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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作者:山东大学法学院        发布时间:2009-05-14        阅读量:

  学校启动房改房换购工作以来,陆续有教职工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反映了一些问题,现将有代表性的几个问题说明如下:

  一、有关住房概念的解释

  1.福利房:是国家投资建设的住房,产权归国家所有。此类住房分配给职工后,职工为合法的承租者,享有使用权,没有产权和继承权。1998年房改以前我校所建的职工住宅均属福利房。

  2.房改房:将产权归国家所有的公有住房按属地房改政策出售给合法承租者后,称之为房改房。凡是按房改政策、程序出售给职工的住房都属于房改房,购房者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可享受政府政策规定的交易、继承等权益。

  1998年首次房改时,我校将可出售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了职工个人,此类住房均属于房改房。1998年首次房改后我校所建的职工住房,经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评估批准后,仍按房改政策出售,此类住房也属于房改房。

  3.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我校没有此类性质的住房。

  4.集资房:集资房有不同的类型和性质。按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文件规定,集资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1998年首次房改后,我省省直单位以集资建房的名义建设的职工住宅,分为两种情况:一类是在自购土地上委托开发商按商品房政策建设、出售的,属于商品房性质;另一类是在国有划拨土地上按房改政策建设、出售的,属于房改房性质。1998年首次房改后,我校以集资建房名义新建的职工住宅,是在国有划拨土地上,按房改政策建设、出售的,属于后一类。

  5.换购房:根据鲁政办发[2001]21号文件规定,此次购买住房统称为换购房。1998年已参加房改购房职工在购现住房时需先将已购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返售给学校,然后按房改政策购买新房,称为换购住房;1998年未参加房改的职工参加此次购房也属于换购房的范围。

  二、关于预交房款和购房问题

  1998年后由于新建住房的价格、面积和旧房的升值部分存在不确定性,且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尚未启动换购房工作,所以学校在分房时仅按暂定房价、面积收取了预购房款,没有办理房改填表、审批、结算、办证等相关购房手续。此次换购就是对所有购房者进行结算,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非重新购房。这项工作结束后,我校的房改工作也基本结束。

  三、关于房产证的办理时间问题

  根据房改工作属地管理原则,我校房改工作执行山东省省直房改政策,各项工作进程也必然要与省直单位房改工作同步进行。1998年至2008年11月山东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没有启动换购房工作,我校也不能单独进行结算和办证工作。

  四、关于房价问题

  在这次换购工作中涉及到的房价问题主要有:

  1.旧房返售价:

  已购公有住房返售价款计算公式:
  重置成本价=评定等级1998年同类新房成本价×[1-(返售年份-竣工年份+1)×2%]×增长系数×各项调剂系数和
  房价款1=重置成本价×(主体面积+阳台面积+分摊面积)
  房价款2=附属建筑单价×附属建筑面积
  返售价款=房价款1+房价款2
  (房价款1中有阁楼的再加阁楼面积。房价款2内各数据,按返售时评估结果确定。)

  2.旧房购买价:

  购买返售房价款计算公式:
  重置成本价=评定等级1998年同类新房成本价×[1-(返售年份-竣工年份+1)×2%]×增长系数×各项调剂系数和
  房价款1=重置成本价×(1997年底职级规定标准面积+阳台面积+分摊面积)
  房价款2=市场价×超规定标准面积
  房价款3=附属建筑单价×附属建筑面积
  总房价款=房价款1+房价款2+房价款3
  (房价款1中,有阁楼的再加阁楼面积。附属建筑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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