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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犯罪的法律经济学对策”学术报告综述
作者:山东大学法学院        发布时间:2010-06-13        阅读量:

    2010年6月9日晚,桑本谦教授在逸夫法学楼学术报告厅带来齐鲁刑事法论坛第七届“涉黑犯罪的法律经济学对策”的精彩报告,点评嘉宾有法学院柳忠卫教授、黄士元副教授、马一博士,本次报告由周长军教授主持。

    桑本谦教授报告的主要内容:针对高危犯罪(例如涉黑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在现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设置一个特别法律程序。针对高危犯罪核心理念有两个:第一,是预防还是威慑? 威慑是指提高惩罚的严厉程度和确定性,一些学者认为威慑不能有效控制犯罪,但从大量的社会实践证明,威慑是有效的,而预防源头制度在操作性上遇到种种问题,其认为威慑是一种长效机制。第二,关于程序问题。对于什么是程序正义,桑本谦教授认为程序正义必须包含效率的内涵,追求的目标是法律决策的误差和避免误差两者之和的成本最小,在法律的经济性和法律的精确性中寻找最佳点。不包括效率的正义是实质正义,其追求法律决策的零误差,是看不见的正义,有利于监控成本的降低。为了追求效率就会放弃部分决策的零误差,因此高危犯罪应适当降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桑本谦教授认为针对高危犯罪的对策主要有:1、保持打击涉黑犯罪的力度;2、对涉黑犯罪慎用缓刑、假释、减刑,保持监狱的威慑性;3、加强公检法的配合,允许警方使用多种手段搜查证据;4、增加律师介入的限制性条件。

    周长军教授对本次报告做了总结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1、法律经济学的预摄是理性的,威慑对理性起到作用,但对一些犯罪如信念犯作用有限,威慑对涉黑犯罪的作用值得斟;2、威慑的可操作性也存在问题,目前实行以严打为主其他形式辅助的综合性措施;3、不认同放宽刑诉的规范,因为目前刑事证据主要是口供,怎么放宽、放宽到什么地步没有标准,且涉黑犯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在实践中界定时存在矛盾。

    各位点评嘉宾结合自己的专业从不同的角度对此次报告作了点评:柳忠卫教授认同严打涉黑犯罪、有组织的犯罪,并介绍了国外的趋势:1、将刑法对法益的保护提前;2、增加罪名,扩大范围;3、修改有组织犯罪的定义,严密刑事法网;4、对有组织犯罪实行特殊的追溯和归责原则。在我国教科书中将涉黑犯罪定性为举动犯,但与实践存在矛盾,柳忠卫教授认为应改变现行的犯罪构成,将涉黑犯罪定性为企行犯,提前到犯罪共谋阶段。同时柳忠卫教授还指出:1、其不认为刑事政策的意识形态存在问题;2、以秦朝为例认为纵行威慑,进行严打的效果值得考虑;3、国家制定刑事政策时很少考虑经济成本,其追求的最高价值是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秩序。黄士元副教授认为:1、刑事司法中的错判与错放问题在任何司法制度都存在,任何的证明标准均可造成错判与错放,我国并未拔高证明标准,并且证明标准是裁判者的标准,并不要求大众认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把证明标准理解过于机械,易导致错判、错放;2、错案的发生不可避免 错案追究不能预防错案,反而会使错案不易纠正;3、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高危犯罪中是否使用有争议;4、目前实践中反对公检法三机关的配合,尤其检、法不应配合,这将不利于被告人的利益保障,不认为三机关的配合时解决期限问题的好方式。马一博士则从自身的经历谈起,认为制度必须要平衡。

    桑本谦教授针对各位点评嘉宾的点评,做了简短的回应。对现代法制意识形态问题,他认为只是理解的角度不同,有人更加关注安全问题,有人更加关注自由,在刑事政策的制定中必然考虑成本问题,以及对威慑的可操作性问题。最后桑本谦教授与同学们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问题、受害人补偿问题、立法者有没有必要考虑成本和收益问题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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