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晚上七点,来自日本中央大学法学部的丰岳信昭教授、高田淳副教授和森光副教授做客山东大学法学院101学术报告厅,分别为我们作了题为《日中两国新公司法比较》、《民法研究与大学间交流》和《古代罗马的法学家是资本家的走狗?――关于住宅租赁的法学说》的学术报告。本次报告由山东大学法学院牟宪魁副教授主持。
首先做报告的是高田淳副教授,他的研究领域是民法学,此前曾三次来到中国讲学。他谈到19世纪末,由于形势所迫,日本开始对外开放并进行近代化,从欧美国家移植先进的制度。正是在这一时期,西方的民法被植入日本。日本如果不创造近代的语言,则无法完成近代化。因此,在近代化的过程中日本开始全面的创造了法律语言概念术语,如:权利,义务,法律行为,不履行,合同,物权,债权等等,但是这些术语在日文中是用汉字来表达的,也正因为如此,中国在近代化过程中才会采用日本翻译的词语。
日本国民法创制于19世纪末,随着比较法研究成果的深入,民法的行为制度和担保制度经历了较大幅度的修改,现在债权法也在修订中。高田教授强调,在新的修法活动中,日本无条件模仿他国制度的做法一定要减少。相对比,中国的《合同法》立法参考了许多国家新的理论成果,比日本的相关法律先进。
第二位做报告的丰岳信昭教授首先对企业的概念进行了考察,传统上公司企业被定位为追求利益的团体,公司的重要决策是职工无法参与的。在某种意义上说,职工因为不在股东大会中,相对处于公司的外部,其活动仅限定在与公司订立合同并完成工作这一窄小的领域。