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山东大学法学院高端论坛第三十四期于华岗苑顺利举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史彤彪教授以“法律的一般性及其意义”为题开展了一场学术报告。讲座由山东大学法学院郑智航教授主持,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罗文波、副研究员宋保振、助理研究员傅爱竹、助理研究员崔寒玉与谈,数十位师生参会。
讲座伊始,史彤彪以法律的一般性的概念为切入点引出本次讲座的主题。首先,史彤彪引用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以《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为例指出法律要考虑通常的情况,并从西塞罗的理论出发叙述了法律的一般性问题,而后又引用了卢梭与《社会契约论》、富勒与《法律的道德性》、哈耶克与《自由秩序原理》等学者及其学说,指出法律与命令的三点区别。他以西方思想史为中心,提出总的原则、立法方面的原则、适用法律的原则共同构成了法治的要求。随后,史彤彪从法律规范一般性特征的两方面作用出发,指出法律的一般性所具有的六项意义,并以德国“基本法”为例对“个别立法禁止”条款与“平等权”条款进行阐述。最后,史彤彪从伯里克利的案例中对违反一般性要求的结果与原因展开叙述,并梳理分析了“不受法律保护”的先例、两个不受法律保护的思想家、“可以穿裤子的女人”和科威特“大臣审判法”等违反法律的一般性的案例,从权利赋予、权利剥夺等角度对法律的一般性进行细致、全面、立体的解释。讲座末尾,史彤彪以一般法与特别法、合同法、继承法为例,阐述了对于一般性标准的见解。
与谈环节,宋保振对于司法层面上的法的一般性以及法的一般性对于当下法治中国建设指引或参考的意义与价值发表个人学术看法。傅爱竹提出了关于法的一般与特别的界限的疑问。崔寒玉对于讲座的内容进行了大致的概括和总结,并表达了一些思考。罗文波从国家视角与社会本位视角讲述了对于法律的定义的看法。史彤彪针对疑问作出了细致的回应与解答,并提出了关于法的一般性的三点问题与思考。郑智航就讲座内容给予高度评价,并对史彤彪出席讲座表示感谢。
主讲人简介:史彤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西方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副会长,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领域:西方法律思想史、现代西方法哲学和比较法律文化。独立出版学术专著五部。
文 | 刘金鑫
图 | 张小坤
审核 | 郑智航 董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