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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举办“冤假错案防范视角下的诱供骗供问题”座谈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25        阅读量:

11月24日晚,山东大学法学院在振声苑东楼102举办了主题为“冤假错案防范视角下的诱供骗供问题”的学术座谈会,此座谈会为山东大学法学院文鼎刑事法论坛第二期主题活动,山东大学法学院黄士元副教授担任主持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张品泽教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孟凡湖、山东财经大学李震教授与会座谈,山东大学法学院赵恒博士列席。各位老师分别就诱供骗供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通过各种案例进行了讲解。

张品泽教授主要从诱供骗供与侦查策略的角度进行了阐述,他认为诱供骗供并不必然导致冤案,但诱供骗供是导致冤案发生的原因之一。骗供之本质在于虚假,其目标是有罪供述,影响被讯问人的自由意志即自愿性;诱供则不一定虚假,被讯问人在其中有自己的判断权,但会受到影响。而就诱供骗供与侦查策略(主要是讯问策略)的区别而言,张品泽教授分别从追求目标、行为主体、时间空间及自愿性方面进行了对比分析。同时张品泽教授进一步说明,拒绝诱供骗供的原因一在于诱供骗供会导致冤假错案,二在于其严重侵害人格尊严。

毛立新主任指出,我国冤假错案具有两点共性:一是定罪量刑严重依赖口供;二是刑讯逼供和诱供指供导致虚假有罪供述。就“欺骗”这一问题,毛立新主任认为欺骗在讯问实践中是常见的,要找到规制的界限和底线。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曾有规定,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欺骗应当予以排除,以法律不准许的利益相引诱的应当予以排除。目前理论家和实务界关注的重点仍然是刑讯逼供,但随着肉刑或变相肉刑问题的基本解决,诱供骗供指供将会成为下一个重点研究的问题。

孟凡湖副主任以职务犯罪为例展示了骗供诱供与正常侦查讯问的区别,指出骗供诱供对法治的破坏是巨大的,对于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严重侵犯人格尊严的骗供诱供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孟凡湖副主任建议通过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诱供骗供的底线,并在完善同步录音录像等制度的基础上设立律师在场制度。

李震教授认为在减少骗供诱供问题上,一是要归纳总结诱供骗供的各种情况,二是完善同步录音录像的运用。骗供诱供所得证据如何使用需要具体分析,未超过底线的证据可作为瑕疵证据,反之则纳入现行排非程序或否认其合法性和证据能力。李震教授认同对讯问人员采取责任追究终身制,主张通过值班律师和律师全覆盖制度发挥律师的作用。

黄士元教授最后通过中美制度与实践对比,特别是对米兰达警告的介绍,以及对“李庄案”等案例的分析对诱供骗供这一问题进行了补充。

在提问环节,同学与各位老师就科技发展对侦查讯问技术的影响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座谈会在掌声中圆满结束。

注:米兰达警告(miranda rights),美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判例渊源为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文/脱新宇 /袁嘉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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