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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玉双副教授讲述“什么是损害?一个法哲学分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02        阅读量:

5月28日上午,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青年论坛第八期于青岛校区华岗苑举办。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玉双以“什么是损害?一个法哲学分析”为主题做学术报告。本期讲座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傅爱竹主持,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张平华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胡乃馨、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田蒙蒙,山东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宋保振与谈,法学院师生二十余人参加会议。



讲座伊始,郑玉双指出国家对公民行为进行强制规范需要正当性支撑,法律强制理论则为国家强制行为提供了理论基础。首先,他结合范伯格法律强制的观点,将法律强制原则细分为损害原则、冒犯原则、法律家长主义和法律道德主义。其中损害原则为国家干预提供了正当性。从规范层面来看,范伯格损害是指事物完满状态受损的抽象状态,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遭受不法行为或不法对待。通常意义上,损害被理解为对利益的障碍,其中利益可以分为福利性利益和隐性利益。对于道德损害、代替性损害、死后的损害、出生前的损害是否属于法律上的损害这一争议性问题,郑玉双给出了肯定的回复。在损害归责方面,郑玉双指出不法侵害行为必须具有道义上的可责性,不符合被害人意愿且具有因果关系。确定行为人责任大小时,应从损害大小、损害可能性、整体损害、自由利益的特殊性四个角度进行分析。由于部门法涉及领域的不同,损害的具体利益不尽相同,主要体现为损害竞争性利益、公共利益、累积性损害和模仿性损害四种后果。随后,郑玉双梳理了理论界存在的比较损害观和道德损害观。比较损害观认可范伯格提出的损害概念,也支持损害原则,并在范伯格的学说框架内对损害理论进行进一步完善。而道德损害观对范伯格的损害概念和损害原则进行全面否定,以“道德”替代“利益”构建新的损害框架。最后,郑玉双对范伯格的损害概念和损害原则进行了质疑,指出尽管损害的外在形态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但其内涵仍然需要借助于道德分析才能确定,未来的研究应该注重损害原则的辩护与损害内涵的相对分离。



与谈环节,傅爱竹对郑玉双致以诚挚的感谢,并对讲座的内容予以高度肯定。张平华认为郑玉双的研究兼顾域内外视野且注重理论的扬弃,其扎实的基本功和方法论令人印象深刻。张平华从损害的特点、损害的计算与救济以及损害归责三个方面发表自己的看法,并提出在研究损害时要注重不同法哲学之间的交互分析。胡乃馨认为损害是救济的前提,故损害的定义十分重要,但民法多从权益导向性对损害进行定义的路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另外,胡乃馨对建立民刑行统一的损害概念的问题发表见解。田蒙蒙从经济和社会法的角度提出损害的例外情形,且社会法研究多从风险的概念出发探究国家和公民的关系,赋予国家积极的介入义务;经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不仅会以损害本身为因素,也会考虑因为损害带来的相关利益的损失。最后,郑玉双针对与谈内容进行了详细回应与解答。



主讲人简介:郑玉双,山东日照人。法学博士和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钱端升青年学者,普林斯顿大学、牛津大学访问学者,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监察学研究会理事。从事法理学和法治理论研究。在《中国法学》《清华法学》等各类刊物发表多篇论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等多项课题。


文 | 李冲

图 | 张坤

审核 | 郑智航 董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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