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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式军教授讲述依法保护环境践行生态文明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14        阅读量:

12月10日晚,山东大学法学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培养卓越法治人才”系列讲座第十二期于华岗苑顺利举办。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张式军教授以“依法保护环境践行生态文明”为题做了一场精彩的讲座。本次讲座由硕士研究生赵莉莉主持,百余名师生参会。



讲座伊始,张式军通过对《环境保护法》第一条、第四条条文的详细解读,引出了研究环境法价值、目的的重要性,并强调法的价值是多元、有序的,这些价值指引着法律的制定。其次,张式军谈到法的价值在文本中体现为法的目标,而《环境保护法》产生的根源是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因此它的概括性目标是保护环境。他提醒同学们,虽然环境问题自古就有,但现代环境问题是近代工业化的产物。为了充分阐释这一问题,张式军以三本名著为切入点,回溯了近代环境问题进入大众视野的历程。其中《世界环境史》一书记载了近代西方国家掠夺他国财富从而逐渐壮大的过程,这一掠夺的过程也是生态破坏的过程;《瓦尔登湖》以文学语言的形式对环境问题进行了思考,但当时不具备孕育现代环境法的土壤,相关问题没能引起广泛的关注;“生态主义先知”奥尔多在《沙乡年鉴》中提出了自然界和谐统一的整体论,认为正确的事物应有助于保持生物共同体的稳定,由于20世纪中期全球生态危机的加剧,各国开始思考如何谋求人类和自然的和谐统一,由此以环境正义、代际平等、生物平等权利伦理观、动物权利主义环境伦理观为主要内容的环境伦理和环境哲学也得到了发展。再次,在各国环境问题的立法情况这一部分,张式军讲到由于“八大公害”等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集中爆发和一系列环境议题的社会性讨论,人们逐渐认识到自然是人类存在的基础,应当运用公权力对造成污染的行为进行规制,这一时期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的颁布正式宣告了环境法制时代的开启。之后以1972年瑞典“人类环境会议”的举办为节点,环境治理的理念广泛推向全球,这一会议对我国环境法的制定也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提及中国《环境保护法》的发展时,张式军谈到我国于1978年修宪时首次将环境保护入宪,并于1979年制定通过了第一部环境保护的专门立法。但由于社会因素制约,早期的环境立法目的的表述并没有充分体现其“保护环境”的价值,而是将落脚点放在“促进经济发展”上。随后他分别展示了1979年、1989年、2014年《环境保护法》中涉及立法目的的法条,通过纵向对比,让同学们清晰地感受到立法目的从推动经济发展到保护生态环境的演变。最后,张式军指出,研究环境法的立法目的之所以十分重要,是因为环境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特殊的价值,抓住立法目的才能深刻领会到它的逻辑起点。



问答环节,同学们针对环境法制定法典的可行性、气候变化与碳减排等问题进行了提问。张式军对各位同学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耐心解答。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培养卓越法治人才”系列讲座旨在引导法学学子深入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探讨法学各学科的经典及前沿问题,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青春力量。


主讲人简介:张式军,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山东大学生态文明与环境资源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山东大学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研究院副院长。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经济法学,先后主持国家社科、教育部、省级社科等多项重点项目,主持制定和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基本法(专家建议稿)》(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草案)等多项立法,在《法学评论》《法学论坛》等期刊发表文章七十余篇。


文 | 孙潇天

图 | 张坤

审核 | 董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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