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于2011年5月3日下午在逸夫法学楼举办了以“Transnational Liability Litigation for Environmental Harm”为题的学术报告,本次报告由美国著名环境法学家、马里兰大学法学院环境法中心主任Robert V. Percial教授主讲,法学院张式军副教授主持。
Percial教授首先介绍了环境损害责任的发展历程,然后以大量案例,如美加两国间的冶炼厂纠纷案,展示了跨区域环境损害的严重程度和建立跨区域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的迫切性。Percial教授认为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斯德哥尔摩宣言和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里约宣言标志着跨区域环境损害责任诉讼取得了初步成果,但是实现全球环境危害责任标准仍存在三大障碍:因果关系难题,难以确定危害来源;致害国与受害国存在利益冲突;跨界纠纷产生了大量的双边协定。接下来,Percial教授介绍了气候变化责任诉讼,认为那些造成极大的可预见性的环境危害的人应该对此承担责任,为污染受害者争取赔偿仍面对巨大阻碍,但不能为此就对受害者置之不理。
在互动环节Percial教授与同学们就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进行了讨论,在交流中促进了学术了解,令法学院的同学们受益匪浅。本次活动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撰稿人:夏方倩
审稿:薄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