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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兴良教授学术报告综述
作者:山东大学法学院        发布时间:2008-03-04        阅读量:

   33下午两点,我国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授作客山东大学法学院101学术报告厅,为我们作了一场题为《刑法的理念》的精彩学术报告。本次讲座由山大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周长军教授主持。

    报告伊始,周长军教授用简洁的语言对陈兴良教授作了介绍。随后陈教授以饱满的热情就本次报告的主体展开发言,讲座的主要内容可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首先,陈教授从宏观方面就现代社会法治建设需要构建的三个层面作了简要说明。第一个层面是理念建设,理念在法治建设中起着引领作用,是一种应然性的期许,也是法治建设应当追求的价值目标;第二个层次是制度建设,制度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立法、司法的体制具有基础性的作用;第三个层次是技术的问题。立法、司法技术与法治进程紧密相连,它们在法治建设的作用都很重要,缺一不可。

    其次,陈教授就现代社会法治建设的第一个层面作了重点说明。陈教授讲到理念是一种形而上的东西,具有潜在性、引领性,如果理念的东西解决了则其它方面就会随之而进。理念是我们应当追求的价值目标。人权保障理念、刑法谦抑理念、形式理性理念就是刑事法治应当追求的三大价值目标。人权保障理念是法治社会首要的价值目标,人权的概念在不同的部门法中有不同的解释,刑法是一种特殊的部门法,在刑事法律部门中人权保障的含义主要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人的人权不受非法侵犯;刑法谦抑理念中的谦抑就是节减、压缩、减少,与此相对的是浪费、滥用、膨胀,形成所谓“刑事法规的肥大症”,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因此,刑法的谦抑,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它刑罚替代措施),来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通过提高刑罚的有效性、威慑性,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因此,刑法的谦抑性具有限制机能,在现代社会,这是刑法应有的价值意蕴。形式合理性是与实质合理性相对的概念范畴,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都要追求某种合理性。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不同之处在于:形式合理性指的是客观的理,手段的理,而实质合理性指的是主观的理、物质的理。我们在追求合理性时,总是希望二者兼得,既获得形式合理性又获得实质合理性。但实际上很多情况下两者往往存在矛盾和冲突,在法的领域亦无例外。古语有:法有限,情无穷,即很难用有限的法来规范无穷的情。而这种法的有限性和情的无穷性之间的矛盾就是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之间矛盾在法领域上的深刻反映。陈教授认为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就是在司法过程中一定要做到形式判断优先于实质判断、事实判断优先于价值判断、类型判断优先于个别性判断。

    在互动阶段,陈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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