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晚,山东大学法学院数字法学高端论坛第八期于山东大学青岛校区华岗苑北楼顺利举办。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申卫星作为本期论坛的主讲嘉宾,以“数据产权: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为主题进行分享。本期论坛由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院(威海)院长周长军教授主持,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所长张平华教授担任与谈人,师生100余人参加论坛。
讲座伊始,申卫星提出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最核心的要素,“数据二十条”的出台表明构建结构性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完善数据权属分配规则已经成为整个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构建的逻辑起点。通过对比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三权分置,他解读了数据产权中的三权分置。接着,申卫星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是是否赋权?数据权属的缺失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最大障碍。现状是:立法者持保守态度,但是司法界却出现了造法的现象;国家立法坚持守正的态度,地方立法虽日益创新但存在缺乏立法权限等问题。中央高度重视数据产权制度建设,虽有政策出台但未转化为法律。学者中也存在不同观点。反对者认为,在经济层面上,数据赋权会导致作为公共物品的数据变成私有,影响数字经济的本质;确权增加的交易成本会阻碍数据的流通;数据自身的特性也决定了无法确权。在法律技术层面上,现有的合同债权、普通法中的责任规则等可以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思路方法。申卫星认为应当赋权,从立法技术和程序的角度看,《民法典》第127条、《数据安全法》第7条等表明立法者虽对此持保护态度并提供了保护路径,但是现有立法无法解决数据确权问题,各地也存在立法权限缺失的现象。从实体的角度看,数据赋权可以避免公地悲剧,走出丛林法则,鼓励技术创新,贯彻“有恒产有恒心”的理念。
二是如何赋权?申卫星认为,数据赋权首先要坚持由点到线、由线及体层级化思维,既要把握“数据”“信息”与“隐私”概念之间的内在关联,也要承认差别。其次对数据在横向维度进行客体、主体与权利的三层分离:在权利客体层面严格区分信息与数据,在权利主体层面区分数据来源者和处理者,在权利内容层面区分数据所有权和用益权;在纵向维度根据数据的生成的生命周期,把数据分为数据采集阶段、数据加工阶段和数据产品阶段,并形成“数据资源-数据集合-数据产品”三级递进的逻辑链条。这里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是否对信息和数据区分和分别赋权。申卫星通过案例总结了用户与平台权利分配的不同观点,支持在新浪诉脉脉案中,法官采用第三方获取用户信息应坚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虽然平台是授权的核心,但平台之间数据爬取的边界与合法性问题的实质是平台的用户对数据的选择。
三是赋权给谁?平台在数据的形成中投入大量的资本、技术和劳动,其他主体如用户个人也做出了贡献。申卫星认为现有的三种数据赋权模式存在局限性,而所有的要素进行市场化的过程都要两权分离,因此要坚持权利分割思想,借鉴自物权-他物权和著作权-邻接权的分割方式,从而使得数据源发者的用户的所有权、数据处理者的平台的用益权的确立符合逻辑与事实。数据用益权实现了用户和企业之间的权限分配,同时又可以调和平台企业之间利益冲突。因此数据赋权是有必要的,关键在于如何将政策语言转化为法律权利。三权是数据用益权在三个阶段的具体表达,数据用益权是三权确定的基础和转换接口。世界各国均面临数据确权及权利的分配问题,经验表明在数据产权的制度设计上要实现两权分离,才能使得用益权更为独立、稳定和可靠。
四是权利的边界。申卫星认为数据所有权是弱所有权,其实现需要承认信息与数据之间的区别与关联,同时从合理使用到法定许可、强制许可再到坚持FRAND原则来限制权利的使用。“数据二十条”对不同主体的数据流通利用分别进行规定:公共数据不承载对个人信息的加大使用,企业依法依规获取用益权并要加大开放力度,要尊重个人对信息的处理,推动个人信息的匿名化。最后申卫星总结提出数据面临着进入市场的制度创新的问题,唯有正确把握两权分离与三权分置的关系,我们才能实现用户数据所有权和平台企业数据用益权的各安其位,并通过权力的限制使其各守其界,最终推动权利各行其道,促进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
与谈阶段,张平华教授对数据产权的客体、如何搭建弥补传统民商法规范与数字经济之间鸿沟的桥梁等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周长军对讲座进行总结,着重分享了其对两权分离和三权分置的理解。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主讲人简介:申卫星,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计算机学会(CCF)计算法学分会副主任。主持多项基金项目;出版《期待权基本理论研究》等专著和教材17部;发表法学学术论文60余篇。
文 | 李梦丹
图 | 法宣部
审核 | 董雪梅 郑智航 周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