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山东大学法学高端论坛第三十七期于山东大学青岛校区华岗苑北楼顺利举办。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胡铭教授作为主讲嘉宾,以“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衔接适用的改革前瞻”为题作了一场精彩纷呈的学术报告。讲座由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院(威海)院长周长军教授主持,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冯俊伟教授、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潘侠副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赵恒副教授担任与谈人,山东大学法学院段君尚助理研究员、青岛大学法学院陈喆讲师等一百余名师生现场参与。
讲座伊始,胡铭对监察法的历史演进与改革背景进行了简要梳理。具体而言,我国现行监察法是在2018年3月11日宪法修正案通过的背景下,于2018年3月20日正式出台,刑事诉讼法也于同年10月随之修改。在论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后,胡铭指出,应从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来理解腐败犯罪追诉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关系。随后,胡铭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展开。第一,从“侦查”到“调查”。从历史来看,新中国对腐败犯罪的追诉可分为四个阶段:一是1949年至1978年的“运动式反腐下的联合办案”模式,典型案例是刘青山、张子善案;二是1979年至1995年的“反腐制度化进程下的强职权主义”阶段,这一阶段采取纪委监察和检察机关协同办案的基本办案模式;三是1996年至2017年的“审问式与对抗式相结合的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四是2018年以来的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职务犯罪调查,也即监察调查为主导和检察侦查为补充的新双轨构造。胡铭认为,今后还需要重点关注监察法第41条有关调查措施的“等”字的内涵以及监察法第33条与刑事诉讼相关规定的衔接等问题。第二,从“双规”到“留置”。一方面,胡铭对诉讼法中的留置送达、民事上的留置权、行政执法中的留置以及监察留置这四个概念进行了简要区分;另一方面,他指出监察法中的“留置”由“双规”演变而来,基于历史经验,应当建立符合刑事司法规律的留置程序,这要求留置的决定程序应体现权力制衡、留置的执行程序应做好被留置人的权利保障、留置执行应与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相衔接等等。第三,胡铭就审判中心主义与两法的衔接适用问题作以阐释。其中,需要关注的问题主要包括管辖问题、监察调查立案、认罪认罚从宽、监察委相关改革等问题。最后,胡铭针对监察与刑事司法的融通问题提出未来展望。
与谈环节,冯俊伟就讲座内容的前沿性给予高度赞扬,并从历史视角的把握、腐败犯罪与法律治理、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在证据适用上的有效衔接三个方面阐述自己的观点。潘侠对胡铭细致的讲解表示感谢,随后围绕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尤其是双方职能和权限的分配与衔接,以及监察证据和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问题分享自己的理解和思考。赵恒在对讲座进行简要总结后,从系统阐释、人文关怀、答疑解惑和意犹未尽四个角度分享自身感悟,并针对监察体制改革的不同视角以及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历程梳理等问题展开详细阐述。互动环节,胡铭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
主讲人简介:胡铭,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等国内核心期刊以及国际知名刊物上发表论文100余篇。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数字法学。
文 | 赵莉莉
图 | 王慧
审核 | 董雪梅 郑智航 周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