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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重副教授和曹云吉老师讲述民事诉讼连带责任问题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1-02        阅读量:

2019年11月1日,清华大学法学院任重副教授和天津大学法学院曹云吉老师做客山东大学法学院,分别做了题为“连带责任共同诉讼问题”和“日本连带责任的诉讼形式”的学术讲座。讲座由法学院张海燕教授主持,张平华教授,刘加良副教授,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宋春龙老师,山东千慧律师事务所王磊主任,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李瑞敏律师出席了讲座。



讲座伊始,任重副教授透过实体和程序双重视角对连带责任及其诉讼实现形式进行剖析,通过列举民法和民诉法相关法条阐明了连带责任共同诉讼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他提出,诉讼标的识别标准对于解决连带责任问题至关重要,我国立法和司法承认旧实体法说,但是必须注意到我国旧说与大陆法系旧说之间的差别,我国诉讼标的在法律关系概念下可以区分为大、中、小三个层次,而这会导致诉讼审理过程中民法上的请求权检索和分析法运行失灵,无助于精准识别诉讼标的。任重副教授紧接着梳理了连带责任型共同诉讼制度嬗变的三个阶段,即第一阶段的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诉讼标的的扩大化,第二阶段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和既判力的实在化以及第三阶段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扩大化。民事连带责任中诉讼标的并不同一,且不存在既判力扩张,故并非固有或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他进一步指出,只有回归大陆法系旧实体法说,使请求权与诉讼标的划等号,将连带责任诉讼以普通共同诉讼定位,并扩展“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的范畴,才能贯彻诉讼目的,保障当事人诉权,落实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并使当事人真正实现其民事权利。



随后,曹云吉老师对任重副教授的发言进行了简要概括并发表了自己的体会,继而阐述了日本连带责任的诉讼形式。曹云吉老师先后从诉讼法和实体法两个角度对日本连带责任的诉讼形式进行分析。他指出,从诉讼法角度看,日本民诉法共同诉讼以普通共同诉讼为主,辅之以必要共同诉讼和申请同时审判的共同诉讼。从实体法角度看,日本民法关于连带债务的效力规定,原则上任一债务人的行为仅具有相对性,由此得出结论即各个债权债务关系都是独立的。

与谈人张平华教授、宋春龙老师、刘加良副教授先后围绕民事诉讼中的连带责任问题发表看法,进一步阐明连带责任共同诉讼在制度建构上的理想图景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差异,深化了同学们对连带责任及其诉讼形式的认识。

讲座的最后,张海燕教授总结道,掌握法条是学好法律的第一步,只有熟悉法条才能从学术交流中有效汲取知识。同时,她强调,在这个过程中还要注重口才的培养,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才能成为一名卓越的法律人。



互动环节中,任重副教授和曹云吉老师针对同学们的提问进一步阐释了民事诉讼连带责任的具体适用问题,并对同学的发言进行了细致的评价。


主讲人简介:

任重,德国萨尔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擅长研究民事诉讼法学。已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国内外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项目《民事诉讼目的与民事诉讼结构调整》、《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研究》《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研究》等,编著《民事程序法研究》。2015年,荣获第四届全国中青年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论文一等奖;2016年,荣获第四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二等奖。

曹云吉,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天津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已在《当代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民事程序法研究》等刊物发表多篇学术论文,代表性专著《日本民事诉讼法典》(译著)。荣获第九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二等奖。



/刘武

图/陈娜

审核/张海燕

编辑/史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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