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1日下午,山东农业大学法学系曹相见副教授于山东大学青岛校区华岗苑N526室做了一场题为“死者‘人格’的法律分析”的讲座。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张海燕教授主持。
讲座伊始,曹相见副教授指出要从死者权利能力角度切入死者“人格”这一主题。对于死者“人格”,学理和实践中均存在不同的主张。《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了英烈条款,针对其中的“公共利益”,他提到了两点新问题:一是公共利益是否具备责任构成的意义;二是英雄烈士具有公共利益是否有悖于平等原则。他认为,应在坚持教义学立场的基础上,通过对民法基本原理的分析,结合哲学等其他学科的知识对此问题进行阐释。死者“人格”在比较法上没有统一答案。在英美法上,基于罗马法“对人之诉终于死亡”的基本原理,死者“人格”不受保护。德国法上,在科西马·瓦格纳案中法院主张人格继续作用说,而在摩菲斯特案中法院则主张国家保护义务说。他主张,应对民法中权利能力本质进行认定。理论上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为外在政策论,主张权利能力实质上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第二种为内在根据论,主张权利能力的内在根据不会因为外在因素而改变。基于否认死者享有人格利益的立场,可对以下特殊现象进行如下解释:第一,继承问题。继承不体现死者的自由意志,而是社会尊重死者的遗愿。第二,胎儿利益保护问题。胎儿受保护的基础在于其为生命体,因此拟制其具有权利能力。第三,著作人身权问题。著作人身权旨在保护作品,作品本身或归属的混乱可能对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第四,身后自主权问题。身体组成部分具有人格意义不是因为死者的意思继续发挥效力,而是因为身体组成部分的生物存在具有独立性。虽然死者不可作为权利或利益归属主体,但死者可以两个部分存留:一是死者的生前形象;二是人格遗存。从死者“人格”的利益结构角度可分为三种:一是认知论上的公共利益;二是实践论上的公共利益;三是亲属的纪念利益。
曹相见,男,1985年生,湖南汝城人。现为山东农业大学副教授、法学系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山东农业大学“1512”第三层次人才,奥地利科学院欧洲侵权法研究院访问学者。
文/脱新宇 图/衣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