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法学院主办的“山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高端论坛”第二十九讲于华岗苑举办。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杨泽伟教授,以“‘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背景下建立中国—中亚能源发展伙伴关系的国际法路径”为题作学术报告。本次讲座由山东大学法学院付本超研究员主持,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颜林副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田立助理研究员担任与谈人,四十余名师生参与讲座。
讲座伊始,杨泽伟就“中国—中亚能源发展伙伴关系”作了简要介绍。他指出,建立“中国—中亚能源发展伙伴关系”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5月的中国—中亚峰会期间提出的倡议,而这一倡议既是“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也契合了中国和中亚国家的需要。
随后,杨泽伟从以下四个部分详细介绍了“‘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背景下建立中国—中亚能源发展伙伴关系的国际法路径”。
第一部分是建立“中国—中亚能源发展合作伙伴关系”的现实基础。杨泽伟从以下三方面进行了具体分析。首先,他指出“中国—中亚能源发展伙伴关系”是推动“一带一路”发展的重要一环。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要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高质量发展,而中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节点地区。其次,他提出建立“中国—中亚能源发展伙伴关系”有助于进一步深化中国与中亚国家间的能源合作。中亚是石油和天然气出口的一个潜在地区,且在能源运输方面具有重要地位,而中国与中亚国家之间已经有较多能源合作。最后,他主张建立“中国—中亚能源发展伙伴关系”有利于保障新形势下中国的能源安全。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者,能源的对外依存度较高,而近年来全球能源治理体系发生了变化,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能源安全新战略,其中即要求全方位加强能源国际合作。
第二部分是建立“中国—中亚能源发展合作伙伴关系”的法律依据。杨泽伟认为上述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双边协定,其为建立“中国—中亚能源发展伙伴关系”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提供了国际法律保障;第二类为区域安排,主要在“中国—中亚峰会”后发布的各类文件中作出,这些文件也可以成为法律依据;第三类则是以《能源宪章条约》为核心的多边条约,主要包括《能源宪章条约》《国际能源宪章》和《联合国宪章》。
第三部分是建立“中国—中亚能源发展合作伙伴关系”的基本原则。杨泽伟认为此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五个:其一是共商共建共享原则,该原则已在较多“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法律文件中出现,是中国在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一直坚持的原则;其二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等国际法基本原则,这些国际法基本原则要求各国应当以和平方式解决在中国—中亚能源发展合作中出现的一切争议;其三是互利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各国应秉持互利精神全方面推进合作,从而实现共赢局面;其四是互补原则,这一原则具体体现为利用中国在新能源技术的优势,在加强与中亚国家的传统能源合作的同时,加强双方在新能源方面的合作;其五是自由过境原则,该原则可以保障能源贸易的顺利实施,并推动中亚国家成为亚欧大陆交通枢纽。
第四部分是建立“中国—中亚能源发展合作伙伴关系”的重点领域及其实现路径。杨泽伟指出,建立“中国—中亚能源发展合作伙伴关系”的重点领域主要有四个:保障中国—中亚油气管道稳定运行、加快推进天然气管道D线建设,开展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进一步落实中国—中亚国家能源合作政策的对接和共同倡导成立“天然气国际论坛”以推动全球能源治理体系的变革。在实现路径方面,他提出,要从进一步推动建设中国—中亚命运共同体、加强机制建设和增强合作法律文件的“硬”性因素三个维度来推进“中国—中亚能源发展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
与谈环节,颜林从中国与中亚国家合作原因、合作的法治化机制、争端解决机制以及未来的合作方向等方面分享了自身见解。田立则重点从风险防控角度和争端解决机制两个层面讨论了“一带一路”的机制建设,并分析了中国在中亚地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存在的相关问题。提问环节,杨泽伟针对同学们的问题进行了细致回应与耐心解答。
讲座最后,付本超对内容进行总结,认为此次讲座内容博大精深,与谈人的见解亮点纷呈,他建议大家要学好基础知识、不断提升自己,以成长为优秀的涉外法治人才。
主讲人简介:杨泽伟,教育部国家重大人才计划特聘教授、法学博士,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生导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重大研究专项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首席专家,曾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获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资助,兼任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专家委员会委员,独著有《国际法析论》和《国际法史论》等,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Journal of East Asia & International Law等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数十篇。
文 | 张安珂
图 | 陈慧琳
审核 | 董雪梅 付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