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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在我院作学术讲座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25        阅读量:

11月23日19点30分,我国著名诉讼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在山东大学青岛校区振声苑E106,为法学院师生做了题目为《2018年<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读》的学术报告。本次讲座由山东大学法学院胡常龙教授主持,山东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周长军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黄士元副教授、丁杰副教授、赵恒博士出席了本次讲座。

樊崇义教授首先介绍了《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三个背景,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司法制度改革。这次刑诉法修正案于201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读、8月二读、10月三读,共作出26项决定,对原刑诉法(2012年刑诉法)的18个条款进行了修改,新增条款为16条,将现行刑诉法290条,增加到306条。樊崇义教授将具体内容总结为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调整检察职能管辖,为改革和完善国家监察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修正案中,删去原刑诉法第18条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转由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这两类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六大类88个罪名,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滥用职权犯罪、玩忽职守犯罪、徇私舞弊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和公职人员的其他犯罪。此次修改之后,监察法和刑诉法在基本原则、管辖、强制措施、审查起诉、证据的适用和要求、涉案财产的处置等六个方面得以衔接。

第二,建构了缺席审判制度。刑诉法修正案确立了缺席审判制度,要求既要严厉打击贪污贿赂腐败犯罪,又要充分保护诉权,尤其是被告人的辩护权。在刑诉法修正案制订设计过程中,既要严格地控制缺席审判的案件范围与诉讼程序,又要比较充分地保护被追诉人的辩护权。

第三,总结试点经验,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和刑事速裁程序写进法典。修正案第1条作为刑诉法第15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一条放在总则里,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是作为一项制度被写入法典。这次修正案把速裁程序作为刑诉法新增设的一种程序,在第三编第二章增加一节,作为第四节加以规定。速裁程序可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相并列,这是我国刑诉法程序的一个重大变化和突破。

第四,完善律师制度的新措施,即值班律师制度进法典。刑诉法修正案规定了值班律师制度的定位、职责、权利等。

第五,修正案关于刑诉法与其它部门法相衔接的有关问题。主要有死刑缓期二年的执行问题、增加中国海警侦查权的规定、关于违规律师的惩戒以及审判组织人数组合的修改等问题。

随后,樊崇义教授指出,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有许多亮点:首先,适用中国特色监察体制改革,加大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其次,解决了刑事诉讼体制和结构中长期存在的人民检察院关于职务犯罪案件的自立、自侦、自诉的问题。再次,增设了缺席审判、认罪认罚从宽、速裁和值班律师制度,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最后,建立了值班律师制度,该制度对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打通刑事辩护的最后一公里,意义重大。

另外,樊崇义教授提出了《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的一些未决问题,包括监察委承办88种案件的调查程序是否要受刑诉法的调整;留置及涉案财产的扣押、冻结、查封、搜查是否需要律师介入;调查职能的定位、定性;监察监督、诉讼监督、法律监督的定位、定性、界定;缺席审判的范围和诉权保护以及诉讼结构的大调整;对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的理性认识等。本次讲座在全场观众的掌声中圆满落幕。


 

 

 

(文/刘茹洁 图/袁嘉昕)

主讲人简介:

樊崇义,男,河南内乡人,1940年11月出生,著名诉讼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北京师范大学特聘教授、首席专家,享有国务院有突出贡献专家政府特殊津贴。

樊崇义教授长期从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任中国法学会行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检察学会副会长、中国警察协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监察学会理事、中国监狱学会顾问、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司法部公证律师工作专家咨询委员,《法制日报》顾问,国家检察官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国家法官学院等院校兼职教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和执法监督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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