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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举办“法学高端论坛”第五十二期:合同编通则解释下的强制性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28        阅读量:


4月26日,山东大学“法学高端论坛”第五十二期于青岛校区华岗苑举办。清华大学法学院耿林教授以“合同编通则解释下的强制性规定”为题作学术报告。讲座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张平华教授主持,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瞿灵敏副教授,山东大学助理研究员杨瑞贺、孙犀铭担任与谈人,七十余名学生参加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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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伊始,耿林结合《刑法》《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多部法律中的相关条款,讲解了在具体法律条款中应如何理解强制性规定。而后,他进一步解释了“强制性规定”的本质,提出“强制”是指法律要求“必须”或“不得”去做的事情,违反强制性规定会带来相应的处罚后果。接着,他指出本次讲座的解释对象为《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认为该条款的缺陷在于指代不明,表述不清,并按照自己对“强制性规定”的理解提出相应的条文表述,他表示《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16条对强制性规定的解释符合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目的。最后,耿林通过结合具体法律条款和分析基础概念、合同效力判断、违反行为的主观要件等因素,提出了对强制性规定规范的正确解释。



与谈环节,张平华对讲座内容作总结,瞿灵敏、杨瑞贺、孙犀铭先后结合自身写作感悟,就讲座内容的相关问题分享了个人思考及学术观点。耿林就与谈人的问题进行细致回应。


文 | 朱明勇

图 | 张坤

审核 | 董雪梅 张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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