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山东大学法学高端论坛第三十八期于山东大学青岛校区华岗苑顺利举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孙远作为本期论坛的主讲嘉宾,以“逮捕条件的实质解释”为主题作学术报告。本期论坛由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院(威海)院长周长军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杜磊副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杨依讲师,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冯俊伟教授、赵恒副教授、段君尚助理研究员担任与谈人,师生一百余人参加论坛。
讲座伊始,孙远提出研究逮捕的条件旨在从规范法学的层面上有效贯彻刑事司法政策,通过分析当下我国司法实务中屡见不鲜的“可捕可不捕”的予以逮捕的实例,他解读了造成此种不合理现象的原因:一是有关逮捕条件的规定较为抽象简单,从而给实务部门留下了极大的裁量空间;二是适用逮捕条件的审查程序相当有限,难以制约实务部门行使裁量权。接着,孙远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逮捕与羁押适用的三种状态。孙远认为,在逮捕与羁押适用的过程中,应当存在三种状态:一是滥用,指超出法律允许的边界适用;二是慎用,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谨慎适用;而在滥用与慎用的两极之间,还存在着常被忽略的第三种状态,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最大限度的适用。在此基础上,孙远指出,目前我国理论界有关“少捕慎押”政策的代表性观点还处在防止滥用的阶段,尚不能进一步达到慎用的状态,而想要真正达到慎用,应当增加适用逮捕的程序性成本。
第二,羁捕条件的内容与层次。通过对比国内外有关羁捕条件的法律规范,孙远提出我国有关羁捕条件的规定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并无实质内容上的太大差别,而在逮捕条件之间的层次关系上存在重大差异。不同于我国逮捕的三个条件之间呈现出平面化的并列关系,德、日、美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逮捕条件层次则呈现出层层递进的立体化构造:在逻辑层次上,第一层次的证据条件门槛与第二层次的羁押原因相分离,并在两个层次中都附加比例原则的考量;在程序层次上,逮捕审查与羁押审查相分离,作为两个不同的程序先后依次进行。孙远指出,相较于其他国家,我国现行的逮捕条件在逻辑上不够立体,在审查程序上空间狭窄、缺乏纵深,在司法实务中,有关部门对社会危险性只作抽象理解,对社会危险性的审查往往被架空,这不但会催生“构罪即捕”的办案模式,更使得逮捕和羁押由原本“预支”式的消极预防手段嬗变为“点穴”式的积极取证手段,造成对逮捕与羁押措施的滥用。
第三,羁押原因的抽象与具体。孙远认为,能够作为逮捕与羁押依据的社会危险性应当是一种具体的危险性,而不能停留在抽象层面上理解,譬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倘若考量抽象的社会危险性,从人性角度来看,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逃跑甚至自杀的可能性,都应当予以逮捕,这显然错误。因此,抽象的社会危险性只能算是经验法则,是理性的正常社会应当承受的风险。具体的社会危险性又包含着三个要素:一是要存在具体的理由作为支撑而不能太过笼统;二是要有具体的证据证明其存在某种社会危险性;三是要有多方主体参与的具体程序,而不是一个单方决定的过程。
第四,慎用羁捕的具体路径。通过提高证据条件门槛以达到慎用羁捕的目的是否可行?孙远认为,提高证据条件门槛并不是一个恰当的方法,在司法实务中,逮捕羁押多发生在紧急状态下,如果证据条件的门槛设置过高,不但难以应对许多危害社会的行为,还会催生出滥用羁押获取证据的问题。讲座最后,孙远提出要通过增加程序成本以达到慎用羁捕的目的:具体体现为增加阅卷程序,羁捕后允许辩护律师查阅逮捕的证据资料;要求羁押后更迅速的审判;增加辩护程序,真正实现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全覆盖;增加司法审查,让法官介入批捕过程。
与谈环节,杜磊对讲座内容的丰富性、深刻性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就如何理解实质解释的功能与逮捕条件的阶层化重构发表见解。杨依简要梳理了逮捕条件相关条文的数次修改演进,结合“捕诉合一”与羁押率的变化对逮捕条件进行了评析,并谈到本场讲座的新颖视角使其深受启发。冯俊伟高度肯定了这次讲座的前沿性,并指出了本场讲座的思维脉络中蕴含着论证之美、说理之美。赵恒对孙远的细致讲解表示感谢,并从论证视角、论证方法、逻辑严谨性、方案创新性、内容趣味性五个角度分享自身感悟。段君尚对本场讲座中深刻的观点和新颖的研究方法给予高度赞扬,认为孙远的精彩报告使其受益匪浅。
讲座最后,周长军对讲座内容进行总结,阐释了逮捕条件的实质解释对于政策实施的现实意义,并向主讲人和与谈嘉宾表示衷心的感谢,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主讲人简介:孙远,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研究》编辑部责任编辑,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出版个人专著2部,参与多部学术著作的编写工作。
文 | 李嘉安
图 | 吴昱嫦
审核 | 董雪梅 郑智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