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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先生做“侵权责任立法若干问题”学术报告
作者:山东大学法学院        发布时间:2009-11-17        阅读量:
   2009年11月13日,逸夫法学楼学术报告厅再一次座无虚席。民法学界泰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学部委员、山东大学法学院前院长、山东大学特聘教授梁慧星先生为广大同学做了题为“侵权责任立法若干问题”的报告。
   此次报告梁慧星先生全面具体的讲述了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的立法宗旨、法理缘由,并展望了侵权责任法的前景,提出了中肯的修改建议。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结构 保护客体与归责原则
首先,关于侵权责任法的法律结构,草案采取总则加分则的结构,分为十二章,九十一个条文。对于立法模式,梁先生指出草案更接近于“一般条款+特别列举”模式,并未涵盖社会生活中的全部损害类型,只是具体列举了十一种侵权类型。其次,对于侵权法的保护客体,梁先生认为草案第二条的规定相较第二次审议稿更为科学,尤其将隐私权规定为民事权益意义重大。第三,在归责原则方面,草案采用二原则说,即只有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两种。草案并未将“过错推定”作为一项单独的“归责原则”,只是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别规定。
   二、多数人侵权
梁先生具体分析了“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行为关联”的共同侵权行为以及共同危险行为和原因竞合,并强调要严格区分各自的适用条件,对于草案的法条设计,先生表示赞同。
   三、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梁先生从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三个方面对草案进行了分析,尤其对人身损害赔偿中规定“同命同价”的做法,先生表示赞许。
   四、对建筑物缺陷损害的建议
   梁先生基于汶川地震中建筑物倒塌的反思,强烈建议增加关于建筑物缺陷损害侵权责任归属的规定。
   法学院副院长周长军教授担任报告主持人。周长军教授对该场学术报告进行了简要讲评。梁先生幽默风趣的讲述方式、严谨热情的学者风范给在场的同学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报告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研究生会学术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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