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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导师马克昌教授学术报告综述
作者:山东大学法学院        发布时间:2008-03-03        阅读量:

     2月29日下午14:30,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导师马克昌教授作客法学院101报告厅,为我院师生作了一场题为“特别辩护反思”的学术报告,报告由冯殿美教授主持。

     早在1980年10月,马克昌教授即被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赴京参加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起诉书的讨论,随后,司法部又指派他担任林彪死党原空军司令员吴法宪的辩护人。此次讲座,马教授即是对二十多年前的那场特别辩护的回顾和总结。

     首先,马教授介绍了当时的历史背景,讲述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覆灭始末。他由最早的庐山会议谈起,直至林彪反革命集团阴谋暴露劫机出逃失事,以及江青反革命集团的落网,文革时代宣告全面结束。两个反革命集团覆灭后,对主犯的处理即被提上了日程。马教授指出,文革时代是一个法制被践踏的时代,拨乱反正后,中共高层痛定思痛,对政敌没有以暴易暴、以牙还牙,而是在一片废墟上祭起法制大旗,实属难能可贵。“两案”审判的可贵之处首先在于,开始逐步恢复社会主义法制,以依法审判代替了专权擅断、私刑滥罚。立法工作紧锣密鼓,刑法、刑诉法、律师条例的应运而生,为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公正保障。

    接下来,马教授谈到了审判的准备工作。当年,为了这一特别审判,国家成立了特别法庭和特别检察庭,并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制。特别法庭成立后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确定两个反革命集团的哪些行为属于犯罪,应当由法院依法审判,意即将党的路线斗争问题与犯罪问题区分开来。为此,当时从全国法学界邀请法学家作为此次审判的咨询人员,并请他们就起诉书的草拟,罪名的确定,适用的法条给出了意见。当时,临时紧急召集的专家们对此案适用反革命条例还是刑法存在分歧,外界的争议也很大。最后,根据国际惯例和“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决定用新生效的刑法作为参照。并最终定下了48个罪名,作为两个反革命集团的起诉罪状,写入了起诉书。

    然后,马教授着重对两个反革命集团的辩护进行了详尽的介绍,他指出“两案”审判的最大亮点无疑就是辩护制度的恢复。当时为特别辩护成立了由法学家组成的18人律师团,作为两反革命集团主犯姚文元、陈伯达、吴法宪、李作鹏、江腾蛟等人的辩护人。为案件被告人辩护,是律师刑事诉讼活动的关键所在,律师团对此非常重视。他们通过摘录卷宗、会见被告以此详细的了解了案情,如在如何为吴法宪等被告人辩护的问题上,曾有不同意见的争论,但经过讨论,基本上取得了共识,一致“决心尽最大的努力克服困难把工作做好”。随着诉讼活动的进展,律师的认识不断提高,后来撰写的辩护词大都能实事求是地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并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最后,马教授对这次特别审判提出了几点反思。第一,这次审判总体上是成功的,律师出庭辩护,标志着中国正式向世界宣布,重新恢复了律师制度,辩护起到了作用,标志着1957年反右斗争后律师制度的重建和中国法制的良好开端。第二,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被文化大革命彻底践踏,对“四人帮”的审判采用公开庭审是法制的胜利,是正义战胜邪恶的历史必然。而这次审判中的辩护,律师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通过辩护,真正为被告减少了罪名。第三,律师参与特别法庭的辩护可以说是律师事业发展的里程碑,当然,这样说,是就律师发展史而言的,不是说律师在特别法庭的辩护活动都是正确的、没有缺点的。在对辩护反思时,我们肯定了取得的巨大成绩,但也要承认存在的缺点。马教授谈到,律师的思想认识不断提高,律师的辩护不断获得成功;但也提到了律师的思想还不够解放,以致认识到的还不敢辩护。第四,应以历史条件来判断此次辩护,所有的不妥之处在当时只能用“特别”的名义来解释,在法制的起步阶段出现不完善是理所当然的。人们的法制观念正在进步,但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马教授最后语重心长地指出,中国的法制建设要靠未来,靠我们在坐的青年学生们。

    讲座结束后,冯殿美教授对报告进行了简要的总结。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法学院研究生会学习部 颜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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