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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庆廿五周年学术活动:葛洪义教授学术报告
作者:山东大学法学院        发布时间:2008-12-05        阅读量:

12         3         晚,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葛洪义教授在法学院101报告厅给同学们带来了一场题为“改革开放三十年法治建设之回顾与反思”的讲座,讲座由王德志教授主持。    

葛教授首先回顾了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法治建设,主要从四个方面分析了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法治建设取得的辉煌成绩。

第一,建立起了各级国家机关各负其责的国家体制。法治不仅要求有法可依,而且要求依法办事,尤其是国家机关的依法办事。但国家机关依法办事是以国家机关的存在为前提,没有国家机关的存在这一前提,就不会有“法治”。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认为,国家作为经济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只是暂时存在的,将来必定是要消亡的。而且,国家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是不能够保证社会公平的。马克思主义的这种观点深深的影响了中国的社会实践,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未建立起国家机关各负其责的国家体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总结得失,逐步建立起干部人事制度和各级国家机关各负其责的国家体制。各级国家机关各负其责的国家体制的建立不仅防止了个人权威主义、专制主义的出现,而且明确了各级国家机关的职责,提高了国家机关的办事效率,助于法治的实现。

第二,建立起了公民权利保障的基本制度。任何国家的法治最终一定要能够转换为公民实在的权利,并且在法律上具有可诉性,否则法治就是虚无的。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步增强,公民的维权行动也急剧增多。中国保障权利的机制正在逐步建立,公民由以前的“出了问题找组织、找政府”的状态,逐渐变为“出现问题诉诸法院”的状态。

第三,法律职业者的数量增长、质量提高。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的法律职业者现状发生了巨大变化。从数量上来说,在全国高校的学生中,有5%左右是学习法律的,我国的法律人才后备资源充足。每年大量的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司法系统中,有效缓解了司法资源不足的局面。从质量上来说,逐步提高了法律职业者的进入门槛,要求从事法律职业者不仅具有较高的学历而且具有较高的法学素养。法律职业者的数量增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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