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报告

首页 -- 学术报告 -- 正文

立命馆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葛野寻之(Hiroyuki Kuzuno)教授学术报告综述
作者:山东大学法学院        发布时间:2007-11-22        阅读量:

    11月19日晚,日本立命馆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伦敦大学国王学院监狱学国际研究中心研究员葛野寻之(Hiroyuki Kuzuno)先生作客法学院101报告厅,为我院师生作了一场“日本死刑的法制度探讨”的学术报告,报告由丁杰副教授主持。

    报告开始,葛野教授对报告的内容做了一个简短的介绍,内容涉及日本死刑制度的历史、法律制度体系等内容。随后,葛野教授展开阐述,将世界范围内的死刑制度现状向同学做了介绍:根据世界人权NGO组织的amnesty的资料,至2005年底为止,世界各国绝对废除死刑的共有86个国家(占44Gj8),对于一般的犯罪不处以死刑的有11个国家(占6Gj8);在过去十年之中完全没有执行死刑的有25个国家(占13Gj8),如此形同实质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共有122个国家;另一方面,保留死刑的有74个国家(占38Gj8)。在1990年之后,又四个已废除死刑的国家又恢复了死刑,但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高达50个以上,对于死刑制度,不管是赞成还是反对,废除死刑可说是世界趋势。

    从世界各国的动向看出,尊重人性尊严与保障人权最重要的要求是切实地保障生命。剥夺人生命的死刑,是与保障人性尊严及人权相悖的刑罚。对死刑的这种看法正在世界范围内成为主流。日本和中国一样,是保留死刑的国家。在日本,政治上及一般社会多数人主张保留死刑,法院也做成死刑的判决,虽然数量相对较少,但近些年数字表现上有逐渐增加的趋势。

    接着,葛野教授介绍了一下日本死刑的历史。在日本自古以来就有死刑的存在,但在奈良时代有宽减刑罚化的倾向。进入明治时期,近代法制建设的进程十分迅速:1881年植木枝盛公开主张死刑废止论;1907年制定的刑法废除对皇室犯罪的死刑,特别刑法中的死刑规定也废除了一部分,但死刑仍然是保留下来了。相较之下,西德及意大利是反省其在战前、战争中对于死刑过度的适用而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

    在第二部分报告介绍了日本死刑的法律制度及运用状况。日本刑法规定刑罚为死刑的有:内乱罪首谋、外患诱致罪等12种,特别法中有决斗致死罪等五种,其中法定刑为唯一死刑的绝对死刑只有外患诱致,而其他皆为相对死刑。被判处死刑的罪名有95Gj8以上是杀人或强盗(强奸)致死。日本虽然保留死刑,但战后死刑的宣判及执行都大幅的减少,1990年后的数年间几乎没有实际执行过死刑。《日本刑事诉讼法》475条规定了死刑的执行程序,并在476、479条中进行了特别情况的规定。执行死刑,法务大臣并无停止执行的裁量权,核发执行命令是法定义务。对于自由刑的执行,葛野教授认为,刑事诉讼法对检察官在“有重大事由时”,授予非常大幅裁量的停止执行的权限,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死刑应在法务大臣命令执行的判断中,加入可以裁量的停止执行的判断。

    在死刑存废问题方面,葛野教授讲述了死刑的各种理论死刑保留论的者认为:试想应报的正义,对于剥夺人生命的犯罪,只有死刑;为社会应报感情与被害者遗族,死刑是必要的;大多数的人民是支持死刑的;杀人等特殊重大的犯罪必须用死刑来抑止;死刑确实是防止再犯所必要的。死刑废止论者认为:刑罚仅从应报正义的观点来看并不正常,必须要有抑止犯罪的效果;生命是人类尊严所不可或缺的基础,生命权是由特别重要性意义的人权;刑罚应当具有保障犯罪人回归社会机会的价值,而死刑的适用则消灭了这一机会;从死刑适用的情况来看,对杀人罪适用死刑的比例非常低,等等。

    此外,葛野教授从误判可能性的角度进行了补充。误判的死刑是一种不可挽回的不正义,而且我们无法回避误判的死刑。除非完全排除死刑事件的误判可能性,否则应该废除死刑。在所谓偏重自白的侦查、审判之构造性误判要因的日本刑事程序中,过去的死刑再审事件(免田、财田川、松山、岛田等)证明了死刑误判的危险。既然误判可能性无法消去,要避免误判死刑的不正义,惟有废除死刑。从现在日本的政治、文化等社会情况来看,立即废除死刑十分困难,但立法与司法应朝向限定死刑方向前进。

    最后,葛野教授介绍了废除死刑与特别无期徒刑。在日本有人提案增设特别无期徒刑作为废除死刑的条件或代替死刑的刑罚,最近从有利的废除死刑的论者提出保留恩赦,但排除假释可能的无期徒刑来代替死刑,法律上即应可将死刑规定废止,另外也有人提出应增设特别无期徒刑。

    对于引入终身刑的提案,理由如下:死刑与现行的无期徒刑间,刑的轻重差异太大,对无期徒刑应更为严厉;如创设特别无期徒刑,应为防止无期徒刑假释犯的再犯;根据创设特别无期徒刑的提案,形成废除死刑的共识,或可能回避死刑的适用。

    绝对无期徒刑与相对无期徒刑各有其特点。前者的特点如下:受刑者永久与社会隔离与死刑无异,但如确属误判则可以救济。但是这可能会导致,因犯罪人受刑时的年龄不同而产生不平等,况且对于犯罪人来说,终生被监禁而无回归社会希望,这过于苛刻。

版权所有:山东大学法学院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投稿邮箱:lawschoolwangzhan@163.com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滨海路72号山东大学青岛校区     邮编266237

          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5号山东大学洪家楼校区    邮编250100

版权所有:山东大学法学院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投稿邮箱:lawschoolwangzhan@163.com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滨海路72号山东大学青岛校区     邮编266237

          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5号山东大学洪家楼校区    邮编25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