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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细则(试行)
作者:山东大学法学院        发布时间:2008-03-06        阅读量:

根据山东大学教师职务任职条件(试行),结合法学学科的特点以及学院实际,制定法学院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细则。

一、教授职务任职条件

  申报教授职务,任现职以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196011以后出生的教师晋升教授职务,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2.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符合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山东大学学术纪律,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3.外语考试合格或符合免试条件。

  4.作为指导教师招收过1届以上研究生。

  5.原则上有担任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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