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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先生学术报告综述
作者:山东大学法学院        发布时间:2010-06-03        阅读量:

    2010年6月1日晚7点,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山东大学特聘教授梁慧星先生在逸夫法学楼学术报告厅为大家带来了一场题为“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精彩的学术报告,此次学术报告采取了“问题—回应”的探讨模式,大家的互动交流非常活跃。报告由王丽萍教授主持,法学院诸位民商法和诉讼法的老师专程前来,交流聆听。
    梁慧星先生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参与了侵权责任法筹备和制定的全过程,在侵权责任法即将实施之际,梁慧星先生对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背景、表决通过和大家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出了权威的解读。首先,王丽萍教授作为侵权责任法方面的专家提出了一个我国侵权责任法制度创新的问题,梁慧星先生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条文数量较多,适应了现代社会危害源增多的现实,同时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在设计上突破了单纯的事后救济法的理念,增加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责任形式,这些是我国对整个世界民法的巨大贡献;然后,刘宏渭副教授和董翠香副教授就侵权行为教唆、帮助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与梁慧星先生进行了探讨,梁慧星先生运用利益衡量的法学方法对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二款做出了合乎正义的的实质判断性解读,发人深省;接下来,张海燕老师就高空抛物侵权与民事诉讼法的制度衔接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疑问,梁慧星先生从罗马法的制度渊源和地方法院的司法实践两个视角,给出了令人信服的解答。在专家学者们的学术感召和指引之下,同学们的发言热情异常高涨,纷纷提出他们关注的疑难热点问题,比如,“同命不同价”问题、医患权利义务的平衡问题、“相应补充责任”的范围和顺序问题以及“民事权益”的性质范围问题等等。梁慧星先生积极地肯定了大家发言的热情和深度,并从理论学说、社会现实和立法背景等诸多角度给出了精辟深入的见解,大家颇感获益匪浅。梁慧星先生特别向大家强调的医疗损害赔偿过错责任的客观性和死亡赔偿金的精神损害性质等诸多观点,不仅有启发深思的理论深度,更有契合实际的司法适用性。
    交流和探讨在不知不觉中已经进行了两个多小时,王丽萍教授不得不通过限定问题的方式来结束这次报告,同学们对梁慧星先生的精彩学术报告给予了经久不息的热烈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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