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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举办“山东大学法学高端论坛”第四十一期:纠纷治理与纠纷解决——两种理念、底层逻辑差异分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13        阅读量:

11月12日,山东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山东大学法学高端论坛”第四十一期于青岛校区华岗苑举办。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卫平教授以“纠纷治理与纠纷解决:两种理念、底层逻辑差异分析”为题作学术报告。讲座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张海燕教授主持,法学院崔永东教授、李洁讲师、王超助理研究员担任与谈人,一百余名师生参与讲座。



讲座伊始,张卫平提出纠纷治理和纠纷解决应当作为两种概念和两种运行逻辑,认为这两者之间存在联系,但是彼此间相互区别,其具有不同的理念和逻辑。张卫平认为纠纷被视为一种社会矛盾的反映和体现,纠纷治理是从一种宏观整体的角度来看待纠纷,与此不同的是纠纷解决是把纠纷纳入法律,通过法律的手段和方法加以解决,当前在纠纷治理和纠纷解决领域,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存在脱离的现象。以溯源治理为例,已有的民事诉讼理论难以提供支撑和依据作用,原因在于民事诉讼理论中,一般而言,纠纷是孤立与独立存在的,相互之间缺乏联系,难以作为整体存在,特别是与政治、社会和伦理不存在联系。

随后,张卫平讲述在民事诉讼中纠纷解决的重要原则是纠纷相对解决原则,通过借鉴国外的民事诉讼相关理论,说明国内纠纷治理与纠纷解决相关理论研究同现实实践和国家法治阶段的发展、政治伦理的关系密不可分。张卫平阐述当前强调纠纷解决的原因在于社会与政治力量所起的作用重大,在民事诉讼制度的运行中,政策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纠纷治理和纠纷解决除了应当考虑纠纷产生的自身原因,同样应当重视法律之外的政策等其他因素的作用。由于政治和法律之间的关联以及整个国家机关的一体化,司法机关难以摆脱纠纷治理的整体要求,所以法院应当与社会治理相对接、扩大工作范围,从而更高程度地参与纠纷治理与纠纷解决,满足纠纷治理的政策要求。

最后,张卫平提出纠纷治理是必要的,但更需要重视纠纷解决,尤其是纠纷解决当中的制度和技术的完善细化。在此基础上,张卫平认为虽然纠纷治理和纠纷解决是两种不同的理念和逻辑运行体系,但是应当打通纠纷治理和纠纷解决二者之间的联系,既要考量到纠纷治理的理论与技术层面,又要注重研究纠纷解决的理论和技术,更为重要的是二者之间的结合研究。现行的策略是可以考虑把纠纷治理这一项更宏观的任务,通过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技术和方法来完成。在立法和诉讼制度建构时,适当注意完成纠纷治理的目标,满足现实实践对于纠纷解决的理论供给和制度要求。



与谈环节,崔永东对讲座内容进行了简要总结和点评,崔永东认为司法包括国家司法和社会司法,围绕社会司法的核心概念针对纠纷治理和纠纷解决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李洁以国际法的视角,认为纠纷治理和纠纷解决均是法治的表现,将纠纷治理与全球治理相联系分享了自己的观点与思考。王超从实践案例出发论述了纠纷治理与纠纷解决相结合的意义与重要性,对于二者的有机结合展开阐述。互动环节,张卫平对同学们的提问作出详细回应与解答。



主讲人简介: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天津大学卓越教授,烟台大学“黄海学者特聘教授”。曾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长、《现代法学》《清华法学》杂志主编,现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带教导师等职,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文 | 王林

图 | 张坤

审核 | 董雪梅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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