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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山东大学法学院        发布时间:2008-03-25        阅读量:

为充分发挥我校学科综合优势,培养社会需要的多样化、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社会竞争力,在进一步完善学分制基础上,学校决定在部分学院本科生中试行“双学士学位”(简称“双学位”)制度。为规范该项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双学士学位培养模式与设置

(一)双学位培养模式

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双学位是指本科生在修读一个学士学位的同时,跨学科修读另外一个学士学位,均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可获得两个学士学位。其他第二学科学士学位培养模式及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二)双学位的设置

由学院提出设置双学位专业的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设置。设置双学位专业的学院(以下简称“主办学院”),必须已有该学科的本科专业,且至少要有两届毕业生;必须有较好的社会需求、教学条件和师资队伍;必须依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文件,提出双学位教学计划、授课安排、管理模式、学分和成绩管理、学生申请条件等相关规定,经学校批准执行。

二、修读双学位的申请程序、申请条件与审批

(一)申请修读双学位程序

学校根据现有教育资源和学院的接收能力,向学生公布可接收修读双学位的专业、名额比例和接收要求。申请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填写《山东大学修读本科双学位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到主办学院报名,报教务处核准。

(二)申请修读双学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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