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6日下午3点,鹿特丹大学法学院胡伟强博士学术报告在逸夫法学楼302教室举行,此次报告的主题为“高空抛物损害事故的法经济分析——兼论新侵权责任法第87条”。在报告中,胡伟强博士从法经济学角度对高空抛物损害事故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进行了精彩分析。
胡伟强博士首先以现实中已发生的几个高空抛物损害事故案例来指出高空抛物损害事故在目前法学理论界及实务界的争议与分歧——赔偿还是不赔偿,在指出问题后,胡伟强博士用卡拉布雷西范式(直接损失、风险损失、相关的管理费用三部分费用来构成事故社会成本)对受害人自担损失制度和可能侵权人分担损失制度进行社会成本的比较,并指出关键是比较不同责任制度下各个构成部分的变化以及决定这些费用的变量。接下来,胡伟强博士在比较的基础上提出风险管理人制度。风险管理人制度是在满足某些约束性条件后,由特定的风险管理人来控制和承担风险,其中约束条件是新增的管理费用要比较低并且能够很好的控制风险且此约束条件比较苛刻。最后,胡伟强博士提出相关的建议和反思,认为建立风险管理人制度有利于解决高空抛物损害事故赔偿问题。
在互动阶段,胡伟强博士与同学们就风险管理人成本问题以及保险制度、小区管理在解决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中的作用等进行了精彩讨论,使同学们对此领域有了更深入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