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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法学高端论坛第七十二期:《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01        阅读量:

11月29日,“山东大学高端论坛”第七十二期于青岛校区华岗苑举办。四川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竹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为题作学术报告。讲座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张平华教授主持,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胡乃馨、助理研究员孙犀铭担任与谈人,六十余名师生参与讲座。



讲座伊始,王竹教授先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的体例进行了整体性的介绍,并对该司法解释规定中涉及的若干特殊主体责任和典型侵权责任进行条文规范上的阐释。首先,王竹从立法者思维、政治站位角度剖析了关于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责任和监护人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其次,王竹聚焦于监护人侵权责任、用人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共同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立法技术上的解读,并就共同侵权责任的分担原则和分担形态及其对应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拓展与讨论。最后,王竹由具体案例引入,梳理了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相关条文中抽象的理论逻辑,并从历史基础和比较法视角出发,阐述了司法解释规定缺陷产品自损属于产品责任赔偿范围的动因。



与谈环节,张平华对讲座内容进行了总结。胡乃馨从监护人制度、数人侵权责任立法技术的理解、司法解释与法律条文的衔接三方面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孙犀铭从“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的减责规定、危险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等方面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文 | 葛佳怡

图 | 俞天越

审核 | 董雪梅 胡乃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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