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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举办“山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高端论坛”第二十八讲:欧盟数据保护法与数字贸易规则的重构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22        阅读量:

10月21日,法学院主办的“山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高端论坛”第二十八讲于华岗苑举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程卫东研究员以“欧盟数据保护法与数字贸易规则的重构”为题作学术报告。本次讲座由山东大学法学院黄世席教授主持,山东大学法学院李洁讲师、高乐鑫助理研究员与谈,五十余名师生参会。



讲座伊始,程卫东介绍了数据的重要性及数字贸易广阔的发展前景。他指出,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数字贸易日益成为重要的贸易方式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受到各国的广泛关注。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数字贸易的界定不一,导致数字贸易规则难以达成共识,严重阻碍了数字贸易的跨国进行。

随后,程卫东从以下四部分内容详细介绍了“欧盟数据保护法与数字贸易规则的重构”。

第一部分是数字贸易中数据的特殊性及其影响。程卫东认为,世界各国虽然对数字贸易的界定不存在共识,但却存在一些统一的认识,即数字贸易与贸易的数字化是密不可分的,数字是数字贸易的核心部分,数据是数字贸易的交易载体。数字贸易中庞大的数据是其区别于传统贸易的显著特征,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如何保障数据涉及到的个体权利。WTO框架下既有的隐私权规则,难以适应数字化时代的需求,有必要对其做出相应的调整。然而,由于每个国家的侧重点不一,因此便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规制模式:以中国为代表的国家驱动模式,强调国家在数字规制中的引领作用;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导向模式,主张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由市场去解决问题;以欧盟为代表的以权利为基础的模式,主张在保护个人权利的情况下,支持数据的经济价值。不同的数字规制模式,反映出各国在数据保护方式方法与立法重点方面的不同。

第二部分是欧盟数据保护法的发展变化与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他指出,欧盟具有两个特点。其一,欧盟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具有立法权,这是其他国际组织所没有的。其二,欧盟在很多领域具有创新之处,比如在数据领域,欧盟具有统一的市场,数据交换频繁,为减少因各国数据保护法律不统一造成的阻碍,欧盟在1995年通过了《欧盟数据保护指令》(DPD),试图统一成员国对数据的法律保护。但该指令的实践效果有限,为进一步构建欧盟单一的数字市场,欧盟于2016年通过了《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该条例更加详细地规定了个人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问题,进一步提升了个人数据保护在欧盟法律保护价值中的地位。两项法律的颁布,促进了欧盟国家之间数据的自由流动。

第三部分是欧盟数据保护范式下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在《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出台之前,欧盟关于跨境数据流动问题的立场并不明确,在对外贸易方面,主要关注隐私权的保护,缺少对于跨境数据流动的关注。比如在《欧盟-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中,虽然强调了数字贸易中的隐私保护,并提出相应的国际标准,但是,整个协议并未涉及跨境数据流动的问题。《欧盟-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可以作为一个分水岭,在该协定中,第一次提到了跨境数据流动问题,虽然该协定仅规定一个复审机制,但也可以认为是一种进步。2018年,在欧盟委员会的指导下,欧盟在其对外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提出了跨境数据流动和个人数据保护水平条款,目的在于促进数据流通、保护个人隐私。在随后的《欧盟-印度尼西亚贸易协定》中,欧盟将水平条款予以纳入。程卫东认为,跨境数据流动和个人数据保护水平条款既不同于仅规定隐私权保护的模式,也不同于自由主义的模式,而是一种独特的保护数据流动的模式。

第四部分则是数字贸易中数据规则模式的竞争及其未来走向。他认为,在数据保护的领域,当下存在欧盟模式和美国模式:欧盟模式对数字规制的规定,是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欧盟将该条款不断纳入双边协定中,实则是为了将自身标准推向国际;美国模式采取数字自由的贸易立场,有利于美国的高科技公司打开世界市场,从而获取更大的利益。两种模式均反应欧盟和美国各自的利益和价值追求,两种模式竞争的背后,实则是话语权体系的竞争。程卫东认为,数据作为数字贸易中的核心,若对其保护一直存在多种模式,甚至模式之间相互冲突,必然会阻碍数字贸易,各国若想促进数字贸易的繁荣,多种模式之间将会出现妥协,数据保护规则将会走向协调与趋同。



与谈环节,黄世席对讲座内容进行了简要总结和点评并对程卫东出席讲座表示感谢。李洁从日常生活中的信息保护谈起,分享了自己对欧盟模式和美国模式的看法并指出我国在此两种模式之间找出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模式,以便在国际上推行我国的影响力。高乐鑫认为,本场讲座使其认识到了数字贸易的重要性,意识到了欧盟对数据保护的高标准,他进一步指出,重视欧盟法的研究可以成为学术研究中的一个新视角。

提问环节,针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程卫东作出了细致回应与耐心解答。



主讲人简介:程卫东,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会会长,英国剑桥大学劳特派特国际法研究中心高级访问学者,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主要从事欧盟法、国际贸易与投资法研究,主要学术成果包括《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欧洲市场一体化:市场自由与法律》等,发表中、英文论文、研究报告100余篇。


文 | 朱明勇

图 | 王慧

审核 | 董雪梅 黄世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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