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毕业生: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学校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校2010年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比例
(一)评选范围:法学院全日制应届毕业研究生,本科毕业生。
(二)评选比例:校级和省级毕业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均按毕业生总数5%的比例评选。 经学院研究,院级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总数10%的比例评选。省级(含校级)毕业研究生不能与院级优秀毕业生重复获得。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突出,在历年思想品德评定和综合测评中成绩优秀;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各种公益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身心健康;
(五)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称号,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六)院级优秀毕业生将比照学校评选标准适当放宽条件。
三、评选办法
(一)各班级根据上述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初选人员;
(二)为确保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公正、合理,学院将初选人员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对未按照规定程序评选、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名额,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学院从网上下载“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一式二份),认真组织相关学生填写,并严格审核。
四、评选时间
请符合条件学生于1月4日12:00前将 “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一式二份,并附历年成绩表原件,见附件)报送毕业班辅导员处(逸夫法学楼212,电话78620)。
五、奖励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准的优秀毕业生,授予“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2010届优秀毕业生”,同时授予“山东大学2010届优秀毕业生”,颁发省级和校级优秀毕业生证书。
经学院审核批准的优秀毕业生,授予“山东大学法学院2010届优秀毕业生”,颁发院级优秀毕业生证书。
对毕业离校前考试成绩有一门不及格、结业,以及触犯法律和校规校纪的优秀毕业生,收回其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审批材料,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六、各学院(所、中心)优秀毕业生评选人数,见附件。
附件:
2010年省级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