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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导师汤维建教授学术报告综述
作者:山东大学法学院        发布时间:2007-12-24        阅读量:

    12月23日上午8:30,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导师汤维建教授在法学院101报告厅作了一场题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之修改理念”的学术报告。报告由周长军教授主持。

    汤教授首先简要的谈论了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和现状,接着重点论述了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理念,指出指导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新理念应当是: 程序本位主义、程序主体自治性、程序契约化和程序协同主义。

    首先,汤教授谈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目前法律界的热点问题。这一问题是在程序法治建设,宪法的程序化和民事诉讼法体制转型的背景下来谈论的。在我国民诉法二十多年的历史中,民事诉讼法的体制一直处于变化发展中。民诉法修改涉及的问题林林总总,本次修改主要着眼于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两大专题,以求解决司法中“申请再审难”和“执行难”两大难题。

    汤教授进一步指出“制度变迁,理念先行”,尽管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 但最为重要的无疑是诉讼理念的转换。依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程序是对实体的附属,程序实施上具有职权性。并且有的学者批判“我国司法体制的行政化”使司法独立性受损,这最终损害了审判的价值、程序的价值。因而,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总的精神应为:将各种权力性的因素纳入程序化的轨道加以制约,进行有效的规制, 同时对当事人权利进行充分的保障,即制约权力,保障权利。这种总的精神可以具体为以下四个理念:

    一、程序本位主义的理念

    程序本位主义的理念,是双重否定的结果,第一个否定的是法律虚无主义,强调依法治理,这是前提。第二个是对是对实体本位主义的否定,否定了程序的工具主义、程序的虚无主义,要求法院依法审判。程序正义决定了实体正义,这是因为实体正义依实体法本身无法实现,而必须依据法定的、正当的程序才能得出一个正当的或是正义的结果,所以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石。此外,汤教授还指出,程序本位主义追求的裁判结果是正当的或正义的,强调裁判的正确观是实体本位的表现。

    二、程序的自治性理念

    程序的自治性理念是指当事人处在诉讼法律关系的主导位置, 是当事人而非法院主导着诉讼程序的方方面面内容。民事诉讼法应当为当事人之间的交涉法,而不是审判法(而这正是早期民事诉讼法在中国呈现的状态)。程序的自治性要求程序的参与者满意,即要建立一套公正的,尊重人格的,提供了充分的辩论契机和表达机会的程序,使参与者的程序权利得到高度的、全面的、完整的保障。

    程序的自治性理念旨在弘扬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强调当事人的主体性。民事诉讼法应当体现当事人的主体性,主体性就是权利性的载体,就是说立法应以诉讼权利为本位,诉讼义务为派生,大量规定诉讼权利,尽量少规定诉讼义务,规定诉讼义务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诉讼义务必须为法定的,而诉讼权利应为概括性的、授权性的。因此,汤教授指出程序法定主义仅针对法官而言是可以的,而对于当事人来说,诉讼权利是列举不够的,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借助下面的程序的契约化理念。

    三、程序的契约法理念

    程序的契约化是指诉讼程序应当体现出更多的可选择性, 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来形成适合于其个案纠纷解决的程序规则,汤教授将当事人的这种权利称为程序再造权。一方面,由当事人而不是让审判者来创设程序规则,其合理性在于程序规则是约束审判者而保障当事人的。另一方面,由当事人根据解决案件的实际需要, 而不是立法者认为的那种解决纠纷的一般状况来设定具体的程序,这是因为每一个案件都有自己的独特性。所以由当事人合意创制出的程序较之于一般意义上的程序会显得更加正当、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认同, 同时也能更加有效的解决纠纷。

    当然,程序再造权不是无限的,当事人应在程序规则的空白处,条款的弹性和原则的框架内创设规则。

    四、程序的协同化理念

    程序的协同化是指当事人相互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诉讼参与人与诉讼的主要主体间、诉讼外的人与诉讼中的主体间要进行合作,关键是指当事人间要采取合作而不是对抗的态度。当事人要能够回顾过去,寻求相互理解,展望未来。本着诚信原则求同存异,使当事人主张真实的事实,提供真实的证据,防止、避免滥用诉讼权利,既要考虑实体的利益又要考虑程序的利益,既要考虑现在的利益,又要考虑将来的利益,既要考虑个体的利益又要考虑集体的利益。此外,程序的协同化要求在诉讼过程中,在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导作用的同时也要注重法院对当事人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

    上述四个方面的理念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程序的本位主义理念、程序的自治性理念和程序的契约化理念就其本质而论乃是三位一体的概念体系,内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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