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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学院网站        发布时间:2009-03-30        阅读量:


  为充分发挥我校学科综合优势,培养社会需要的多样化、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社会竞争力,在进一步完善学分制基础上,学校决定在部分学院本科生中试行双学士学位(简称双学位)制度。为规范该项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双学士学位培养模式与设置

  (一)双学位培养模式

  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双学位是指本科生在修读一个学士学位的同时,跨学科修读另外一个学士学位,均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可获得两个学士学位。其他第二学科学士学位培养模式及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二)双学位的设置

  由学院提出设置双学位专业的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设置。设置双学位专业的学院(以下简称主办学院),必须已有该学科的本科专业,且至少要有两届毕业生;必须有较好的社会需求、教学条件和师资队伍;必须依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文件,提出双学位教学计划、授课安排、管理模式、学分和成绩管理、学生申请条件等相关规定,经学校批准执行。

  二、修读双学位的申请程序、申请条件与审批

  (一)申请修读双学位程序

  学校根据现有教育资源和学院的接收能力,向学生公布可接收修读双学位的专业、名额比例和接收要求。申请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填写《山东大学修读本科双学位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到主办学院报名,报教务处核准。

  (二)申请修读双学位的条件

  1.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应有较强的自学能力,主修专业课程学习成绩绩点在本专业排名前30Gj8,且学有余力。

  2.学生修读双学位,应选择与主修专业不同门类的学科,且限修一个双学位。

  3.符合主办学院的招生条件。

  (三)申请修读双学位的审批

  主办学院负责修读双学位学生的审核录取工作。根据录取需要,主办学院可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制定招生简章,提出接收要求;参考学生相关学习成绩,采取相应的考试、考查、面试等形式加以选拔。

  主办学院确定录取名单后,要报教务处核准;由教务处在学校网上公布,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三、双学位课程、学分与教学安排

  (一)双学位的教学计划由主办学院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制定,并报教务处审定。

  (二)双学位课程应包括该学位主要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主要的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其课程规格、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除主修专业学分以外,本科生修读第二学位的学分为65-70学分;其中,课内学分为55-60学分,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为5-10学分。

  (三)双学位课程一般应单独编班(不少于25人)组织教学,上课时间可安排在晚上、双休日、节假日及暑期学校,经主办学院批准,学生也可随辅修专业班或主修专业班修读课程。

  (四)学生修读双学位应从本科第三学期开始,在主修专业毕业前完成(最长6年)。毕业论文(设计)一般安排在理论课程完成后进行。

  四、学籍与成绩管理

  (一)双学位申请录取手续在第一学年结束前或结束后办理。学生一经主办学院批准,须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选课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修读双学位资格。

  (二)双学位学生的学籍和成绩档案由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第二学位成绩档案由主办学院负责。

  (三)双学位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若学生在主修专业必修课中已修读规格、内容、要求及难度相同或更高的同类课程,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可申请免修,经主办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可予免修,承认其成绩和学分;该类课程学分总数不能超过8学分。主办学院应在学生报名时严格审核,限制主修专业与第二学位专业同类课程过多的专业学生报名。

  (四)双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能获得相应学分,应重修。

  (五)在以下情况下,取消学生修读双学位资格:

  1.学生的主修专业课程累计有10学分或以上、第二学位课程累计有20学分或以上是经重修获得的。

  2.考试作弊,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

  (六)主修专业毕业时未修满第二学位专业学分者,若欲获双学位证书,必须选择延期毕业。

  五、学位授予与证书发放

  (一)修读双学位学生在取得第一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同时取得第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学校授予双学位,并发给两个学士学位合一的学位证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第二学位:

  1.未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
  2.第二学位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70者。

  (三)双学位学生在修读年限内,未获得双学位,合格课程达30学位以上(含30学分)者,发《辅修专业证书》。

  六、收费方式

  (一)双学位实行按修课学分缴费制度,每学分100元;重修、重考课程按学校有关重修、重考缴费规定执行。

  (二)学生在每学期结束前二周内,填写《双学位选课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按下一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数,一次性向学校交纳修课费。

  (三)修读双学位课程的学费由学校统一收取,学生凭收费凭证到主办学院办理修读双学位选课手续。学生开课一周内不办理缴费修课手续,视为放弃修读双学位资格。

  七、其它
  (一)本办法自2003年在部分学院的学生中试行。
  (二)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补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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