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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民法典适用疑难问题 共话民商法研究新进展 ——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简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0-19        阅读量:

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21年学术年会由于新冠疫情影响,推迟到10月17日在烟台举行,本次年会由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主办,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承办,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协办。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在各位领导的支持与关怀下,在全体与会人员的协同支持下,圆满完成各项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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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下午,由山东省法学会研究部主任姜远桥的主持下,与会代表举行了《山东省法学会研究会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座谈会。与会代表就《办法》的目的、适用对象、内容、可行性、评估结果的使用等方面进行了热烈讨论,就相关问题达成共识。与会代表还对收集的6篇博士生论文和47篇硕士生论文进行了认真评选,最终选出一等奖论文5篇,二等奖论文7篇,三等奖论文7篇。




开幕式

10月17日上午举行了开幕式,本次会议到会人员近百人。年会由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副院长武善学主持,代表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对与会的各位嘉宾、各位参会代表表示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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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学院党委副书记郭金创到场致辞。郭书记对山东工商学院以及法学院的发展做了简要介绍。山东工商学院原名中国煤炭经济学院,始建于1985年,隶属于原煤炭工业部,1998年转为中央与山东省共建,以山东省管理为主,2003年更为现名。经过36年的发展,学校已成长为以经济、管理、信息学科见长,多学科协调发展的财经类大学。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设有法学、政治学与行政学两个本科专业,其中法学专业为省级一流本科专业,自2017年起开始招收法律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并招收法学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学生。2021年7月26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已获教育部审核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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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法学会研究部姜远桥主任传达了关于学习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会议强调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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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法学会研究部明珠副主任强调,应充分认识确立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指导地位的重大意义,全面准确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坚定法治信仰,把握前进方向,切实做到融会贯通,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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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会长张海燕致辞。民法典是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这次会议将助力于山东省对于民法典的宣传推广和落地实施,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将继续紧紧围绕加强政治引领,强化学术研究,聚焦热点,继续打造品牌学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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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主旨发言

本单元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会长张海燕教授主持。

第一位发言人是山东大学荣聘教授、烟台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顾问郭明瑞教授。郭教授做了题为《谈法律事实与法律概念在民法典适用中的问题》的主旨发言。郭教授从具体案例出发,探讨了是否是参与文体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自甘风险的区别。从混合担保规则出发,探讨混合担保与共同担保、连带担保之间的关系。强调法律事实与法律概念的确定是适用民法典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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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位发言人是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顾问房绍坤教授。房教授做了题为《遗产共有的类型定位》的主旨发言。民法典对于遗产共有属于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还是第三种形态不明的共有,我国法律没有做详细规定。房教授基于民法典继承编,从体系解释角度进行分析遗产共有的性质,认为遗产应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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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位发言人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导,钱端升学者,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顾问耿利航教授。耿教授以《商事法律立法和实践的理念和问题》为题,以区分商事法律和民法思维的意义为中心进行论述,以商法坚持以契约为主为出发点详细分析。签订合同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期望,商人注意义务的增加;因商事合同变化多端、商人的自主决定性讨论合同模板规定的必要性,认为合同履行应为文本主义,不可探求当事人的主观意思;股权的善意取得问题,名义股东的对外转让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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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民法典》总则编、婚姻家庭编适用问题

本单元由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金堂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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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位发言人是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教授李燕,李教授以《未成年人医疗决定问题民法典适用研究》为题,依民法典监护制度及婚姻家庭制度论述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医疗享有代理决定权;依民法典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解释了限制行为能力的“成熟的”未成年人享有对“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特定类别医疗事项的自己决定权;依民法典国家监护制度,阐明了对于处于国家监护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监护机构有医疗决定权,应明确监护机构对未成年人非常规医疗决定权行使的法定条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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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位发言人是中国海洋大学英才工程副教授瞿灵敏,瞿教授以《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否议:基于主体资格变迁的视角》为题,重点探讨了人工智能主体资格问题的学术纷争及其评析、主体资格赋予理据视角下的人工智能主体资格问题。人工智能致害责任和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权利保护问题均可在既有的法律体系内得到妥当地解决,与是否赋予人工智能主体资格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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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位发言人是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主任孙瑞玺,孙律师以《学术观点在法律论证中的地位和作用》为题,探讨了学术观点的创造主体、学术观点的形式和载体、学术观点的主要类型、法学通说、主流说和少数说及相互转换等问题。论文采用比较法、案例实证法、历史解释方法、自然科学范式理论类比等方法,对争议问题进行了阐释,从而证立了学术观点是释法说理的重要论据,是理论与司法连接的桥涵和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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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位发言人是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范继增,范教授以《实质性功能抑或空洞的修辞:“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应用——基于我国法院判决的实证性分析》为题,主要论述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我国适用的问题。“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不仅是原则,而且是一项权利。目前我国法院的判决在涉及“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适用上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应当在法律的界限内适用,不能制造法律、创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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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位发言人是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讲师孙跃,孙老师以《民法典适用背景下指导性案例的使命及其实现》为题,重点探讨了民法典适用背景下指导性案例的使命及功能、当前民事指导性案例的缺陷及其成因、民法典适用背景下实现指导性案例使命的多重进路问题。应当厘清民法典与指导性案例的法源关系,为指导性案例提供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制度支持,打造符合民法典适用需求的案例体系,发展民事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方法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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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位发言人是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系讲师杜生一,杜老师以《意定监护决定范式的转型与体系完善——以<民法典>第33条为中心》为题,主要论述了《民法典》第33条规范解读、协助决定范式下的意定监护与第33条规范困境、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新范式吸收与体系完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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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位发言人是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孙怀亮。《民法典》中所特有的宗教活动场所捐助法人则承载了大量原本属于教会的事务,并人为地割裂了教会和教堂在法律上的一体性,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较多争议。孙老师以《教会财团的概念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为题,重点探讨了教会财团的概念及其特征、教会财团的目的、设立依据与法律适用、教会财团的公益性探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财团性质的论述及其学理争议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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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位与谈人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导、民商法研究所所长,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平华教授认为各位学者的研究选题新颖、思考有深度,在民法典出台后我们应该如何对待它是目前最大的问题,应在实践中按照体系进行解释,弥补民法典的残缺,使之与现实更好地契合。因此我们应认真对待描述性和评价性学说,对法律现有体系加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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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位与谈人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德新认为不应把民事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之间的界限过于清晰地厘清,如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中的认定不完全相同。民法法律方法论主要分为认定事实和法律解释两个方面。如善意取得中,受让人证明自己为善意是无法操作的,民法典对于证明责任的分配是否清楚仍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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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位与谈人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孙犀铭认为法律人在规范方面事务的研究不仅要紧贴法条规范,还应结合法教育学、回归法哲学层面进行深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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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民法典》物权编、人格权编适用问题

本单元由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经靖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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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位发言人是张平华教授,张教授以《侵害抵押权的民事救济》为主题,以民法典物权编之内部和外部进行体系考察为起点进行分析。重点讨论了基于抵押权的违约救济、基于抵押权的物权救济、抵押权侵权的责任构成、抵押权侵权的法律后果等问题。

第二位发言人是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毕潇潇,毕教授以《人格权侵权禁令研究——实体与程序的双重视角》为主题,重点讨论了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实体视角、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程序视角等问题。《民法典》第997条明确了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权,该请求权是对人格权请求权的积极实现,属于救济权请求权。人格权侵害禁令兼具实体与程序双重属性,二者不可分割,其制度功能是预防损害的及时救济,而非保全诉讼的临时措施,禁令应当具有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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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位发言人是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系讲师侯圣贺,侯老师以《印度财产法的法典化:管控策略的具体化与标准化》为题,重点讨论了1882年《印度财产移转法案》、管控策略的具体化、标准化等问题。揭示了印度财产法的两个核心特征:追求财产法的具体化(或条理化),使立法者得以限制印度法官对法律作进一步解释;物权的内容和类型法定,这是物权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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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位发言人是山东工商学院副教授张超,张教授以《新兴权利的利益衡量判定》 为主题,重点讨论了权利的利益论与新兴权利的界定、不可公度性命题的挑战以及对利益衡量方法的辩护、新兴权利利益衡量的展开等问题。以权利和自由的均衡保护为基本功能,侵权法应通过个案裁判积累逐步建立各种新的人格利益与基本行为自由的利益衡量规则,从而为新兴权利的生成提供稳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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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位发言人为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副教授于晓,于教授以《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民法调整的新思考》为主题,重点讨论了民法典颁布前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行为规范调整、民法典中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确权调整的创新规定、民法典中人格标识商业利用制度的完善等问题。借鉴传统物权立法中的“权能分离”理论创设人格标识用益权,明确其法律属性为具有绝对权性质的人格财产权,以此来完善民法典中的人格标识商业利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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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位发言人是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苏捷,苏捷以《论人格权禁令案件的非讼化程序构建》为主题,重点讨论了人格权禁令案件的属性之辩、司法实践的探索、以非讼程序实现人格权禁令等问题。人格权禁令案件不存在非讼化程序建构的理论障碍,程序应坚持可能性审查标准并独立于人格权禁令诉讼,重视非讼程序当事人程序保障理念,衡平效率与公平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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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位发言人是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任翔宇,任翔宇以《<民法典>居住权的解释论重构》为主题,重点讨论了居住权的设立与主体、居住权的客体等问题。居住权兼具社会性与经济性的双重功能,而经济性多以设立上的意定性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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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位与谈人山东农业大学泰山法治研究院院长陈晓军认为民法典出台之后,还有许多适用的问题值得探讨,各位学者、教授研究的角度和深度都达到了较高水平,利用比较法方式深入阐述,观点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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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位与谈人潍坊学院法学院教授朱文英认为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不能完全分离,论述了体育法领域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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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位与谈人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钟淑健认为学者们都很重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衔接问题,物权救济情况下,第三人侵害的情况下,增担保请求权的损害是否可以纳入物权保护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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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单元:《民法典》合同编、侵权责任编适用问题

本单元由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孙瑞玺律师主持。

第一位发言人是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玉东,张教授以《<民法典>中公平责任的“变”与“不变”——以<民法典>第 1186条为中心》为题,重点讨论了《民法典》第1186条之“变”与“不变”及其意蕴、第1186条“变”中所蕴含之“不变”、第1186条“不变”中所蕴含之“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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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位发言人是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英,陈教授以《连带债务涉他效力规则研究》为题,主要探讨了连带债务涉他效力规则的比较法观察、连带债务涉他效力规则的完善建议等问题。完善连带债务涉他效力规则,应该确立“有利于债务人利益”和尊重意思自治的理念,增加以相对效力为原则的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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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位发言人是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曲天明,曲教授以《民法典下公司债券发行中受托管理协议性质定位研究》为主题,重点讨论了信托关系定位的三重困境、比较法视角下的考察、民法典下委托合同的诠证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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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位发言人是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唐冉,唐老师以《<民法典>背景下我国非免疫规划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困境与突破思路》为主题,重点讨论了我国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实践中的问题、对非免疫规划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性质反思、域外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救济经验考察、我国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路径构建思路、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路径构建的中特殊问题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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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位发言人是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石文静,石文静以《民法典中不真正连带责任追偿权的程序实现》为主题,重点讨论了不真正连带责任追偿权的类型与形态、追偿之诉的审理模式、合并审理模式下追偿权的程序实现、单独审理模式下追偿权的程序实现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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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位与谈人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潘林认为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当民事规范解决商法问题时,利益分配可能存在挑战,但商事问题的解决不能完全剥离民法典,民法理论有助于商事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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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位与谈人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燕对各个学者的论文依次进行了点评,对于年轻学者的实力表达了认可。认为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不可分离,建议以后民商法学会的研讨多吸收民事诉讼法的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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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位与谈人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汪丽青认为,上述学者的研究体现了民法与商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法理学与具体部门法的交叉和融合,体现了理论研究、法律文本和司法实践之间的互动,将民商法的研究进一步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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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幕式

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于永宁总结此次会议举办的感想,宣读获奖同学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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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最后,由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副院长武善学作出会议总结,此次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会是结合和融合的大会。“结合”是省内、省外学者的结合,老中新学者的结合,传统民商事法律问题与新兴问题的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结合。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瞿灵敏作为下届承办方代表发言,除了海洋法、环境法,民商法同样是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的重要学科,瞿教授期望各位学者对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充满信心,继续支持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会的举办,分享自己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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