中华文明的土壤。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法治化不仅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一个现代国家必然是一个法治国家,一个现代化强国必然是一个法治强国,国家要走向现代化,必然要走向法治化。



山西师范大学副校长、教授范哲锋在致辞中表示,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是助推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是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建设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应当做到以下三点: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做到司法为民,保障人民权益。第二,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司法根基,深刻认识“两个结合”的重大价值,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立场观点,推进司法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以法治力量助推中国式现代化;第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郭伟清在发言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把握我国国情和社会矛盾纠纷发展趋势,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高度上,对诉源治理工作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他结合上海二中院的实践探索,提出三点内容:第一,找准定位,拓宽诉源治理的视野;第二,立足本位,夯实诉源治理的底座;第三,明确方位,深挖诉源治理的潜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玉生在主旨发言中,以“人民法院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职能思考”为题,深刻剖析了司法与社会治理之间的关系。他指出,当前对于司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存在着一些误解,社会治理不应单纯依赖于司法解决所有问题。将所有社会矛盾都引入司法程序,并不符合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李玉生强调,完全从立法论转向司法论,并非最适宜的路径。他提倡完善立法和法律制度,同时发挥审判在社会治理中的导向作用,通过审判明确法律抽象规则的具体含义和适用场景。他进一步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坚持群众路线,积极融入社会治理的大局,将非诉讼解决机制置于首位,实现新时代的“枫桥经验”在实践中的深化与发展。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越飞在发言中指出,本次论坛以“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社会治理”为主题,具有重要价值,会议主题符合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实践需要,是党的二十大精神的深入贯彻和具体落实。他指出,致力于社会治理,实现中国式司法现代化需要树立崭新的理念和思维定式,社会治理要立足中国的社会现实,中国式司法现代化要把解决活生生的社会问题作为研究对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卢上需在主旨发言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强大的优越性,解决了司法实务中立案难、执行难等一系列问题。在社会治理中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应当在党的领导下把严格执法原则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中,进一步加强司法监督,依靠人民群众,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应当建立司法共同体的观念,依靠每一个社会主体的力量实现司法现代化,加强社会治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海龙在发言中指出,全国司法学论坛,既是改革的见证者也是参与者,更是司法学学科建设的拓荒者,对理论研究和改革实践的推进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他提出,广义的司法规律包括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等规律;狭义的司法规律,即审判规律,包括裁判性、亲历性、独立性、中立性、公开性、权责一致性等规律。实现审判管理现代化应当把审判管理现代化放到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中来谋划,加强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实现审判管理理念现代化、审判管理体系现代化。



四川省政协社法委副主任,省法学会副会长,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郭彦从六个角度阐释了新中华法系视角下人民司法制度区别于西方司法制度的中国特色。第一,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第二,具有坚定的人民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价值取向;第三,具有天然的法治性,坚持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法治权威相统一;第四,具有传统的革命性,坚持深化自我革命和服务社会革命相统一;第五,具有时代的数智性,坚持拥抱信息网络大数据的辅助支撑作用;第六,具有持续的开放性,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体用贯通。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鲁国文在发言中指出,司法治理是一个化解矛盾、保障权益、服务民生、稳定基层的“神经末梢”,是法治建设、社会治理的基础,也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举措,渐已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式之一。他结合乌兰察布市的司法实践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完善现代化基层社会治理的必由之路;推动审判工作现代化是完善现代化基层社会治理的有力手段;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完善现代化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保障。



北京信用学会会长、《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审石新中从人类社会的三个发展阶段角度阐释了司法公信建设的重大意义。从司法公信的两个重要内涵推导出司法公信建设的具体路径,一是司法人员应当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二是国家其他一系列机制的安排保障司法人员能够不受外界的干扰,秉公执法。另外,司法机关自身在国家信用体系建设中也应当发挥作用,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马工程”《中国法制史》首席专家赵晓耕在发言中表示,从法律史角度,司法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论和实务的交流平台。他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法中存在一些值得检讨的理论,例如部门法理论。司法学为我们开辟了一个新的平台,让我们用一种更为广泛的视野来看待这些基于部门法形成的文本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进喜在发言中指出,培育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关键历史机遇期提出的战略性要求,事关涉外法治和国际法律秩序,甚至国际政治秩序的重构。培育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需要打造培育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需要的制度和法律环境。首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在思想上认识到规模律师事务所作为一种战略性资源的重要地位。其次,法学教育和研究要积极回应培育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在知识和技术方面提出的要求。第三个方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要积极推进《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修订工作。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主编、教授张治栋在发言中介绍了《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关于中国古代思想史、党史党建、党和国家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法学等栏目,并介绍了《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的主要特点:第一,注重学术性。第二,注重综合性。第三,以数据法、智能法为未来趋势。



中国检察官协会原专职副秘书长石京学在发言中指出,在基层治理中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睦邻法律服务中心自成立以来,以为民服务为宗旨,充分发挥志愿者的法律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积极地为广大居民、社会、街道社区和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普法宣传服务、基层治理服务和民营企业服务,赢得了广大群众和基层政府的肯定和好评。



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处处长、教授刘军在发言中指出,随着国家法治战略的深入实施,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不仅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也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解决基层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具体实现路径方面,第一,应当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理念创新;第二,应当重建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任和忠诚;第三,应当构建基层和多层次的预防性法律制度;第四,加强社会协同与公众参与,做到标准化、程序化、制度化;第五,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当中,要解决法律法规在基层社会治理当中的有效实施问题,提升治理的规范性和预见性,提升治理的效能。



上海政法学院调解学院院长、教授侯怀霞在发言中指出,“枫桥经验”是一种基层治理的群众方法,旨在通过调动群众的积极性进行矛盾预防与化解,对“枫桥经验”的理解与运用应当是有边界的。人民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环。纠纷发生后,解决纠纷的路径通常有诉讼、仲裁、调解三种,这被称为纠纷解决的三驾马车,而人民调解是最彰显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是纠纷解决、矛盾化解的第一道防线。



闭幕式上,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司法研究基地主任崔永东首先对司法学论坛举办历程进行了回顾,称本届论坛之所以命名为“第十届”,不仅仅是取其“十全十美”之意,而是基于“不忘初心”的动机,从2012年在北京远望楼举办的司法学研讨会开始起算的(若从2014年在上海举办的司法学论坛起算则为第九届)。因为在北京举办的那次会议规模较大,法学界一些泰斗级人物和最高司法机关的领导纷纷参会,并达成了重要的共识,即大力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学学科。从此开始,国内许多高校陆续开设了司法学课程或成立了相关专业(方向),培养司法学人才。一些高校还创办了专门研究司法学的科研机构,并出版了系列丛书,取得了可圈可点的成绩。因此,司法学论坛自此开始起算,具有“不忘本根”的意义。

崔永东指出,本届论坛的主题是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社会治理,此处有三个关键词,一是“中国式”,二是“司法现代化”,三是“社会治理”。所谓“中国式”就是指中国特色,在当前语境下,中国式司法是“两个结合”的产物,即中国现代司法要与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所谓“司法现代化”是指在坚持“两个结合”的前提下还要借鉴国外优秀司法文化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能动创新,打造一种既适应国际潮流、又符合中国实际的新型司法文明。所谓“社会治理”是指在坚持法治、德治的框架背景下,突出自治的作用,运用社会力量完成社会秩序的整合。社会治理的核心手段是“社会司法”,它是指除国家司法之外所有化解纠纷的手段,主要包括调解、仲裁、谈判、协商、批评、教育等等。

崔永东强调,中国当代的国家司法并不是西方意义上的“法庭司法”,后者可以说是一种“纯粹司法”,只追求一种法律价值;前者则是一种“混合司法”,它既在价值取向上是“混合”的,包括法律价值、政治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混合(或谓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又在司法依据上表现为法律规则、政治规则和社会规则的混合。这与中国传统司法也存在一定的近似性,中国传统司法属于“伦理司法”,在价值取向上追求伦理价值和法律价值的混合,并坚持伦理价值高于法律价值;在司法依据上坚持伦理规则与法律规则的混合,强调伦理规则优先。如果将伦理规则也看成是社会规则的组成部分的话,那么中国古代的伦理司法也属于社会司法。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司法”不仅容纳了社会治理和社会司法的因素,如调解、谈判、协商等社会司法的手段均被纳入国家司法的体系之中(如调解本来属于社会司法的重要手段,被纳入国家司法体系后变为“司法调解”),而且通过国家司法的力量积极推进社会治理和社会司法,如所谓诉源治理、人民司法、企业合规治理等等,都是国家司法推进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因此可知,“中国式司法”与西方的“法庭司法”在内涵上有很大的不同,前者被赋予了众多的价值目标,特别是社会治理的目标,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和更加广阔的边界。换言之,后者是一种狭义上的司法,而前者则是一种广义上的司法,它是有弹性的,存在着更大的包容性,既包括了国家司法,也包括了社会司法。这样的司法本身就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它又通过国家司法的力量积极推进社会治理。鉴于国内学界对中国式司法与社会治理之关系的探索严重不足,因此这一课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这就是我们将这一课题设计为本届论坛主题的原因。

最后,崔永东指出,本届论坛的征文活动得到了司法界和法学界的广泛响应,先后收到征文共380余篇,有一百多篇论文获奖,反映了这些征文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准。本届论坛共有160余名参会人员参加会议,许多专家领导踊跃发言,为大家奉献了一场精彩的学术盛宴和思想大餐。综合应征论文和专家发言,可以发现,本届论坛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有高度,有战略思维,站得高,看得远,论述高屋建瓴,具有宏观性、前瞻性、全局性;二是有深度,多数论文和发言见解独到、思想深刻,发人深醒;三是有广度,表现为论文或发言的内容涉及的范围很广泛,既涉及到理论,也涉及到实践;既涉及到观念,也涉及到制度;既涉及到传统,也涉及到现实;既涉及到中国,也涉及到国外;既涉及到学理研究,也涉及到对策研究;等等。这表明,本届论坛在学术研究、理论探索和对策研究方面都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相信其中的一些成果必将为今后的司法改革和司法实践、为推进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发挥出理念引领、学术支撑和制度优化的重要作用。

山东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于向明在闭幕致辞中指出,第十届全国司法学论坛按照预定安排,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对完善司法学学科、实现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于向明书记对与会专家学者以及论坛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表达感谢并邀请与会专家到青岛感受山东大学法学院的独特魅力,为法学学科、司法学学科的发展贡献力量。

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有力保障。在党的二十大精神引领下,本次论坛深刻研讨了“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社会治理”等问题。论坛研讨主题集中、学术视野开阔,与会学者从理论和实务等多层次进行深刻剖析、献计献策,从司法理念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很多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和对策性的观点与看法,为我国司法文明进步增添了新经验、新智慧、新能量。

自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主办首届司法学研讨会(论坛)开始,经过后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连续举办八届司法学论坛,迄今已是司法学学科的第十次盛会。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2023年)自成立以来,大力推动山大司法学学科发展和智库平台建设,致力于为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搭建一座学术交流的桥梁,持续性地为新时代下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事业作出贡献,为司法改革和司法实践提供理念引领、学术支撑和制度优化。


文 | 赵欣宇

图 | 会务组

审核 | 董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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